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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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1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包括饮食业(含酒店、饭店、宾馆、烧烤店)、娱乐业(含游戏厅、歌舞厅、音像放映厅、网吧)、洗浴场所(含带有松骨、按摩的项目)、洗衣场(店)、机动车维修业(含机动车修配、清洗、装饰装修)、加工业(含塑钢、铝合金、广告灯箱、铁艺、玻璃、理石及食品加工)、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等。
  第三条 在大连市及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办、经营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房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城建、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
  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关闭、歇业以及转让、变更后仍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居民住宅区的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建设者或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必须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在已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还须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在项目施工前,应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附具对相邻权利人意见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者或经营者在建设施工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投资在3千万元以上或位于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等特殊区域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应从方便居民生活、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符合环保要求等方面,规划建设适合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用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对规划建设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用房提出规划要求。
  第九条 开发单位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用途。房屋使用者应按照权属证书上注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禁止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用途建设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内应单独设置具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的公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在设计和施工时,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个人应在用于服务企业的房屋和其他房屋之间设有防潮、防噪声、防油烟、防异味、防热和内壁式烟道等污染防治设施。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经营前,其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营业。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有关资料。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或市规定的标准,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污染排放大户或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限制其排放总量及浓度。
  第十三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以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经营饮食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煤气、电、液化气等能源。其他县(市)、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使用能源的规定,由县(市)、区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清出的废油脂或废弃的炸货油(不含餐饮垃圾,下同),必须交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单位统一处理。禁止买卖废油脂或将废油脂随意排放;禁止随意排放油烟。
  第十五条 从事汽车修配产生的废油、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必须用专门设施集中存放,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设置空调、通风等设备,应当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污染设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不符合要求的燃烧设施,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有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着服务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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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中的一般辩护

乔纳森.赫林
楼杰科译


16-1正当理由与宽宥事由
在考虑辩护理由时区分正当理由与宽宥事由是有益的。主张正当理由本质上是宣称实施之行为在所有情形中都是允许的。在道德上不必必然是最恰当的行为,但是必需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例如,如果被告人被一五岁幼童持枪逼近并且将要扣动扳机,那么法律可能允许(正当)打死幼童——即使在道德上理想的事是让幼童开枪。正当理由并不否定对被害人的侵害,但解释说有相应的情况使行为正当化。
另一方面,宽宥事由主张,承认行为是不正当的,但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不应受到刑事定罪的谴责。该主张认为假定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或行为时的情形是可理解或可宽宥的,那么行为就是可理解和可宽宥的。Paul Robinson简洁地概括了正当理由和宽宥事由的区别:“正当的是行为,宽宥的是行为人”。
宽宥事由可能是不完全的。即,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的完全责任,但即使如此仍有点责任。例如,激怒辩护可使判决从谋杀降至过失杀人。此不完全辩护并不表示被告人无责,或被宣告无罪,但暗示着他的责任不足以定谋杀罪,所以可以视为不完全宽宥事由。有时有“不完全正当理由”的说法,但许多论者认为这不是确切的用语,因为行为要么是正当的要么不是正当的。
虽然把辩护理由划分为宽宥事由和正当理由在概念上是有用的,但对此过于强调也有危险。特别是,辩护理由的法律定义不是以正当理由与宽宥事由的思想划分而发展的。如果法律这样做,那么可能更加清晰。
过分强调区分宽宥事由/正当理由的危险之一是诱使人们以为任一辩护理由都应划为正当理由或者宽宥事由。辩护的法律定义包括事实情形时,其中有一些是正当理由,而有些是宽宥事由。例如,如上所述,自我防卫是“正当理由”的典型例子,但是自我防卫的法律定义包括被告人的认识错误——认为他正受到攻击而事实上没有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形中,有些论者认为被告人不是正当的。可以说允许被告人对实际上对其没构成危险的被害人使用武力吗?毫无疑问被告人有宽宥事由。虽然不能把有些辩护理由清楚地划为正当理由或宽宥事由,但有些辩护理由可以清楚地划为正当理由或宽宥事由:例如,精神病显然是项宽宥事由。
过分地强调辩护理由不是正当理由就是宽宥事由的极端划分的另一危险是实践的考虑,政策因素以及容易使陪审团理解法律的需要同样影响着辩护规则。因此,我们不应期望正当理由/宽宥事由的区分是辩护法发展的唯一影响因素。
迄今为止,我们已考虑了正当理由和宽宥事由的理论区分。那些实践中的辩护理由应属于哪一个呢?虽然,如我们刚所述的,有许多其他因素影响着这一方面的法律,但是现在还是要讨论数个早已提出的辩护理由。

