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57:25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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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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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2000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李 鹏   田纪云   姜春云   邹家华
  帕巴拉·格列朗杰    王光英   程思远   布 赫
  铁木尔·达瓦买提    吴阶平   彭珮云   何鲁丽
  周光召   曹 志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何椿霖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5年11月29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适应对自然灾害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修订农村灾情统计制度的复函》的精神(国统字〔1995〕359号),我部对原《农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国统字〔1993〕254号即民统综5表)进行了修订。现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制度自1996年开始实行。有效期5年,原民统综5表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