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8:42:18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号

现公布《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曲靖市“十五”公路建设方案》,为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的步伐,提高运输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筹资建成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以下简称:宣天公路)。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精神,本着“取之于车、还之于贷、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过往宣天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为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稳定、健康、规范地实施,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5〕16号),结合宣天公路沿线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宣天公路收费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5〕16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宣天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由市交通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宣威市、沾益县政府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收费工作由宣天公路管理处负责办理,宣天公路路政大队负责路产路权的维护;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第六条 宣威、沾益公安部门应加大宣天公路沿线“严打整治”力度,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建立和完善公众安全机制,建立治安防范网络,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宣天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宣天公路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违反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服务。过往宣天公路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接受查验,按顺序交费。

第十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遵守各项征费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得乱罚款和徇私舞弊。



第三章 车辆通行费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征费车辆:凡通过宣天公路的各类客货汽车、拖挂车、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军事部门运送非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非农用物资(运送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除外)等机动车辆,除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暂定免征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税务部门追堵偷漏税的专用车、军事部门运送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农用物资(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的车辆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除上述免征的车辆外,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须报市交通局核准后,方能办理免费手续,领取免费证并支付工本费。


第四章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5)16号文件批复,宣天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半程收费,具体标准为:

(一)各类车辆通过板桥主道收费站、施家屯主道收费站各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每车每次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12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18

三类车
十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22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30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客车
40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48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60

八类车
十二吨以上货车
70

各型摩托车
4


(二)各类车辆通过鸡街匝道收费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每车每次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6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8

三类车
十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10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15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客车
20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25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30

八类车
十二吨以上货车
35

各型摩托车
2


第十四条 为方便车主交费,可以实行全程一次性交费(进站交费、出站验票),也可以实行半程交费(每通行一个站交一次费)。


第五章 车辆通行费包交办法
第十五条 为简便征费手续,减轻车户(主)的负担,根据云南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包交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宣天公路沿线乡、镇的车辆,采取固定包交的办法计征车辆通行费:

(一)宣天公路沿线乡、镇(虹桥、板桥、炎方、播乐、花山、盘江)的各类机动车。

(二)宣天公路沿线短途客、货车。

(三)经常往返于宣威至天生桥的营运客车。

(四)三十座以下卧铺客车按三类车计算包交车辆通行费。

(五)宣天公路沿线大型企业运送物资的货车,采取定车定额、按核定里程交费。

第十六条 包交车辆通行费的计算依据:

(一)车辆通行费月包交比率按通行里程确定。

(二)月包交天数按每月20天计算。

(三)根据各类车型,确定每天往返的通行趟数(同一收费站往返两次按一趟计算)。宣天公路沿线虹桥、板桥、炎方、播乐、花山、盘江乡(镇)的短途客货车按每天两趟核定;其他车辆按每天一趟核定。

(四)月包交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月包交车辆通行费=每趟收费标准×20天×包交比率×通行趟数。

(五)宣天公路沿线乡镇两轮摩托车,按每月10元包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各类通行车辆,按通行里程确定包交比率。

(一)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5km以内,包交比率为20%。

(二)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5—25km以内,包交比率为35%。

(三)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25—35km以内,包交比率为55%。

(四)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35—45km以内,包交比率为65%。

(五)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45—55km以内,包交比率为75%。

(六)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55—65km以内,包交比率为85%。

(七)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65km以上,包交比率为100%。

第十八条 包交车辆通行费的车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宣天公路板桥或施家屯收费站签订“车辆通行费包交协议”,确定包交路段范围。超出包交路段范围通行其他收费站时,按该收费站征收标准交费。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车辆,应按下列程序申办包交:

(一)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到宣天公路各收费站领取《车辆通行费包交申办表》和《包交车辆明细表》(以下简称:《申办表》和《明细表》),认真填写两表内容,并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办事处)、乡(镇)单位公章。

