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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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5〕3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5〕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地方税务机关应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定期掌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发放及收回情况,以便加强税收管理工作。
二、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七款第5点,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意见》第五条第八款和第十款的扣除从业内容中“洗浴”、“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项,规定如下:
(一)对无桑拿、按摩项目的大众浴池,凡符合《意见》规定的可享受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提供桑拿、按摩项目的洗浴中心,无论是否单独收费均不得享受《意见》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包括提供电子游艺业务。
四、《意见》第五条第十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局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上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印章,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及起止日期,在审批完毕后,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和减免税批复归入纳税人档案。




二ОО五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2005〕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关怀,对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做好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本市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民政部监制,以下同)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北京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进行印制,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减免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存档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3号)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发证地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
参加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区县安置部门应为其报销三年国家规定的个人社会保险费。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网服务、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设立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的有关规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服务场所、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设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变更、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设立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营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贷款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一般商业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三)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与外省市人员结婚生子的,应准予其凭退伍当年度区县安置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本人结婚证、住房或户籍证明、退役证,配偶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两个子女的必须有地方和部队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二胎生育证),办理其配偶、子女进京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是本市农业户口的,应准予其凭退伍当年度区县安置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本人结婚证、住房或户籍证明、退役证,配偶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两个子女的必须有地方和部队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二胎生育证),为其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
公安户籍部门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配偶、子女落户或“农转非”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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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深入落实全国县市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把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以科技为支撑,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科技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和分析当前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需求的基础上,决定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并共同研究制定了《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市、区)根据《方案》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特点,抓紧制定本地区科技富民强县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和部署,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的专项实施工作。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OO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县(市)科技工作会议精神,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启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推动专项行动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是:把“科教兴国”战略切实落实到基层,依靠科技进步,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区域带动性的特色支柱产业,有效带动农民致富和财政增收,促进建立富民强县的长效机制,实现民“富”、县“强”;加快县(市)科技进步,强化县(市)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为县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国家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每年启动一批试点县(市),实施一批重点科技项目,集成推广500项左右的先进适用技术。通过3-5年的努力,支持300个左右国家级试点县(市)实施专项行动,以项目为载体,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从整体上带动1000个左右县(市)依靠科技富民强县。
通过实施专项行动,试点县(市)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提高县(市)转化推广科技成果能力,为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
(二)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为基层提供有效的科技服务。
(三)提高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提高专项行动重点科技项目辐射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
(四)培育科技型的特色支柱产业,增强龙头企业科技实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壮大县域经济。
二、指导原则
(一)分级管理,地方为主。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分级管理,以省为主,县(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区域特色和地方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按照进度安排,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市)及重点科技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集成资源,突出重点。针对实施专项行动的需求,有效集成中央和地方相关科技、人才、资金等资源,突出重点,供需对接,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共同支持。
(四)因地制宜,有效切入。充分利用适应市场需求、符合当地特色、形式多样的运行模式,调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积极性,找准专项行动切入点,选准项目,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扩大农民就业空间和增收致富渠道。
(五)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拓宽专项行动的资金来源渠道。
三、重点任务
(一)引进、推广、转化与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根据当地和重点科技项目的科技需求,有针对性地引进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示范的基础上,向周围企业和农民辐射推广,使技术成果为农民增收和企业发展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培育和壮大县域特色支柱产业。立足本地资源特色和优势,以重点科技项目为载体,培育和发展县域特色支柱产业,推动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创造县域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组织开展科技培训。围绕专项行动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和面向企业劳动者的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科技素质和技能,培养一批农村致富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加强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和基层科技服务能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的科技信息服务网络体系,集成中央、地方的科技信息资源,完善国家科技信息库,连通省(区、市)、地(市)、县(市)科技信息网络,建立县(市)科技信息服务站,为基层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科技信息服务,并带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服务能力的提高(该项任务将由国家自上而下另行统一组织实施)。
四、遴选要求
国家专项行动试点县(市)的选择须依据重点科技项目的可行性、县(市)和省(区、市)实施科技富民强县的工作基础、环境等方面综合评价,试点县(市)申报内容必须已列入省(区、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点科技项目的遴选条件
