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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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它有关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

每年的考核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并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三、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扣分、通报批评。

四、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下表)

序 号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一、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分:5分)

1
领导重视,每年能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有1名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每年专题研究行政复议工作2次以上,并有记录,有落实。
3分

2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能经常、及时地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2分

二、复议机构与队伍建设(总分:14分)

3
复议机关依法设有相应的复议(法制)机构。
5分

4
依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府法字〔2002〕13号)的规定,复议机构配有具备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的专职复议应诉人员;并参加每年的业务培训和注册;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缺1项扣2分。
6分

5
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办案制度。
3分

三、日常工作与办案条件(总分:20分)

6
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同时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缺1项扣1.5分,直至扣完。
5分

7
辖市、区政府复议机构有工作所需的专门办公室、接待听证室、档案专用柜;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法制)机构有工作所需的办公室、档案专用柜,并具备接待听证的工作条件。缺1项扣1分。
3分

8
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办案所需的电脑(专职复议人员每人1台)、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办案所需的交通工具等。缺1项扣2分。
10分

9
依据《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制发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通知》(苏财行〔1999〕133号)、《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发放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补充通知》(苏人通〔2000〕254号、苏财行〔2000〕141号)的规定,专职或主要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工作人员办案补贴到位。
2分

四、复议申请接待与受理(总分:5分)

10
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进行受理和告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11
工作人员礼貌接待,有问必答。因态度问题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总分:8分)

12
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文书,还须有案件受理审批表。载明案源、案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意见。缺1项扣1分。
3分

13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领导参加的集体讨论制度,并有记录。
3分

14
承办人员秉公办案,不徇私舞弊。
2分

六、案件审理期限(总分:5分)

15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审结。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
3分

16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各项期限规定。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项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七、行政复议决定(总分:20分)

17
法定期限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占全年审结案件总数95%以上。行政复议决定内容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有1件扣2分;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有1件扣2分,直至扣完。
16分

18
有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办结的案件应有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审批;依据规定应报政府领导审批的,需经政府领导审批。
4分

八、复议文书制作与归档(总分:11分)

19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补充样式的通知》(苏府法字〔2002〕19号)等文件规定,行政复议文书制作规范,内容齐全。每缺1项扣0.5分。
8分

20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2个月内,卷宗整理齐全并归档。归档不及时或卷宗材料不全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九、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报送(总分:4分)

21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22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十、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宣传(总分:8分)

23
每半年行政复议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分析须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4分

24
开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每年行政复议工作研究材料被各类简报刊用1篇以上。
2分

25
每年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反映被各类新闻媒体采用1篇以上。
2分




五、考核办法及考核时间

1.考核办法:听取复议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抽样座谈会听取意见、对照评分标准打分等。

2.考核时间:每年的一季度对上年度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核。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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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3〕10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为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水平,规范工程建设与验收,我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最低建设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要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二、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现场指导和巡查。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并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最低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验收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机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按照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验收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机制,凡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合格方能拨付全额补助款项。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推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最低建设要求的学习和培训,从建设和验收等环节帮助乡镇建设管理员熟练掌握最低建设要求。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积极引导工匠在施工中自觉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在村庄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的每个农户都知晓最低建设要求。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部村镇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1日



附件下载:1、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723/001e3741a2cc135874d701.doc



