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40:47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1997-7-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加以制止,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下决心进行专项治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

过去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集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凡需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务院。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集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进行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可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本决定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八、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明确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中央确定,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审计署参加,建立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要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含义

均衡结案是指通过合理配置审判时间和审判资源,实现各月结案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全年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没有前松后紧、时松时紧、平时拖着不办、年终突击结案等现象。提倡均衡结案,具有提高审判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能通过引导月度均衡结案,及时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越积越多。另一方面,各月均衡结案能有效防止季末和年底突击结案,从而避免因搞突击、赶时间而出现的低调解率、低服判息诉率、高申诉率等不利情况。
二、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

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公众和人民法院都深知合理提高审判效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审判效率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从管理手段入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自身资源,使案件能在法定审限内办结或尽可能快地办结,而均衡结案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均衡结案的提出是为了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与效率,它对于促进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创新,确保案件质量和法官身心健康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均衡结案可以确保民商事案件质量为保证审判质量,法院系统内部每年都会组织形式各样的案件质量评查,按时间有季度和年度评查,方式有案件自查、交换评查等。其实,这些评查都只是结案后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评定,给出相应评定结果,而难以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由于年度结案率是考核一个法院或法官工作的重要指标,临近年底时,法院或法官由于没有完成当年结案率指标,不得不搞突击结案、集中结案。不管是突击结案,还是集中结案,案件审理时间十分有限,主办人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足够的精力认真去研究案情、梳理法律关系、审理每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不能保证足够的审理时间,案件质量或许不能保证。所以,促进均衡结案,避免突击结案、集中结案,能有效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二)均衡结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永恒的主题、是民商事诉讼的价值追求,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一直是民商事审判管理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一个世纪性主题,也是一个世界性主题。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社会公众都迫切要求司法公正与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是非颠倒,审判就会成为违法者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正义就无法得到实现,社会就难以前进和发展。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受到公平、平等的对待,其诉讼权益不能因法官突击结案、随意延审、拖延办案等主观因素而受到损害。突击结案可能提高了某个时期的结案率,但也增加了程序和结果不公正的风险。并且随意延审、拖延办案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审判效率,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避免突击结案、随意延审、拖延办案等有损程序公正与高效的现象,就成为当前法院审判管理的一个紧迫任务,而均衡结案的提出正好符合这一价值追求。

  (三)均衡结案可以确保法官身心健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诉讼成本的降低等诸多因素直接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为了确保案件及时审结,法官们经常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持续处于紧张的精神状态中。但是目前我国法院仍将“年终结案率”作为考评法院及法官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及时完成年终结案率,法官在年底时不得不加班加点,突击结案,工作强度大,精神高度紧张,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影响。均衡结案的提出,要求法院及法官合理安排平时的办案时间,防止年底突击结案,避免法官为及时完成年终结案率而疲于应付大量案件的审结,从而保障法官的身体、心理健康。
三、当前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因素

  (一)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是不尽合理、科学的结案率考评指标。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沿用的审判目标管理办法,是把结案率作为对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考核标准。在社会矛盾简单、诉讼数量较少、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高的历史时期,这种直观、简单的结案率考核方式对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激烈、诉讼急剧增加的新时期,以结案率进行考核的弊端逐渐显现,有些法院为了减少办理案件的基数,采取年底不收案、变相不收案、要求当事人年底前撤诉等做法来实现高结案率。这种单一的考核指标和片面追求高结案率而造成的年初、年底收结案严重失衡的情况是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

  (二)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是某些领导和法官不重视。在当前尚不完善的领导政绩和法官业绩评价机制下,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未从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问题,在对“下”负责还是对“上”负责的问题上,普遍采取对“上”即对本院领导、上级法院负责的态度和做法,对下顾不上负责或不愿负责。为了对“上”负责,想尽一切办法提高结案率。虽明知年底不收案会损害当事人诉权,仍然坚持年底不收案;虽明知年底突击结案会影响案件质量,仍然坚持年底突击结案。因此,某些领导和法官不重视是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