1、从犯
如果第三者帮助以正当方式行为的人,那么就没有犯罪的罪责。这是因为他帮助实施的行为被社会所认可。但是,有宽宥事由的主犯的从犯仍有罪责,因为他帮助实施了未被认可的犯罪行为(除非从犯自己有辩护理由)。

2、法律标准的性质
起先你可能认为决定运用正当理由的标准完全是客观的,因为法律考虑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社会认可。与此相反,你可能认为宽宥标准本质上是主观的,因为法律考虑的是被告人的可责性。一般而言这是确切地,但并不完全正确。首先,关于正当理由,必需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有正当化原因。例如,如果Mike看见他的敌人George并向他开枪,但是Mike不知道George正要在拥挤的市场上引爆炸弹,所以Mike这样做被证明是正当的,但是Mike不能依此辩护。理由是当考虑行为是否正当时,应考虑所有的情形包括被告人的信念。如果被告人以不恰当的动机杀人,那么他就没有以社会希望他行为的方式行为。有时这被称为Dadson原则。
此外宽宥事由有时不完全依赖主观标准。激怒:如果被告人被侮辱,如此的生气以致于他失去自控,他就有不完全宽宥事由。但是,我们不可能想使该辩护理由适用于被告人的答辩完全不合理和由醉酒或自负引起的情况。所以,为运用激怒辩护,被告人必须证明他的答辩是合理的,因此是值得宽宥的。可以用两种方法解释这一点:一个例子是如果由道德哲学单独决定标准,那么政策(期望法律保护社会成员免受不合理激怒的杀害)就会影响使用的标准;另一观点是如果被告人能控制他的愤怒,但对没有控制住愤怒无合理的理由,那么他应受谴责并且不能主张宽宥。

3、自我防卫或阻止犯罪
区分正当理由和宽宥事由的另一实践效果是如果被告人保护自己免受武力侵害,那么他可以保护自己免受有宽宥事由的攻击者的侵害(例如,如果攻击者正梦游),但不能反对有正当理由的攻击者(见第15章3-1)。

4、严格责任犯罪
当面对严格责任犯罪指控时宽宥事由似乎同样无效,但正当理由适用于任何犯罪。

5、误解与辩护
有些论者认为在被告人发生认识错误时正当理由和宽宥事由之间应该有区别。如果被告人误解事实并且认为它们允许他使用正当武力,那么即使误解是不合理的,他也有辩护理由。但是,如果被告人依赖于宽宥事由,那么他的误解必须合理。对此的观点是旨在依赖于宽宥事由的人已承认他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并且如果他有宽宥事由,那么他就应无责。如果他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为并且作出不合理的误解,那么就不应适用宽宥事由。

在考虑各个辩护理由之前需要进一步强调一点。除精神病辩护和减轻责任辩护外,被告人无需证明他的辩护理由。这不是说检察官必须举出证据反驳每一个可以提出的辩护理由。被告人有责任(被称为)举出足够的证据作为他辩护的基础。除非被告人或检察官各自提出有关辩护的证据,否则法官就不引导陪审团考虑辩护理由并且被告人不能以检察官没有反驳辩护为由对定罪提出上诉。重要的在于记住除例外外证明犯罪的所有要素的责任赋予检察官(见第2章4)。被告人的责任是举出他提出的特定辩护理由的证据。
现在我们考虑两种辩护理由,在这两种辩护理由中,被告人承认他有必要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但是他可依此辩护。

