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后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57:05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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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后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5〕14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后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全国妇联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全国妇联机关职工供暖费支付管理办法》、《全国妇联机关单身宿舍管理规定》、《全国妇联机关电话管理规定》、《全国妇联机关水电节约办法》、《全国妇联机关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6个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6月25日


全国妇联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

一、凡房屋所有权证明确的权属人为全国妇联的建筑物均属全国妇联房产,并同时拥有地产使用权。
二、为确保产权明晰,全国妇联委托机关服务中心依法办理各宗房地产的房产证、地产证。领取的房地产证原件须存办公厅档案处,机关服务中心保存复印件。
三、使用全国妇联所属房地产办公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规定,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1、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全国妇联的房地产,如发生转租、转借行为,全国妇联有权收回其使用权,并按合同违规办法处理。
2、使用单位如需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须经机关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办公厅,办公厅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四、全国妇联产权内及全国妇联所属单位的房地产开发、改扩建项目,均应报办公厅。办公厅委托机关服务中心按有关程序承办,上报中直、北京市建委核批。
五、开发、改扩建项目的申请、批复等有关文件,均应在办公厅资产处及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备案。
六、机关服务中心应每季度检查各宗房地产的使用、维修情况,每半年形成报告,报办公厅审核。

全国妇联机关单身宿舍管理规定

一、凡父母及本人住房均不在北京市的干部职工可申请安排单身宿舍,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机关服务中心统筹安排。
二、住宿人员应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自行调换房间,不可擅自更换房门。如确需调换房间的,应事前征得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身宿舍房租按规定标准收取,由办公厅财务处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减;水、电、煤气费按实际使用收费。
四、单身宿舍内不允许留客住宿。在未征得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和办公厅人保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宿舍作为探亲住房。
五、爱护单身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及设施,注意节约水、电,严禁使用电炉、私拉电线等,自觉保持室内卫生,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六、房间床位安排的具体原则为,15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居住2人;8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居住1人。
七、公派出国一年以上人员的房间或床位连续三个月空闲的,房管部门有权收回该房间或床位,另作安排。
八、不需继续使用单身宿舍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私自转让。调离人员须持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开具的退宿通知单方可到组织(联络)部办理调动手续。
九、调离本机关人员或不符合单身宿舍居住条件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继续暂时借住的,须经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同意,并办理借房协议,借房人须按协议交纳押金及租金。

全国妇联机关电话管理规定

一、安装使用标准
1、机关各部门按在编人数,为每人安装一部分机电话。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可加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如需加装电话或移机、撤机,须经部门领导书面同意,由机关服务中心通讯科办理。
2、长途电话功能一般在各部门指定的分机电话上提供。如特殊需要开通其他长话业务,须经部门领导书面同意,由机关服务中心通讯科按规定办理。
3、办公楼内机关以外单位如需安装电话,可直接与机关服务中心联系。
二、话费收取与管理
1、机关各部门的电话费,由部门包干经费支出。其中直拨电话费由办公厅财务处根据电信局清单拨付。分机电话费由机关服务中心提供结算清单,各部门审核后,由办公厅财务处划拨。
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办公楼内电话的管理,出现移机、更改使用单位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办公厅财务处,由办公厅财务处核减电话缴费金额。
3、机关服务中心在分机话费的基础上加收15%管理费,作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每年度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三、管理维修
严禁在通讯线路上连接、加装设备或改动通讯线路,一经发现予以拆除,造成通讯故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全国妇联机关水电节约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分析用水用电消耗,采用节水节能型设备不断改进节水节电措施。
二、对需单独计量的用水用电户分别安装水表、电表,电话单独核算,按期收费。
三、严格查水表、查电表制度,专人负责,明确建立台账。
四、增强节约用水、用电意识,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报告机关服务中心物业部。
五、经常检修电路和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耗电高的用电设施,要安排好开、关的具体时间,杜绝连续24小时工作。
七、开启空调一般在室外气温30℃以上;通常情况下,天热开启空调,时间从早8∶30到晚8∶30,较长时间离开房间要关闭室内空调。
八、日常工作中要增强节约用水、用电意识:
1、办公室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
2、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或下班时关灯。
3、下班后及时关掉计算机主机、显示器和各类电器,切断电源,避免长时间待机。
4、根据室内温度适当调节空调开关。