  (三)影响均衡结案的特殊原因是法定节假日我国的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个重大节日。这些节假日通常处于每年的1月、2月、4月、5月、7月、9月、10月。每年只有第四季度结案时间是最为充分的,间接引导办案人员在第四季度多结案,突击完成结案任务。法定节假日绝对时间并不太长,但对工作的影响不容忽视。节前几天大部分法官很难集中注意力审理案件,忙于过年准备事宜。节后,由于假期饮食作息不规律,身体疲惫等原因,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同样需要较长时间,导致第一季度结案率偏低。
四、促进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建议

  (一)要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

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就是要以科学的“指挥棒”引导均衡结案。以结案率作为主要指标考评法院和法官工作的方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新形势下,单纯以结案率指标进行考评已成为影响均衡结案的重要原因,必须及时改变。  (二)要强化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意识均衡结案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圆满完成全年民事审判任务意义重大。首先,通过对法院全体干警的宣传,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全院月度、季度民商事案件办案任务,通过对法官均衡结案的考核奖励等措施切实增强广大法官的均衡结案意识。要让全体干警充分认识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意义,要让广大民事法官从思想上根本摒弃“前松后紧”的办案思维定势,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践行均衡结案。通过法官及其他干警的共同努力,促进法院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其次,加强立案管理工作,消除“年底不立案”、“阶段性人为控制收案”现象,实现办案工作常态化,及时审理案件,防止出现“案件多时低质量、案件少时低效率”的现象。

  (三)要健立健全民商事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机制缺乏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总结,已严重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均衡结案。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审判与研究相互促进,做到研究成果服务于司法审判。尽管民事审判工作纷繁复杂,但是它也有其自身发展、运行的规律,审判部门要找准影响均衡结案的有关问题,形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为法院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影响均衡结案的问题,促进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提供科学依据。

  (四)要简化诉讼程序。美、英等国的经验证明,要提高法官的生产率,非常重要的是需要减少案件在法庭中逗留的时间。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虽然诉讼数量很大,法官年均结案数达到近千件,但接近97%的案件不是通过法院的审判,而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内部所设立的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解、简易判决等方式得以解决的。因此,应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分类,繁简分流,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对部分案件推行普通程序简便审,增强法官对民商事案件的管理权限,适当压缩无关口头辩论的长度和频率,尽量缩短司法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五)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发挥奖惩机制杠杆作用

  首先,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是衡量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审判管理的关键。其次,要坚持加强审判绩效通报。坚持每个月通报一次法官办案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审判运行分析会,每半年对审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对法官个人每月结案均衡度情况进行通报。再次,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严格落实。积极开展业务竞赛等活动,赛出结案均衡、办案效率高、质量好、效果佳的优秀法官,在晋级晋职考核时列入考核标准。总之,当前民商事案件结案不均衡的原因的多方面的,要解决均衡结案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共同努力。以上是为完善机制建设提出的一点尝试意见,可能存在许多不足,相信只要大家为均衡结案,想办法出主意,目标一定能够达到,实现良性循环的月季均衡结案。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7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核定低保对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的有关法规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低保对象的确定

(一)夫妻及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济;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三、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耕种或农作物、经济作物收入(含自给自足的粮食、经济作物折款);

(三)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以及利息、股份分红收入、有价证券、社会捐款等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包括物业出租的租金收入)、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八)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九)民政部门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四、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特贴和对劳模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就读学校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市政府、镇(区)和社会给予的助学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

(六)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不高于1000元的临时救济金,及市、镇(区)民政部门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

(八)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的40%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和生活补助费;

(九)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一)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

(十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收入。

五、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且不服从处罚的人员家庭;

(二)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或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群众普遍反映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家庭主要成员经常上饭店、醉酒,群众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七)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增加,经查实属瞒报收入情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八)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不属低保家庭的;

(九)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十一)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

(十二)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十三)有房屋出租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十四)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五)家庭月电话费用较高的;

(十六)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十八)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

(十九)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不享受低保待遇。

六、核实家庭收入的工作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里。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村(居)民代表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救济。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