16-2 威胁胁迫
在被告人承认他实施了指控的犯罪,并有必要的罪过,但是他声称他只有这样做,因为他不服从威胁者的命令,就有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时,可能提起胁迫辩护。威胁可能是针对被告人的,也可能是对他人的。同自我防卫一样,胁迫是完全辩护理由,如果辩护成功,结果就是宣告无罪。但是,反之一般而言自我防卫被认为是使用武力的正当理由,但不清楚的是胁迫是否同样是正当理由或者是否根本上被视为宽宥事由。
基于正当理由的胁迫辩护旨在认为服从威胁者所做的错事(例如,实施偷盗或毒品犯罪)要比威胁者所做的错事(诸如死亡或严重攻击)小。换言之,胁迫下的犯罪是两恶之小恶。将胁迫视为正当理由的问题是被告人经常被命令去伤害无辜的旁人。例如过去北爱尔兰恐怖分子抓住一出租车司机威胁杀了他或他家人,除非他把他们和武器带到特定的目的地。在此在爆炸中受伤或死亡的人是无辜的,因此有些论者认为他们的受伤或死亡不能是正当的。经常区分一个重要的不同点,自我防卫,与胁迫一样,被告人为阻止对自己或他人的伤害而实施行为,但是,与胁迫不同的是,他伤及的人(攻击者)是应受谴责的,已在攻击他,所以使用武力反对攻击者是合法的。换言之,在自我防卫中被害人正对被告人形成危险,而在胁迫中他没有。强调这一点后,应该记住即使被害人是无罪的你也可以进行自我防卫。例如,如果实际没有攻击但认为有;或者如果攻击你的人是无责的,例如他是儿童。这表明区别不像第一眼看上去那么确定。
另一观点是将胁迫视为宽宥事由。依此所见,可以称法律不能期望普通人有特别的勇气反抗可怕的威胁,屈从威胁的人没有多大的可责性。因此胁迫可简单地视为对多数人所具有的人性的弱点的让步。当人们面对杀死他们或他们的家人的威胁时,他就会实施犯罪。对此观点稍有不同的解释是在受到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威胁后的不可避免的恐慌中,被告人不可能清楚地思考,所以就不为任何决定承担责任。有时说被告人在胁迫下实施的行为是非自愿的。但是,必须审慎地对待这种主张。胁迫下的行为根本不同于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如因为痉挛。事实上,在胁迫中被告人故意选择实施犯罪而不是遭受危害。但是被告人选择其所谓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不应视为被告人需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以或许把胁迫的效果解释为宽宥事由的最好方法是说被告人没有公平的机会遵守法律;他选择如其所做的,但在道德上他没有其他方法可为。
因此最好将胁迫视为正当理由还是宽宥事由呢?胁迫的法律辩护事实上可能包含了两种情况:作为宽宥事由的胁迫或作为正当理由的胁迫。如果Harrison,一个著名的恐怖分子,绑架了Meg并威胁杀了她全家,除非她去偷巧克力块,那么当然她应去偷巧克力块。这是社会想让她去做的;可以说她是正当的。事实上,基于宽宥事由的观点——她处在两恶选一的尴尬境地以致她不为她的选择负责——听起来不恰当。但是,在另一种情况中,被告人必须杀死无辜的人否则就会被杀,杀害很可能是不正当的,但是基于那时的恐慌的观点可能使我们宽恕或部分地宽恕被告人。如果这种看法正确,那么法律未能分辨事实上两种不同的胁迫辩护隐含在同一个“胁迫”标题之下的事实从而引起了法律面对胁迫时的一些困难。
当然,没有正当理由或宽宥事由的概念同样可以解释胁迫辩护理由的存在。例如,可以认为当行为人面对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威胁时,不能期望刑法会影响个人的行为。换言之,法律不能发挥遏止作用,所以社会不赋予刑事责任。这一理论已够充分了。那么有关胁迫的法律怎样呢?

