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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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旧机动车市场是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旧机动车市场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规范了旧机动车市场秩序。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走私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前,公安机关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走私、
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的专项斗争。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能放纵盗窃机动车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斗争。为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旧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配合,贯彻落实《规定》、《公告》、《通知》及专项斗争的各项要求。近几年,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猖獗,重要原因是利用管理漏洞,以非法手段销赃获取利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对旧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堵住销赃渠道。要重点掌
握本地区重点地域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机动车销售单位、机动车修理、配件企业的基本情况。学习宣传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张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公告》。配合公安机关对汽车修配厂、改装厂、报废汽车拆解厂、进口汽车经营单位等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走私、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公安机关已调查落实,从事销售、改装盗窃、抢劫机动车辆非法活动的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集中交易的旧机动车市场进行清理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本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市场的开办是否符合规定;市场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市场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近期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经批准开办、检查合格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对个别市场交易混乱,非法车辆充斥市场的,除依法查处有关当事人外,要采取限期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要向当地政府通报后予以关闭。对非法开办的旧车市场和市场外的非法交易必须坚
决予以取缔。
三、进一步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完善管理制度,切实把好交易关,对市场交易凭证进行有效管理。对旧车交易中弄虚作假、骗买骗卖、强迫交易、伪造手续等造成旧车交易秩序混乱的违
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堵住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旧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性,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好旧机动车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旧车市场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纠正
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旧车市场管理中个别管理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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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综合经营的水库等水利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综合经营的水库等水利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从事综合经营的水库等水利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的请示》(鄂工商注字〔2000〕第1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的规定,事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改制为企
业法人。因此,水库等水利单位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亦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需要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对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2000年12月4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吉安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和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和组织群众开展长期有效的绿地认养活动,保障认养者的权利,明确认养者的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的单位、学校、企业、团体及个人认养城区绿地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绿地认养是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数量树木的栽植、管理或一定面积的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为。

城区绿地认养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认养者参照绿化养护成本提供相应的资金,由城市园林机构实施绿地或树木的养护;二是认养者提供相应建设资金,由城市园林机构实施绿地的建设;三是认养者直接负责绿地或树木的养护管理。

第四条 绿地认养活动应当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应当接受城市园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区的公园、广场、滨河绿地、小游园、居住区集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古树名木等可以认养、认建、认管。各单位庭院内及居住区房前屋后的绿地不在认养范围内。

第六条 绿地认养者应当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城市园林机构签订认养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

第七条 绿地认养者有在认养的绿地内树立标志牌以及给认养的绿地命名的权利。

第八条 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或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第九条 认养的绿地或树木仍归属国有,认养者无权转让或租赁。

第十条 绿地认养者在认养期间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或任意改变绿地的植物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游乐设施、广告牌、餐饮、摊点;不得改变认养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第十一条 绿地认养是一项全民参与绿化的公益活动,凡认养符合下列标准的,由市政府授予认养者相应的荣誉称号。

单位认养树木1000株以上或认养绿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功臣”称号;认养树木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认养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优秀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带头人”称号。

个人认养树木100株以上或认养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公民”称号;认养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认养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先进公民”称号。

学生认养500平方米以上的集体,授予“绿化荣誉集体”称号,学生个人认养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护绿卫士”称号。

第十二条 绿地认养者违反本办法的第九、十条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认养权,并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