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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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1991年2月25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3月2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审查、批准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审查、批准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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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

国发〔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两年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秩序继续向好的方向转化。但是,随着整顿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深入开展,也暴露出财税、金融等领域中的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如一些企业伙同诈骗团伙大肆骗取出口退税、非

法套购外汇;一些金融机构搞“两本帐”,隐瞒存款、违规发放贷款;有些地方政府擅自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逃避预算监督等。这些问题在有的地方和单位已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为此,国务院决定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坚决打击、严厉惩治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金融、财税领域中

的违法乱纪行为,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
一、部署专项斗争,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一)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骗税活动开展专项斗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税务、外经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公安、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紧密合作,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查处骗税、套汇、走私活动的专项斗争,特别是查处、

打击各种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走私的违法犯罪行动。各主管部门要定期派出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要对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彻底清查帐外经营、证券卖空、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大额存款管理混乱等问题。
(三)财政部要对预算外资金的设立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对预算收入转到预算外和拒不按有关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以及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乱支滥用预算外资金的,要进行彻底清查。
(四)要加强对专项斗争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抓住重点,密切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五)通过开展专项斗争和全面检查,坚决查处上述领域中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对涉及诈骗、贪污、受贿、行贿、渎职等违法犯罪问题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违法乱纪案件时,要掌握好政策界限,对能够积极自查、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处理;对在本决定发

布后仍顶风作案的,一律从重惩处。
二、依照政纪和法纪从严查处、从严惩治违法乱纪活动
(一)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从严查处、惩治骗税活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或者参与骗税逃税活动的,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以及在进口中以多报少、假捐赠等逃税行为

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对有关负责人予以撤职;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骗税逃税额1万元以上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为本单位谋利而蓄意造假骗取出口退税的,以诈骗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惩处。企业骗

取出口退税,情节严重的,停止对其出口退税,经贸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国家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有关负责人要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撤职;凡参与骗税活动或因玩忽

职守,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从重、从严惩治。
(二)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金融机构为逃避贷款规模控制,对所属公司或有关业务部门存贷业务不纳入统一核算上报的,要经审计稽核后纳入统一核算,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私设帐外帐,违章经营的,要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直至开除公职;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地方政府指使、强迫金融机构

搞帐外帐、违章经营的,要同时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金融机构管理松弛,发生重大案件或多次发生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金融机构内外勾结从事或者参

与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严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外汇指定银行违反规定无证擅自售汇的,要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1)由经办人决定的,要对经办人予以行政处分,并将其调离岗位,直至开除公职;售汇单位无证售汇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2)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或授意经办人无证

售汇的,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予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撤职。(3)地方政府领导人要求银行无证售汇的,在对银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的同时,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予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撤职。
对从事或者参与套汇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上述办法处理。企事业单位违法套汇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对其售汇,经贸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隐瞒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之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级使用,直至撤职;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法刻制印章、印刷票证等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治。
(六)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公安和司法等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办案。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堵塞犯罪漏洞
(一)在进一步改进、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同时,税务、银行、海关、外经贸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经常和密切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和管理,严防不法分子造假骗税。税务部门要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核,继续

采取限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大面额发票采取计算机开票管理的做法。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严格事前审核,建立计算机联网交叉稽核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集中精力搞好金融监管。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和分业经营和依法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进行重新审核、发证、登记。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

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1号)要求,认真做好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作,并对银行附属的信托部、证券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和房地产信贷部进行全面稽核,严禁帐外经营。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的电脑监

控系统。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检查稽核,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任期常规审计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尽快制定证券回购管理办法,对证券回购业务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要坚决制止借证券回购名义违章拆借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清理证券回购中的违章活动。
(三)外汇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3〕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执行有关结汇、售汇和开户、存贷等业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要与外汇指定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

建立经常和密切的联系制度,严禁套购外汇行为。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认真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在强化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制约作用,特别要加强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财政的审计监督