16-2-1 胁迫是什么犯罪的辩护理由?
胁迫作为辩护理由除谋杀罪(无论主犯还是从犯;Howe案),谋杀未遂(Gotts案)以及某些形式的叛国罪外适用于其他任何犯罪。无人真正知道这里指的是何种叛国罪,因为很少有这种案件发生。清楚的是至少在有些叛国罪中可能提起胁迫辩护(诸如战时敌人的策反:Purdy案)。
Hailsham勋爵在Howe案解释了胁迫辩护不适用于谋杀罪的原因,他认为那是因为:
“善德,良策或善法认为,如Lynch案的多数派所做的……理性刚毅的一般人不被认为有英雄的能力,即使要求他杀无辜人而不是牺牲自己。毫无疑问在现实中许多人会屈从于诱惑……但是还有许多人不会,而我不认为如果他们屈从,作为“对人性弱点的让步”,前者就应免除刑事制裁的责任。”
这里的推理听起来是雄辩的。在面对威胁时,法律期望英雄主义,被告人应该牺牲自己的生命而不是杀害无辜的第三者。因此法律在此旨在支持尊重生命原则和保护无辜被害人的生命。这一推理的难点是它不包括威胁杀害被告人家人的情形。期望他为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是一回事,而期望他牺牲家人的生命则是另一回事。当想到胁迫只适用于被告人作为理性人行为时,阻却对谋杀罪适用胁迫辩护特别奇怪。并且只有在极不寻常的案件中陪审团才会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即使他杀死了无辜的第三者。即使如此,胁迫辩护还是绝不适用于谋杀罪。
Morris勋爵在Lynch案中善辩地表达了赞成胁迫辩护适用于谋杀罪的观点:
“如果……除非他按告诉他的去做,否则受到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威胁,那么法律会不关心该人的悲惨痛苦的景况吗?就不仅理解胆怯而且也理解刚毅的法律而言,在紧急关头,行为并不削弱法律反而使它公正。当他们在当时不能合理地按期望他们的即使是在受限制的情况下决定和恰当处理……时,一个镇静的法庭当然不会要求他们以刚毅的或英雄的标准行为。”
胁迫辩护同样不适用于谋杀未遂(Gotts案)。说服最高法院的论据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引起死亡纯粹是偶然的,所以胁迫在谋杀未遂中的适用性同于谋杀罪的情况。所以就受到威胁并面对谋杀或谋杀未遂指控的被告人而言,唯一的辩护理由就是缺乏故意。该观点必定是被告人没有杀害的目的(而是只想躲避威胁)并且,虽然他预见到死亡是他行为本质上确定的结果,但是陪审团仍不应说他有故意(Woollin案;见第4章3)。然而,虽然可以这样认为并且有些判例法支持它(Bourne案;Steane案),但是Howe案强调仅因在胁迫下行为并不意味着缺乏故意。
Griffiths勋爵在Gotts案中承认允许对故意伤害进行胁迫辩护,但否定对被害人死亡和谋杀指控(被告人的故意是相同的)进行胁迫辩护是不规则的。他认为“这是由法律特别关注人的生命而引起,它可能不合逻辑,但这是事实,并且必须接受。”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
(吉政发〔2000〕1号)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业增长方式由主要依靠土地和劳动力转向更多地依靠资本和技术投入,农业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的专业化、组织化和一体化趋势明显加快,农业的市场竞争关系由国内竞争转向国内国际双重竞争,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一新形势,对农业机械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主要是大型农机具保有量持续下降,农机装备落后;农机科研开发滞后,新型适用机具短缺;农机工业生产不景气,农机新产品自给率低;农机社会化服务功能薄弱,基层服务网络不够健全;农机管理体制不强,经营机制不活,已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需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我省粮食等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农业机械化是提高农村生产力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繁荣农村经济的根本措施;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扩大生产规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是推动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县域突破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农机农艺结合水平、推进农业耕作制度改革、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意义,切实摆上突出位置,制定发展规划,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步伐。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定新时期农机化发展目标