(二)由申办单位或个人持《申办表》和《明细表》及《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宣天公路各收费站审核,报宣天公路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条 对车辆通行费包交实行按季度办理。办理时间:每季度月末10日至25日,办理下季度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包交证一经核发,在其有效期内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包交证应视为有价票证严格管理,设立包交证印制、核发、登销明细账,由专人负责监印、核发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包交证,收费员应对车辆号牌、有效期限、专用印章等进行严格查验。车辆通行费督查部门要对是否认真查验包交证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遗失、损毁包交证的,在其核发的有效时限内,应及时补办新证。凡未按期申办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或换发包交证的,应延期至下一次申办或换发。

第二十四条 对车证不符及转借、涂改、伪造包交证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包交证。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车户(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内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征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专户存储,按照“统收统还、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负责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宣天公路管理处应将全部收入存在银行开立的“通行费收入上解专户”。同时向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报送收入月报表及向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报送票据收发结存月报表,年终报送财务收入结算。

第二十七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按规定支付必要的宣天公路所需正常的养护、大中修、水毁抢修等工程费用,缴纳税金,收费机构和公司经费外,其余部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第二十八条 宣天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及收费机构经费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报市交通局批准执行。



第七章 征费票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票证必须开具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发放及核销,票证印有“宣天一级公路专用”及“偿还贷款”字样,其票证种类为:

(一)机开定额票:面值为四元、壹拾贰元、壹拾捌元、贰拾贰元、叁拾元、肆拾元、肆拾捌元、陆拾元、柒拾元九种。

(二)发票(一式三联,限于固定包交车辆使用)。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云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交通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宣天公路及其设施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宣天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同破坏宣天公路及盗窃、损坏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的。

(四)检举、揭发偷、漏车辆通行费或者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逃交、拒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根据《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责令其停车,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处车辆通行费5倍以下罚款。

在交纳车辆通行费过程中,故意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处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收取的罚款,不得自行使用,必须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大吨小标车辆,由“治超”点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其余有关车辆通行费的征收问题仍按《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增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增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增补王佑春同志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6]25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房屋权属证书;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良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分级控制区范围划定





(2006—2007年)

一级控制区

一、襄城区:苏家园、闸口、东门、中山巷、昭明、荆州、大北门、杨家花园、四季青、西街、绿影壁、王府口、冯家巷、红花园、凤雏、长虹、檀溪、陵园路、民主路、铁佛寺、仲宣楼、胜利街、文昌门、南丽、擂鼓台及各企业社区居委会辖区,檀溪村委会辖区。

二、樊城区:建新路、前进中路、陈家营、茂盛、董台、春园路、洪沟、夏家台、代家台、美满、王家台、襄江、红光、肖家台、鹿角门、星火路、回龙寺、机坊街、马道口、梯子口、劳动街、大井台、定中街、水星台、永安桥、定中桥、望江、陈老巷、韩庄、十字街、友谊街、菜越、万户、汉江南路、赵家巷、高庄、刘埂、汉江北路及各企业社区居委会辖区。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小清河、春园路、汉江北路、邓城大道、城市快速路、樊北明渠围合的区域;东风公司试车场(含)、莲山风景区(含)、邓城大道、襄北铁路编组站、名城路、城市快速路围合的区域。

四、襄阳区:旭光路、唐白河、汉江、小清河、邓城大道、莲山风景区(含)、316国道围合的区域;襄北铁路编组站以西、邓城大道以北、小清河以东、襄阳城区区界以南围合的区域。

五、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辖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

二级控制区

一、襄城区:王家洼、庞公祠、观音阁、麒麟、营盘村委会辖区。

二、樊城区:贾洼、衡庄、施营、七里桥、王家寨、乔营、东村、西村社区居委会;太平店镇镇区。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团山镇、米庄镇镇区。

四、襄阳区:城市快速路、唐白河、旭光路、316目道围合的区域。

三级控制区

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