全国妇联机关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为确保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体现资源节约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招标管理
1、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在项目设计、监理、施工中以及列入建设项目范围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招标。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向北京市招标办提出申请,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的要求,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事宜。
  3、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工程,由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向3个或3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发招标通知书,并按招标程序组织进行。
  4、工程设备的采购,严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管理规定》实施采购,中直管理局统筹安排的配套设施改造等项目,其主要设备由中直管理局负责组织招标。
  5、成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以及随机抽取专家5-6人组成),评委会要按照评标原则,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和承诺等综合评价和比较,择优确定,并提出评标报告。
6、决标前,由招标单位依据评委会提供的评标报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决标后招标方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
  7、建立议标工程公示制度。为保证议标工程公开、透明,在评标前,对招标工程项目、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在机关局域网进行公示;决标后,对中标单位有关情况在机关局域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为一周。
8、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等事项的开标、评标,应接受机关纪委和中直管理局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
1、凡属需要政府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2、在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的原则下,凡达到技术要求的国产设备,应优先考虑购置。
  3、对产品和设备的报价,既要考虑价格,也要考虑售后服务的价格。
  4、采购先进设备时,须充分考虑设备投入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即设备的燃料、原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和所需运行人员费用等。
  5、将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作为评标考虑因素。
三、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1、严格投资审核程序,将投资控制贯穿于施工全过程,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合理利用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最大投资效益。
  2、组织对费用支出的审核,将工程项目划分到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每个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与单价,并按进度拟定拨款计划。
3、做好工程价款调整的控制工作,防止任意提高设计标准,扩大工程规模,增加投资费用;充分利用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保证资金支出总额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
4、工程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一并报中直管理局审计部门审计。各建设单位须严格按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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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政办〔2005〕186号
[ 2005-10-28 17:38:38 ]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制定的《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了加强南平市区出租车管理,进一步明晰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维护出租车业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79号)精神,以及南政办〔2004〕162号和南交警〔2002〕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平市区出租车经营权证及经营权办理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政策规定
1、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联合下发的《关于南平市区达到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办理报废更新报牌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交警〔2002〕22号)文件确定的“黄面的”出租汽车“二并一”的政策规定。
2、对“二并一”政策实施前已经在用的桑塔纳“轿车型”出租车现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可以按“一换一”规定办理报废更新,其经营权期从初登之日算起为10年;也可按“二并一”规定办理报废更新,其经营期从初登之日算起为20年。
二、出租汽车产权归属及挂靠管理规定
1、出租车产权属个人的,行驶证、营运证、经营权证上可登记车主个人名字,但必须挂靠公司管理。
2、出租车产权、经营权属个人但挂靠公司管理的,公司应与车主以合同的形式,确认车辆产权、经营权以及公司与车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公司有义务协助车主办理公证书和经营权证书。
3、出租车车主有自由选择挂靠公司的权力,若出租车车主要求脱离挂靠关系的,原公司不得以双方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理由加以干涉和阻扰。
三、经营权证办理期限及要求
1、凡按“二并一”或“一换一”规定办理的报废更新的“轿车型”出租车,尚未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证的,必须在2005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经营权证的,一律视为自愿放弃经营权。
2、新办理更新报牌的出租车,经营权证应当与车辆注册登记一并办理。
四、出租汽车标识
1、市区出租车属公司所有或挂靠公司的,车门字统一喷涂公司的名称和标识。
2、出租汽车公司的标识喷涂图案由各公司自主设计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各出租汽车公司标识的喷涂图案需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4〕1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政议政,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提前协商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情况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就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认真协商,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和州总工会主席共同商议确定。州长或副州长主持联席会议,州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及与议题有关的州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州总工会会签。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州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总工会分别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八条 有关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