1.与县域特色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需求紧密结合,对其他县(市)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2.着眼于延长产业链,带动一定范围的农民增收致富,壮大县域经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3.市场前景好,能够调动和吸纳社会投入,并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项目运行机制。
4.依托的技术先进成熟,并具有技术转移应用的人才保障和行之有效的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保障。
5.承担单位应具备必需的工作基础和能力,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省、地、县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1. 制定了符合本地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的专项行动方案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2. 科技工作有较好基础,在促进县(市)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向县(市)基层扩散转移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3. 对科技投入努力程度较高,选准申报的试点县(市)和重点科技项目,对实施专项行动有资金保障。
4.有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科学规范;党政主要领导直接负责专项行动。
五、组织管理
(一)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省(区、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下制定专项行动规划,组织试点县(市)及重点科技项目的申报、遴选和实施,协调科研单位与试点县(市)对接,落实省级相关政策和科技资源集成,对科技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省级政府应将专项行动作为各省(区、市)科技和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省(区、市)科技规划。
(二)地(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试点县(市)是专项行动具体实施的落脚点。县(市)主要领导对专项行动实施负直接责任;试点县(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任务的落实,协调县(市)相关资源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专项行动的实施。
科技部、财政部从宏观层面做好专项行动的总体设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集成中央相关科技资源,支持专项行动的实施。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动态跟踪、监督、考核和验收。中央财政将视省(区、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及投入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分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各地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门,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保障经费。省(区、市)、地(市)政府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投入,有专门的经费保障专项行动的实施;县(市)要结合财力情况,集成相关资源,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支持专项行动的实施。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专项行动实施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渠道。
(三)创新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大力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引入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农村专业协会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同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特别是引导国家高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对试点县(市)开展多种方式的科技合作和对口帮扶。
(四)营造环境。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办法,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项行动的实施。对实施效果显著的县(市)进行表彰,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科技富民强县工作的良好氛围,有效地推动县域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谈打击反洗钱执法力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一、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
  针对洗钱犯罪的隐藏性、复杂性和手段的高度专业化,单靠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手段已经完全不能胜任当今社会反洗钱工作的需要,需要反洗钱部门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机构。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设有反洗钱专门机构,如:美国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英国的金融特遣队、澳大利亚的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国际上先进的反洗钱经验表明,设立反洗钱的专门机构有利于跟踪洗钱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对策,培养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为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设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措施相适应,公安机关应当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并派员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联合办公,及时发现和掌握洗钱的犯罪信息,并进行跟踪和侦查,从而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
  二、加强反洗钱的侦查协作
  第一、加强反洗钱查部门之间以及反洗钱侦查部门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
  洗钱罪在刑法中被归入妨害金融管理秩序一节中,在管辖上应归属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但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而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主要是国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国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中绝大部分按〈刑法〉第93条的规定按国家工作人员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洗钱的行为,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对于洗钱犯罪的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一般情况下,对于洗钱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先予以受理,发现涉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应移送检察机关侦查,或双方各自分工侦查,一并起诉。由于洗钱犯罪法定的四种上游犯罪分别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辑毒部门、海关辑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要是今后把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也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查机关。各侦查机关应形成合力,努力避免各单位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各自为战,甚至放任不属自已管辖的洗钱犯罪行为。为了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海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制定反洗钱方案,各单位在侦查中一旦发现有洗钱重大嫌疑的,立即与反洗钱部门联系,切实防止因案件的不同管辖分工而放纵了洗钱犯罪分子。
  第二、加大反洗钱侦查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
  针对洗钱活动多利用金融机构进行的特点,反洗钱侦查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属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制定金融部门反洗钱措施,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加大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信息的控制。同时,应积极与反洗钱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与反洗钱侦查机关之间建立反洗钱犯罪的信息总网,建立洗钱犯罪信息交流制度,用先进的电脑网络技术来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与此同时,反洗钱侦查部门要改变被动受理金融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向金融监管部门了解反洗钱动态,并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反洗钱部门联合办公。只有与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反洗钱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第三、加强跨区域洗钱犯罪的侦查协作
  由于洗钱犯罪分子经常将违法资金不断转移来妨碍侦查,而这些资金的频繁转移往往是跨区域进行,为查清该违法资金的去向,必须得到各地侦查部门的配合。同时,洗钱行为和上游犯罪经常不在同一个区域,为了查明洗钱分子所清洗的资金为法定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必须到上游犯罪所在地查明上游犯罪的性质,这就要求两地的侦查部门加强合作,互相配合。随着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等在国际金融系统中的运用,使资金的运转更为迅速,电子资金划拨也使得巨额的非法资金在全世界的快速清洗成为可能。在电子资金划拨的情况下,洗钱者可以更方便地在一国境内实现犯罪资金在不同国家清洗的跨国洗钱活动。而一般来说,一国对放置在他国银行的资金是鞭长莫及的,即使一国对产生犯罪收益的该项犯罪或从事该项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有管辖权,一国对境外的外国银行也难有管辖权,如果没有他国的合作,一国不仅难以追踪在他国转移的犯罪收益的线索,而且也难以对这些资金进行扣押和没收。因此,我国应积极地吸收国外先进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完善反洗钱刑事及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使之便于实际操作。为了更好的与其它国家开展反洗钱协作,必须积极与其它国家缔结多边或双边反洗钱国际条约,尽快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亚太反洗钱小组“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使我国在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中,能够与其他国家在识别、没收犯罪收益,引渡洗钱犯罪分子以及证据收集等方面互相协作,这样才能有效打击跨国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