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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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13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分级确认、分级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铁岭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经营指标达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按规定程序申报、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和法定中介部门的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标准、办法


第四条 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如下:
(一)企业经营规模: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效益:企业主营业务年利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利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
(三)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或原料供给基地,以契约或其他紧密联结形式带动的生产基地农户达1000户以上。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均居市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对高科技、外向型企业实行特殊标准。
上述申报指标及标准,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实行申报自愿的原则。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市直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申报标准进行终审,决定入困企业名单。
(二)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申请报一告;(2)企业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介绍(用上年度数字,与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致);(3)能够证明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证书等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主营销售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工资发放、税金和保险金缴纳、盈亏等情况;(6)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书;(7)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8)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意见;(9)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以上材料及证件需装订成册,一式3份,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三章 认 定


第六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采取考核和审定两个步骤。考核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会同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共同完成,核实被推荐企业的材料和证件,在实地考查后,提出评估意见。
第七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入围企业进行综合筛选、排序,提出预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对确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授予“铁岭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呼,颁发证书和牌匾,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序列。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和监测制度。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和淘汰机制,优胜劣汰。
第九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确定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企业将上年情况的基础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基础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介绍(用上年度数字)能够证明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证书等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5)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书;(6)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7)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二)材料汇总与审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所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础材料进行汇总,经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进行实地核查,依据综合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排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四)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情况,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 对经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经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对经监测认定为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一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市、县两级分别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档案。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及申报资格,从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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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号)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相关要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未来发展重点,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科技局是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以积极培育、大力引进为途径,以提高层次、壮大规模为重点,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争取到2015年,培育发展50家以上初具规模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

(二)发展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

(三)发展科技转化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成果推广等机构。

(四)发展科技资源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创业投资、科技财税审计、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检测、科技人才培训、科技条件市场等机构。

(五)发展其它科技服务机构。具体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安全环境监测机构、勘测与测量机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运行机构、科学技术普及机构、科技传媒机构、科协、学会等。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 对通过市科技局资格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由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中给予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科技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独立经营的法人机构。

(2)机构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专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4)纳入东莞市科技服务业统计。

2、骨干科技服务机构根据业务类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机构年累计评估或招标标的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情报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年完成咨询项目100项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本市申请人的专利数量达到500件以上,上年度代理东莞地址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率达到70%。

(2)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年研发项目20项以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研发服务30项以上。

(3)科技转化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科技创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筑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达30家以上;成果推广机构年推广项目100项以上。

(4)科技资源服务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新增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年成交技术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技术经纪机构年代理成交技术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技术检测机构年检测营业收入额100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中介机构年促成人才流动100人次以上;科技人才培训3000人次以上;科技条件市场年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

(5)其它科技服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安全环境监测机构、勘测与测量机构,年营业收入额1500万元以上;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年举办科技普及教育专题活动10个以上、培训5000人次以上;科技传媒机构、科协,年举办科技专题活动30场以上;学会年举办科技论坛20场以上、撰写科技专题研究报告5份以上。

3、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0年1月1日后在东莞市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独立经营的法人机构。

(2)迁入前达到我市骨干科技服务机构的所有条件。

(3)经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它国际权威机构认可或备案或成为其会员单位,或者经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其它国内权威机构认可或备案或成为其会员单位。

4、申请单位属于非财政供给单位,且未获得过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资助标准

1、科技研发服务机构,按照《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进行资助。

2、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3、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东莞市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4、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5、不属于以上4种,并通过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为鼓励其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1)连续三年对其予以资金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机构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2)对其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过去一年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机构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转租、出租。对于关联企业间租赁办公用房,不予支持。

6、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优先立项。

第七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服务信息平台,集成科技服务资源,建设网络平台和共享开放的数据库,建立企业和服务机构的双向选择机制,降低企业和服务机构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对于科技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八条 支持科技行业协会承接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的委托,举办国际、国内大型科技服务交流活动,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九条 支持科技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对科技行业协会针对科技服务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活动、市场开拓等公益性活动,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相关资助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后实施。具体的招标方案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第十一条 在促进科技服务发展和科技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由市政府或者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镇(街)科技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入股或者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制或者合伙制科技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优先给科技服务机构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给予东莞地区的中小企业贷款授信业务。

第十四条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资助计划时,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在科技服务机构任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职称以上,连续任职超过一年并对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人才,优先享受《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的有关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对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以服务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按照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成本,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可以在事业费支出中列支。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承接、引进和应用科技成果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酬金,奖励为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做出成绩的人员。

第二十条 科技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从事科技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行业或者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等组建科技服务类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的职能作用,加强行业内交流与合作,督促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开展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信誉评价工作,每两年对科技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适宜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的工作,委托有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办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并对资助项目和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享有办公用房补贴的,如出现房屋转让或者转租、出租、重复申报补贴等现象的,五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办公场所规模、缴税、专职专业人员等;

(二)新增投入;

(三)新增科技服务业务量。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局应当停止该科技服务机构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析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一、环境的一般概念
    任何一个客观存在的带我都要占据一定的空间,并和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人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环境”这一词汇时,通常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带我的“环境”。在复杂的大千世界中,有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具体事物,同时又有围绕着这些不同事物的各种“环境”。各种中心事物不相同,其环境的范围、含义也不相同。由此可见,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我们在研究某一具体的“环境”概念时,必须先弄清它的中收事物是什么,是佛的哪一个中心事物的“环境”,这样才能把握某一特定的“环境”概念。
二、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人类环境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需要区别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的环境。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或者“栖息地”。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在内。因而,人类环境是生态学中的环境的一种,生态学中的环境包含了人类环境。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这样的表述就是依据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看,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各种杭锅股份亲互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征集维持系统。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换句话说,就是保护环境的质的状态。而对于某种伯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人类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
四、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人类对自然资源和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有些自然资源还难以利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未被利用的无用物质,会不断成为有用资源。人们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的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人类利用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和速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而不能永续利用。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人类对不可更新资源必须十分珍惜,尽可能合理综合利用,减少耗损尽便永远不能再获得。
    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大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除海洋外,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但是人类活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它们,同时也影响人类对它们的有效利用。
    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具有两重性:它们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是密不可分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环境保护要求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同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密切结合起来。
    实际上,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学科研究和阅示体系中,都不能排除自然资源法有关自然资源保护部分的内容。而作为经济法分支的自然资源法,其内容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开发利用等问题外,也不能排除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