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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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
     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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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  │     设备型式    │ 型号规格    │    覆盖    ┃
┃    类型  │            │(主要参数)   │    原则    ┃
┠───────┼────────────┼─────────┼──────────┨
┃       │钢丝绳电动葫芦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轻小型起重设备│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         │          ┃
┃       ├────────────┤         │          ┃
┃       │环链电动葫芦      │         │          ┃
┃       ├────────────┤         │          ┃
┃       │气动葫芦        │         │          ┃
┃       ├────────────┤         │          ┃
┃       │防爆气动葫芦      │         │          ┃
┃       ├────────────┼─────────┤          ┃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G≤50t   │          ┃
┃       ├────────────┤         │          ┃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          ┃
┃       ├────────────┤         │          ┃
┃       │插腿式叉车       │         │          ┃
┃       ├────────────┤         │          ┃
┃       │前移式叉车       │         │          ┃
┃       ├────────────┤         │          ┃
┃       │托盘堆垛车       │         │          ┃
┃       ├────────────┤         │          ┃
┃       │侧面叉车        │         │          ┃
┃       ├────────────┤         │          ┃
┃       │三向堆垛叉车      │         │          ┃
┃       ├────────────┤         │          ┃
┃       │内燃防爆叉车      │         │          ┃
┃       ├────────────┤         │          ┃
┃       │蓄电池防爆叉车     │         │          ┃
┃       ├────────────┼─────────┤          ┃
┃       │电站牵引设备      │   G≤28t   │          ┃
┃       ├────────────┤         │          ┃
┃       │电站张力设备      │         │          ┃
┃       ├────────────┼─────────┼──────────┨
┃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   G≤8t    │          ┃
┠───────┼────────────┼─────────┼──────────┨
┃ 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   G≤5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         │          ┃
┃       ├────────────┤         │          ┃
┃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         │          ┃
┠───────┼────────────┼─────────┼──────────┨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桥式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          ┃
┃       ├────────────┤         │          ┃
┃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          ┃
┃       ├────────────┤         │          ┃
┃       │防爆梁式起重机     │         │          ┃
┃       ├────────────┼─────────┤          ┃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    │         │          ┃
┃       ├────────────┼─────────┼──────────┨
┃       │架桥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          ┃
┠───────┼────────────┼─────────┼──────────┨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50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G≤40t和S≤60m │          ┃
┃       ├────────────┼─────────┤          ┃
┃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15m │          ┃
┃       ├────────────┼─────────┤          ┃
┃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G≤320t   │          ┃
┃       ├────────────┼─────────┤          ┃
┃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G≤40t   │          ┃
┃       ├────────────┼─────────┤          ┃
┃       │装卸桥         │ 生产率(t/h)  │          ┃
┃       │            │   ≤1000   │          ┃
┠───────┼────────────┼─────────┼──────────┨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 tm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2000 tm │          ┃
┃       ├────────────┼─────────┤          ┃
┃       │塔式皮带布料机     │生产率(m3/h)≤ │          ┃
┃       │            │300        │          ┃
┠───────┼────────────┼─────────┼──────────┨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         │          ┃
┠───────┼────────────┼─────────┼──────────┨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   G ≤ 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         │          ┃
┠───────┼────────────┼─────────┼──────────┨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   G≤16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内燃铁路起重机     │         │          ┃
┃       ├────────────┤         │          ┃
┃       │电力铁路起重机     │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流动式起重机 │            │   G≤320t   │格向下覆盖     ┃
┠───────┼────────────┼─────────┼──────────┨
┃       │轮胎起重机       │ G·R≤150tm和  │          ┃
┃       │            │   G≤50t   │          ┃
┃       ├────────────┼─────────┤          ┃
┃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G≤45t   │          ┃
┃       ├────────────┼─────────┤          ┃
