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24:01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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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委、局)、贸易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将从试点阶段转入正常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条件及申报审批程序仍按国务院国发〔1993〕7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条件从严掌握。
二、根据国发〔1993〕76号文件精神,对审批标准明确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1993年以来已上报的企业需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报送正式文件并附全部材料。
特此通知。



19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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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天津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2002年天津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津劳局
〔2002〕287号、津财社联〔2002〕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从2002年7
月1日起,按月人均37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
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市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