  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思路是: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原则,加速农机管理经营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作业水平,不断提高农机服务水平和农机化管理水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农机科技活力。为发展生态效益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力增强,建设生态环保型可持续发展农业服务,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发展目标任务是:2000年,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0%,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7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16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3。到2005年,粮食主产区主要农作物和主要生产环节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1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20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4。到2010年,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4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24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5,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农业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功能齐全的农机管理和服务体系。

  区域发展战略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因地制宜,分区决策。中部主要是围绕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能,增加有机质,从提高粮食生产率、降低成本、提质增效出发,加速大型农机具更新,建设多元化农机服务组织,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西部从改善生产条件,优化生态环境出发,重点调整动力结构,增加大型农机装备,在草原湿地、农田水利、林业等方面拓展农机应用领域。东部重点发展适应山区的农业机械,积极推广新型适用机具,扩大农机在特产、生态、林业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应用领域,提高山区半山区农机化水平。

  要切实抓好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在全省重点建设榆树、九台、公主岭、舒兰、前郭、洮南、东丰、梅河口、敦化、抚松10个农机化示范县和100个农机化示范乡镇,围绕农机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技术机具和服务模式进行创新和示范,促进和带动全省农机化发展。

  三、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设适应现代农业需要的农机化经营管理体制

  农机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深化农机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服务体制改革,强化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搞活经营服务机制,走农机制造、科研、销售产业化和生产、经营、服务一体化的路子。

  改革管理体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从单一的行政推动转向经济、行政、法制管理并重,逐步实现农业机械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模式。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体制,完善机构,精简人员,提高效率。

  改革经营体制。要针对农机经营分散、规模偏小,效益不高的问题,打破所有制界线、行业界线、区域界线。农机销售、修造、供油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资本运营、资产重组,组建农机经营联合体;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依托或挂靠大中型企业,成为区域性经营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建设股份制合作企业;资不抵债和经营无望的企业进行依法破产。

  改革服务体制。要着眼于解决组织化程度低、服务层次低、专业化水平低和功能不强的问题,逐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实行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的服务体制。以农机专业户为主,坚持以站带户、以队带户、以户带户和服务组织加农户的办法,建设站、队、专业户服务联合体。实行跨社区服务,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鼓励、引导农民自愿地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组织,提高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机服务一体化进程。推广榆树市弓棚镇以机械化为依托,坚持大型农机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进而加快劳动力转移,发展二、三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做法和经验。

  四、广筹资金,大力扶持,多渠道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

  按照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化投入机制。逐步建立起以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资金扶持为导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机化投入机制。农民是发展农机化的投入主体,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引导和扶持农民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增加对农机化的投入。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个人及社会经济实体向农机化事业投入资金。鼓励跨行业、跨产业、跨区域吸纳社会和域外资金,发展和兴办多种经济成份的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农机生产和经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机化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大型农机具更新、农机科研开发、新机具推广及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省里对大型农机具更新采取4∶4∶2的更新投入政策,即农机专业户及农机服务组织自筹40%,银行贷款40%,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20%。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20%优先用于银行贷款贴息,余下部分用于购机补贴,吸引更多的农机专业户及农机服务组织增加对农业机械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要安排足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大型农业机械更新,从2000年到2005年,每年更新1000台(套);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同时集中部分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等国家财政投资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发展农业机械化;省计委每年从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机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省科委在科研经费中每年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机科研攻关;银信部门要对农机化发展安排必要的贷款。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为保证国家、省和地方用于发展农机化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到位并取得效益,在资金管理上,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采购,社会招标的办法;在投资对象上,直接面向包括农户、农机专业户在内的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做到一视同仁;在资金使用上,向经营业绩突出的农机服务组织重点倾斜。