┃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         │          ┃
┃       ├────────────┼─────────┤          ┃
┃       │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  │   G≤60t   │          ┃
┃       ├────────────┼─────────┤          ┃
┃       │集装箱跨运车      │   G≤40t   │          ┃
┃       ├────────────┼─────────┤          ┃
┃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 │          ┃
┃       │            │100t       │          ┃
┠───────┼────────────┼─────────┼──────────┨
┃ 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       │ G·R≤15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G≤50t    │格向下覆盖     ┃
┃       ├────────────┼─────────┤          ┃
┃       │随车起重运输车     │   G≤8t    │          ┃
┠───────┼────────────┼─────────┼──────────┨
┃       │固定式起重机      │   G≤4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门座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       │            │         │          ┃
┃       ├────────────┼─────────┤          ┃
┃       │港口台架起重机     │         │          ┃
┃       ├────────────┼─────────┤          ┃
┃       │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       │带斗门座起重机     │   G≤40t    │          ┃
┃       ├────────────┼─────────┤          ┃
┃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    │         │          ┃
┃       ├────────────┼─────────┤          ┃
┃       │集装箱门座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 ≤2000tm和G │          ┃
┃       │            │≤200 t      │          ┃
┠───────┼────────────┼─────────┼──────────┨
┃   升降机 │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  │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          ┃
┃       ├────────────┤         │          ┃
┃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         │          ┃
┃       ├────────────┤         │          ┃
┃       │电站提模装置      │         │          ┃
┃       ├────────────┤         │          ┃
┃       │电站滑模装置      │         │          ┃
┃       ├────────────┼─────────┤          ┃
┃       │升船机         │  G≤320t    │          ┃
┃       ├────────────┼─────────┤          ┃
┃       │施工升降机       │   不限    │          ┃
┃       ├────────────┤         │          ┃
┃       │简易升降机       │         │          ┃
┃       ├────────────┤         │          ┃
┃       │升降作业平台      │         │          ┃
┃       ├────────────┤         │          ┃
┃       │高空作业车       │         │          ┃
┠───────┼────────────┼─────────┼──────────┨
┃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
┃       │            │         │型式试验,层数向下覆┃
┃       │            │         │盖。        ┃
┃       ├────────────┤         │          ┃
┃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          ┃
┠───────┼────────────┼─────────┼──────────┨
┃   超大型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
┃   起重机械 │            │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          ┃
┃       │            │      S>50m│          ┃
┃       ├────────────┼─────────┤          ┃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tm│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 4000tm│          ┃
┃       ├────────────┼─────────┤          ┃
┃       │轮胎起重机       │   G·R>900tm和│          ┃
┃       │            │      G>60t│          ┃
┃       ├────────────┼─────────┤          ┃
┃       │履带起重机       │ G·R>1200tm   │          ┃
┃       │            │和G>100t     │          ┃
┃       ├────────────┼─────────┤          ┃
┃       │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  G·R > 2000 tm│          ┃
┃       ├────────────┼─────────┤          ┃
┃       │桅杆起重机       │      G>320t│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
┃       │            │      G>320t│          ┃
┠───────┼────────────┼─────────┼──────────┨
┃ 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       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盘式制动器       │         │          ┃
┃       ├────────────┤         │          ┃
┃       │直流电磁铁制动器    │         │          ┃
┃       ├────────────┼─────────┤          ┃
┃       │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13KW│          ┃
┃       ├────────────┼─────────┤          ┃
┃       │超载限制器       │       不限│          ┃
┃       ├────────────┤         │          ┃
┃       │力矩限制器       │         │          ┃
┃       ├────────────┤         │          ┃
┃       │起升高度限制器     │         │          ┃
┃       ├────────────┤         │          ┃
┃       │防坠安全器       │         │          ┃
┠───────┼────────────┼─────────┴──────────┨
┃   进口各类 │     各种型式    │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
┃   起重机械 │            │执行                  ┃
┠───────┼────────────┼────────────────────┨
┃   特殊类型 │     特殊型式    │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   起重机械 │            │监察机构确定              ┃
┗━━━━━━━┷━━━━━━━━━━━━┷━━━━━━━━━━━━━━━━━━━━┛


