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8:18:23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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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市政府组织对现行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下列特区规章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
  1、《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二、下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5月1日起予以废止:
  1、《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1997年10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9年10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9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次修改)
  2、《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3、《汕头经济特区外来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汕府〔1996〕21号)
  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旅馆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批复》(汕府函〔2000〕82号)
  三、除上述所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以外,其他现行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暂缓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
  四、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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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何时起算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何时起算的解答

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判处徒刑者依犯罪之情节及犯人之品质得并科剥夺其政治权之全部或一部,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者,应在判决书内载明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期间,自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判处徒刑予以缓刑者,其剥夺政治权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又剥夺政治权可以单独判处,其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犯人判处徒刑被监禁期间当然不能享受政治权。


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民〔(1985)人64号〕文件的第四条精神,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为基层民政助理员每人配备一套、防寒、防雨用品防寒用品包括大衣,棉鞋、帽,手套;防雨用品包括雨衣、雨鞋。
二、享受范围:乡、镇民政助理员。
三、区、县民政局可适当配备少量公用大衣、雨衣。
四、使用年限:每六年更换一次,民政助理员调出民政系统时,凡领取上述用品在两年以内的,交回全本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满两年以上的不交。
五、上述防寒、防雨用品的费用,按每人一百二十元包干,在“其它民政事业费”内列支。防寒、防雨用品,市局不统一制作,由各区、县自定。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始实行。



198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