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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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2005-05-2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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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

法〔2009〕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承担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民法庭庭训的基础上,确定统一规范的人民法庭庭训。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民法庭庭训的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法院干警的高度关注,数千人参与了人民法庭庭训征集和评议活动。日前,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集体智慧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将“公正、廉洁、为民”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现予以公布。

 “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庭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线,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反腐倡廉是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良知,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人民法庭身处最基层,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坚持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当亲人,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想方设法为群众解难,以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的实际行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做受人民群众信赖和拥护的“平民法官”。

 “公正、廉洁、为民”充分体现了“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庭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庭优良传统的传承与发扬,是全体人民法庭干警的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一、要在人民法庭醒目处悬挂、张贴人民法庭庭训,引导和激励人民法庭干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落实。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庭训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人民法庭庭训活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交流学习心得体会等多种方式,使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法庭庭训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进一步增强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全国人民法庭和广大人民法庭干警要谨记“公正、廉洁、为民”庭训,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人民法庭庭训要求贯彻到工作实践中,落实在具体行动上,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努力推进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与发展。

二○○九年九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3]4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陈至立(国务委员)

  副主任委员:路甬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

徐匡迪(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

陈奎元(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

周 济(教育部部长、主持学位委员会常务工作)

赵沁平(教育部副部长)

  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 凯(发展改革委主任)
巴德年(院士、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王树国(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
王晓初(人事部副部长)

  韦 钰(院士、全国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
左铁镛(院士、北京工业大学校长)

  白春礼(院士、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石泰峰(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刘应明(院士、四川大学副校长)
向仲怀(院士、西南农业大学校长)

  孙家广(院士、清华大学)
朱清时(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

  江泽慧(教授、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
纪宝成(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许智宏(院士、北京大学校长)
吴启迪(教授、同济大学校长)

  吴铨叙(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张文显(教授、吉林大学党委书记)

  张华祝(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张海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李 未(院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长)
杜青林(农业部部长)

  杨 乐(院士、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
杨天钧(教授、北京科技大学校长)

  陈进玉(国务院副秘书长)
陈佳洱(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

  陈章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校长)
周远清(教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

  周其凤(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郑南宁(院士、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

  洪家兴(教授、复旦大学)
钟秉林(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校长)

  高 强(卫生部常务副部长)
袁行霈(教授、北京大学)

  顾玉东(院士、复旦大学)
顾秉林(院士、清华大学校长)

  殷鸿福(院士、中国地质大学校长)
梁彗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温熙森(教授、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长)
程津培(院土、科技部副部长)

  蒋树声(教授、南京大学校长)
谢绳武(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校长)

  楼继伟(研究员、财政部副部长)
翟虎渠(教授、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

  樊明武(院士、华中科技大学校长)
潘云鹤(院士、浙江大学校长)


秘书长:赵沁平(兼)

副秘书长:周其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