  五、立足农机农艺结合,加速农机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是先进农艺技术应用的载体,各级政府要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经营规模,从发展高效农业和可持续发展农业的要求,加大新机具、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和推广力度,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

  在新机具的研制上,要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根据种植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产品初、深加工转化的需求,对新型适用的农机具进行联合攻关。逐步在种子加工处理、深耕整地、复式作业、精量播种、植物保护、施肥、收获、栽植、粮食烘干、饲料加工、秸杆利用、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工程开发,以及牧业、水利、渔业、林业、特产业、能源环保等新机具、新技术的研制开发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加强农机农艺结合,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在新产品的开发上,要以科研成果转化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新机具、新技术为主攻方向,加强科研单位、院校和制造企业的经济合作。省经贸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农业生产急需的先进适用农机具的开发,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改造,给予重点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要把农机行业的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应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必要资金专项用于农机新产品开发。同时,对开发农机新产品和技术创新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

  六、振兴农机工业,用先进技术装备现代农业

  振兴农机工业,大力开发、引进、研制和生产适应我省特点和农业生产需求的农机新产品,是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刻不容缓的任务。农机工业企业和有加工制造能力的各类企业应积极主动地进入农村市场,以高水平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把产品、技术、维修、配件、信息送到农户,在支农的同时发展自己。

  农机工业要创造条件,组建企业集团和培育“小巨人”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围绕优势拳头产品,采取主辅配套,合资合作,实体联合,产业重组,股份和股份制合作等多种形式构建新的农用工业保障体系。

  加强产、学、研联合,迅速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强企业、科研、院校的联合,对重点项目进行联合开发。

  外引内联,招商引资,借助外力加速发展农机工业。从技术、人才、资金、信息、机制等方面抓好引进,大力发展农机工业企业。

  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引进、研制、开发农机新产品的资金,应建立以企业和科研单位自筹为主,社会筹资为辅助,政府财政扶持为导向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新的投入机制。农机工业企业或改制重组后的农机企业所开展的农机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合资合作等项目,享受省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所有政策规定。

  对资产重组的农机工业企业,盘活有效资产。对新组建和改制后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资金、税收、技改、上市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扶持。在国家技改债券贴息项目中,适当安排农机工业技改项目,用贷款贴息吸引商业银行的贷款,用以支持农机工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七、稳定队伍,建立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稳定队伍、健全体系是加快农机化发展的组织保证。要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保持农机队伍的稳定。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队伍不散、经费不减、职能不削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机管理服务事业单位,为了便于管理,发挥作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一律改称为农机技术推广站。本着完善机制、强化职能、深化改革、精简人员的原则,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实行条块结合、双层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机的基本需求为导向,坚持立足农业、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方针,逐步建立起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专业户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骨干、村和专业户为基础的农机服务网络。县、乡两级站队要加速改革,有的也可实行“一站两制”,尽快实现管理与经营服务职能分离,人员分流,实行管理职能法制化,经营服务企业化。要拓展服务领域,搞活经营机制,增强经济实力,提高服务水平。村、户农机服务组织要办成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加速对现有农机服务组织的改造,对新建的农机服务组织要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要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进入农机服务领域,投资兴办服务实体或兼并现有服务组织,或入股参与农机经营服务。

  八、加快农机法规建设步伐,依法加强农机管理

  要大力加强农机法规建设。要全面贯彻《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抓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

  要进一步强化农机产品、农机作业的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农机销售和农机作业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提高和改善作业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农机维修网点、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继续实行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制度,对鉴定不合格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的产品,不得销售和推广。

  要进一步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机械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减少事故。

  九、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全省农机化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要建立农机化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把农机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岗位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都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农业机械化建设。计划、经贸、财政、人事、公安、交通、金融、税务、工商、审计、物价、技术监督、教育、科技、科协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对农业、农机化事业发展担负的责任,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