附件
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水平,规范工程建设与验收,制定本最低建设要求。
   第二条 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应执行本最低建设要求。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住房(以下简称危改房)除应符合本最低建设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危改房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
   2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3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第五条 危改房选址应选择安全地段。对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洪水、山洪等灾害的地段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
   第六条 危改房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做地基处理,达到地基设计承载力要求。
   第七条 危改房基础应根据房屋荷载情况、相关规范规定的房屋降沉要求等选择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灰土基础等基础形式,达到基础设计承载力要求。
   第八条 危改房主体结构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的当地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采取抗震措施。
   第九条 危改房墙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布置完备,在平面、竖向与门窗洞口形成围合空间。
   2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要求,无竖向歪斜。
   3表面平整,有防水防潮处理措施,外墙勒脚做防水处理高度不低于0.6米。当采用灰浆抹面时,抹面层干净整洁,没有明显龟裂、空鼓、剥落现象。当外墙采用清水砖墙时,进行勾缝处理。
   第十条 危改房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使用需要合理设置门窗,玻璃、窗扇、门板等构件完备,耐久性符合要求。
   2门窗洞口顶部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过梁,门窗整体达到正常使用及遭遇暴雪、大风、暴雨时的安全性要求。
   3安装到位,门窗框、扇无变形,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门窗框与洞口边缘连接紧密、抹灰平整,窗台表面处理平整。
   第十一条 危改房设置梁、柱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达到设计、施工规范及设计承载力要求。
   2表面平整,截面尺寸准确,梁的挠度变形及柱的垂直度符合相关规定。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无露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明显裂缝、孔洞、腐蚀、虫蛀等现象。
   第十二条 危改房楼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两层或两层以上时,设置完整楼板,拼缝紧密。
   2达到相关设计、施工规范及设计承载力要求。8度及8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禁止采用预制混凝土楼板。
   3表面平整,无明显的竖向挠度变形、裂缝。当采用现浇混凝土楼板时,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不得有露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等现象。
   第十三条 危改房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两层或两层以上时,设置楼梯。
   2设置楼梯时,楼梯板、栏杆、扶手等构件应完备,达到相关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危改房设置阳台、露台时,梁、柱、板、墙体等构件应符合本最低建设要求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第十五条 危改房屋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围护构件完备,耐久性符合要求。
   2屋面结构安全可靠,屋面整体达到正常使用及遭遇地震、暴雪、大风、暴雨时的安全性要求,无漏雨、渗水现象。
   3采用坡屋面时,瓦片铺设整齐、匀称,粘贴牢固,搭接严密,檐口平直。当屋顶存在掉落灰土、烟尘等隐患时,应采取隔层措施,隔层结构安全、构件完备和平整洁净。
   4采用平屋面时,屋面找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找坡面层平整,无积水、明显裂缝等现象。
   第十六条 危改房室内地面应硬化,硬化层密实、平整。
   第十七条 危改房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朝向良好,至少有一个房间能获得日照。
    2卧室、起居室、厨房直接自然采光。
    3卧室、起居室、厨房、厕所直接自然通风。
   第十八条 危改房宜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照明、采暖以及防雷等设备设施。
   
附录: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


   





















附录
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
  省(区、市)   县   镇(乡)   村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
验收日期 验收人姓名 联系电话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填表说明
有无及
完备性 安全性 观感质量
1 建筑选址 / / 1、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逐项验收填写。
2、拟验收危改房符合《最低建设要求》第六条规定时必须验收第5项,否则不必验收;拟验收危改房如已设置第10、13项时必须验收,否则不必验收;两层及以上危改房必须验收第11、12项;一层危改房如已设置第12项时必须验收,否则不必验收。
3、验收合格项在相应的方格中填“√”,不合格的填“×”,不必验收的填“○”。
4、所有须验收项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不合格,并在验收结论的相应方格中填“√”。
5、填写字迹须清晰工整,不得有涂改等痕迹。
2 功能分区 / /
3 建筑面积 / /
4 室内净高 / /
5 地基 / /
6 基础 /
7 抗震措施 /
8 墙体
9 门窗
10 梁、柱 /
11 楼板
12 楼梯 /
13 阳台、露台 / /
14 屋面
15 室内地面 / /
16 日照 / /
17 采光 / /
18 通风 / /
(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验收结论:合格□ 不合格□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单位(章)
                          
                          年 月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63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制订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

二、全国安标委及各分标委秘书处要加强标准起草工作的管理,及时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各专业技术委员会要按照《细则》要求,对完成的标准项目抓紧组织审查。

三、要确保标准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全国安标委秘书处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于未完成的2010年度标准项目计划,各承担单位要抓紧完成。

附件:2011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06/130288/files_founder_525027311/95171434.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