。严格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
(五)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刻制印章、印刷票证等特种行业进行整顿,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六)对财政、金融、税务、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强化防范意识。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重要工作岗位。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的组织措施坚决贯彻本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要求,尽快分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



1996年3月1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

(2002年11月21日)

教职成〔2002〕13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成人教育取得了显著成就,累计扫除 青壮年文盲8681万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如期完成;技 术培训广泛开展,1986年至2001年累计培训农村劳动者12.9亿 人次,有效地提高了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了农村经济 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农村成人教育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一 些地方在完成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任务后,对进一步加强农村成 人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管理薄弱,投入减少,工作 进展不力。从总体上讲,农村成人教育办学条件比较薄弱,培训规 模和质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了进一 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 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农村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农 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终身教 育体系、建设学习化社会的重要内容,承担着提高农村成人思想政 治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大力发 展农村成人教育是贯彻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必然要求,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是适应我国实施现代 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必然选择。
  二、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大力发展农村 成人教育,加快农村成人教育的改革、创新和发展步伐,深化管理 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农村成人教育的质量和 效益。
  “十五”期间,力争年培训农村劳动力达到1.5亿人次,使全 国农村劳动力的年培训率提高到35%以上,其中乡镇企业职工年 培训率提高到40%以上,每年为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800万农村 劳动力提供转移前培训,对农村新增劳动力普遍进行就业前培训。
  三、农村成人教育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战略性调 整,进一步巩固提高扫盲成果,继续开展初、中等文化教育;以实用 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技术的能 力;积极开展乡镇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积极开展“绿色 证书”教育、农村基层干部、后备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积 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时事政治、民主法制、人口环境、科学普及以及 社会文化生活等多方面的教育活动,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抵制不 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要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联合办学、 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在有条件的县和乡镇成人学校举办职业教 育和自学考试教育。开展农村社区教育实验,努力构建终身教育 体系和建设学习化社会。
  四、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建立以县级职 业学校和成入学校为龙头,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以村 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农民文 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切实把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办成人力资 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开发服务和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县级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在开展教 育培训的同时,承担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师资培训、业务指导、 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工作。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在农村成人 教育网络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要加强对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企业培训的指导和辐射,帮助其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和服务。 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积极推广“学校、公司(基地)+农户”等 办学模式,把教育培训与开展多种经营结合起来,增强自我发展的 能力。充分利用乡镇区划调整和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的机遇,加强 各类教育资源的统筹力度,调整充实成人教育资源。“十五”期 间,各地乡镇要普遍建立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村级成人文化技术学 校的办学面要达到85%以上。经济落后和偏远地区,可以依托普 通中小学建立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但要有稳定的场所和设施 用于农村成人教育。积极创建国家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 校,继续办好省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国家级和省级 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比例应达到当地乡镇成人文化技 术学校总数的10%以上。
  五、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 益。要按照成人学习的特点,把课堂教学、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 多种教学形式结合起来。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以多 种合作方式,引进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品种,通过学校的实验实习 基地和校外示范基地,进行实验、示范、培训和推广。要积极创造 条件,充分利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 弥补农村成人学校办学条件的不足,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六、加强农村成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 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是搞好农村成人教育工 作的重要保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按照中央编 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 办发[2001]74号)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 术学校规程》(教成[1995]11号)要求确定。单独建制的学校,其 建制规格和教职工编制由审批机关根据有关编制政策规定和学校 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合设的乡镇成人文化 技术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成人教育工作。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教 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考核、福利、评选先进 等方面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强成人文化技术学 校的师资和校长的培养、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健全成人教 育管理机构,理顺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保证必要的管理力量。 要把农村成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 任务和保障措施。实行三教统筹,促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 教育协调发展。要落实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费渠道,努力增 加对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投入。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 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 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 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 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 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的规定,安排用于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 要健全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成绩 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请将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报告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