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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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88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城建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与市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是指市政府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的项目贷款资金。

  第三条 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由南通众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总公司”)作为政府信用额度借款人,负责对贷款资金的借入和偿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南通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贷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偿还全过程进行领导和协调,研究审定贷款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还款资金安排,配合开发银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众和公司、开发区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为领导小组审定贷款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还款资金安排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

  (三)就信用合作协议、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与开发银行具体协商;

  (四)协调解决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以及借款人、用款人、开发银行等各方之间的问题。

  第六条 借款人在开发银行经办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和偿债资金账户,用于贷款、办理结算和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贷款资金提款程序

  (一)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根据《总借款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等确定年度用款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年度借款合同。

  (二)市本级借款人根据确定的年度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情况提出月度提款申请,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开发银行审批,并按合同规定向开发银行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提款手续。
 
  (三)开发区借款人根据确定的年度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情况,提出月度提款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开发银行审批,并按合同规定向开发银行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提款手续。借款人须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贷款资金支付程序

  (一)市本级贷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城建贷款项目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开具拨付通知书交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凭市财政局的拨付通知书将款项直接拨付收款人(具体收款人根据市本级城建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确定)。

  (二)崇川区、港闸区使用市政府委托实施的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须与市财政局、众和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并向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书。崇川区、港闸区财政局根据有关协议和项目进度向众和公司报送用款申请、借据及项目进度等有关资料。众和公司审核后将项目进度等有关资料上报开发银行后,由开发银行直接拨入到崇川区、港闸区指定的建设单位账户。区财政局须严格按贷款银行确认的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三)开发区贷款资金支付办法。建设单位向开发区财政局报送城建贷款项目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开具拨付通知书交开发区总公司,开发区总公司凭区财政局的拨付通知书将款项拨付收款人(即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单位)。

  第九条 借款人应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与有关部门核对账目。借款人不得随意调度使用贷款资金。

  第十条 协调办公室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每年年初提出还款资金安排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市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崇川区政府、港闸区政府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时,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保证贷款的及时、足额偿还。

  第十一条 借款人将开发银行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及时转发市财政局和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还款人根据通知要求将还款资金及时划拨借款人在开发银行设立的偿债资金账户,由借款人偿还开发银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因还款人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由市财政局调度资金垫付,确保到期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偿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借款合同》批准的建设项目,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借款人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市建设局备案过的项目财务报表,并由借款人即时转报开发银行。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有关程序及时进行验收和送审,应将项目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借款人,并由借款人转报开发银行。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审计局对贷款项目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审计,同时建设单位还应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借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开发银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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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基础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利用各单位数据资源,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各单位的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数据资源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工维护、统一管理,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责权统一、安全保密,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是指“数字城市”建设的四大基础数据库(即“人口信息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空间地理与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以及各单位所采集的业务专题数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是区政府数据资源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并定期发布;

(二)负责制定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三)负责对各数据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整理、入库、存储、维护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库维护管理台帐;

(四)负责数据资源共享权限分配工作;

(五)负责数据资源安全机制建设。做好网络的访问控制、登陆限制、身份认证、终端管理、安全审计、病毒防范、数据备份、异地容灾和安全应急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六)负责数据资源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是区政府数据资源的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本单位业务专题数据的日常存储、维护工作。

各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六条 数据采集分工

(一)网络中心负责卫星影像数据的获取、处理;

(二)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形图、高程、三维数据的采集;

(三)区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数据的采集;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籍数据的采集;

(五)其他各类专题数据由相关单位按工作内容及职责负责采集。

第七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应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资源应载明数据资源名称、采集依据、表达方式、数据量、更新周期、共享权限、保密级别等元数据信息。

第八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的数据及数据资源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一份报网络中心,作为数据采集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 网络中心对数据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源目录、实体数据进行核对、检查,确保数据有效入库,并建立数据交接入库制度。

第四章 数据传输与共享

第十条 数据采集单位应按时提供数据和数据资源目录,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时,可采用磁盘、专用U盘拷贝等方式提交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资源实行集中存储、分级负责管理方式,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共享性。

第十二条 数据共享审批流程:提出申请(使用单位)——审核(数据权属单位、网络中心)——批准(主管区领导)——权限分配(网络中心)。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单位提出共享申请时,应填写数据资源使用申请表,对涉密数据需签订保密承诺书。数据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确定的共享权限使用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使用区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信息时,如发现错漏等问题,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反馈,以便及时修正。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各单位需对外提供数据的,需向网络中心提供对外服务合同(有涉密信息的需同时提供保密承诺书),由网络中心按照数据共享审批流程办理。严禁未经审批提供原始数据拷贝。

第十六条 网络中心应逐步完善各单位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利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年度信息化工作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年度数据管理考核指标由网络中心提出,并会同督察部门每季度进行检查落实。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应会同区政府保密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数据使用单位进行保密性检查,按区政府保密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不提供数据、提供不及时、数据不完整或擅自对外提供数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荆州市重点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重点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重点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荆州市重点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货物运输畅通安全,促进重点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荆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实施意见》(荆办发〔2006〕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点企业运输车辆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对重点企业的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对为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其它社会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两证适用于荆州市境内。
第三条 持有两证的运输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公安交警、运管、规费征稽、城管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持证运输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或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应以教育为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先教育并在法定幅度内按下限予以处罚。
第四条 两证由市经委和市公安局统一核发与管理。
第五条 申领两证的申领人,先携带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市委、市政府授予重点企业挂牌保护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申领《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的,还需携带与重点企业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出货单、进货单等相应文书和证件)向市经委提出申请,由市经委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并对合格者出具“资格合格确认书”。
第六条 申领人持前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格合格确认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特种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应提供运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运输车辆准运证及从业人员资格证)等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或《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须在荆州市城区禁令路段行驶的运输车辆,申领人在申领办证时,办证人员应根据运货需要,本着便利的原则为其划定特殊行车路线。
第七条 市经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资料和证件齐全的申领人,应当日审核、当日发证,不得利用职权循私舞弊、谋取私利。
第八条 办理两证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绿色通道通行证》使用期限为一年,市经委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企业执行《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安全记录情况,届时换发;《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使用期限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绿色通道通行证》、《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的持有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运输活动;不得将证件挪作他用或转让、涂改,否则,一经发现,将吊销《绿色通道通行证》或《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并不再办理或补发新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获得市委、市政府授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企业保护名目的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