  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 G·R代 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附件2: (格式)
                             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型式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
┃  产品名称  │      │  型号规格  │           ┃
┃ (设备型式) │      │       │           ┃
┃       │      ├───────┼───────────┨
┃       │      │  商  标  │           ┃
┠───────┼──────┼───────┼───────────┨
┃  制造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委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级别   │      │  试验地点  │           ┃
┠───────┼──────┼───────┼───────────┨
┃试  验依  │      │  出厂编号  │           ┃
┃据      │      │       │           ┃
┃       │      │       │           ┃
┃       │      ├───────┼───────────┨
┃       │      │  生产日期  │           ┃
┃       │      │       │           ┃
┠───────┼──────┴───────┴───────────┨
┃       │                          ┃
┃   试   │                          ┃
┃       │                          ┃
┃   验   │                          ┃
┃       │                       (章)┃
┃   结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论   │                          ┃
┃       │                          ┃
┃       │                          ┃
┃       │                          ┃
┠───────┼──────────────────────────┨
┃  备     │                          ┃
┃       │                          ┃
┃  注     │                          ┃
┗━━━━━━━┷━━━━━━━━━━━━━━━━━━━━━━━━━━┛


  签发:        审核:       主检:

           (设备型式)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
┃序号│ 试 验│计 量 │ 内 容 和 要 求│ 试 验 结  果│结论│备 注┃
┃  │ 项 目│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报告附加说明

  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
  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
  3.试验地点:
  4.样品情况:
  5.样品接受日期:
   样品试验日期:
  6.试验项目有无外包:
  7.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

  附件3:
┏━━━━━━┓
┃  TX   ┃
┗━━━━━━┛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4XXX-XX-XX XXXX
  制造单位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产品标准
  总装图号
  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
  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下列标准: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注:(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 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
效。
    (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
  TX 4000-XX- XX XXXX
  其中:“TX”代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4000”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
  “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代码(另行公布);
  “XX XXXX”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附件4: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报批负责人:      上报日期:编号:

┏━━┯━━━━┯━━━━┯━━━━┯━━━━━━━━━━┯━━━━┯━━━━━━┓
┃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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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2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加快推动移动互联网和TD-LTE产业发展,我委将组织实施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把握全球移动互联网发展机遇,以移动智能终端为着力点,提高移动智能终端核心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能力。加快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培育能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具备一定规模的移动互联网骨干企业。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综合的移动互联网产业服务能力。推进TD-LTE技术在重点领域的创新示范应用,带动TD-LTE产业快速发展。
二、支持重点和要求
(一)移动智能终端新型应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与新型交互体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智能终端新型应用系统,包括应用引擎和与之配套的云端服务系统,支持新型人机交互技术和移动互联网主流应用,支持主要操作系统,具有安全可信的用户信息管理能力,实现应用系统的规模应用。
(二)面向移动互联网的可穿戴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研制可规模商用的多类型可穿戴设备,重点支持研发低功耗的可穿戴设备系统设计技术、面向可穿戴设备的新型人机交互技术及新型传感技术、可穿戴设备与智能终端的互联共享技术、可穿戴设备应用程序及配套的支撑系统技术,实现可穿戴设备产品产业化。
(三)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基础,面向移动互联网新型业务应用和智能终端等关键环节,研发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对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的试验、评测能力以及产业链监测和服务能力,为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四)移动智能终端开发及产业化环境建设。支持相关企业在已建立的移动智能终端开发环境基础上,以实现面向第四代移动通信多模多频智能手机新型化、高端化、规模化发展为目标,建设和升级智能终端开发综测、一致性测试、生产及检测环境。
(五)高速宽带无线接入设备研发及产业化。研发满足规模覆盖应用的安全高速宽带接入与控制设备,支持接入点集中管控及业务区分。支持1Gbps以上的高速率可靠通信,支持多频,支持基于数字证书的用户身份无感知认证。
(六)高速宽带无线接入技术研发及创新应用示范。研发高速无线局域网设备测试技术,搭建系统互操作测试平台,研究交通、医疗、航空、LTE政务网等重要行业的高速宽带无线接入应用技术,开展相关技术试验和创新应用示范。
(七)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研发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多源数据采集技术、海量异构数据管理和实时数据挖掘技术、高效资源管理与分析技术等;开发移动大数据应用产品,并规模应用于应用程序商店、移动搜索、移动电商等领域;鼓励建设移动大数据开发平台。
(八)基于TD-LTE的行业创新应用示范。支持将TD-LTE技术应用于应急通信、能源、政务、医疗、公安等领域,通过TD-LTE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或行业专用网络(含TD-LTE集群系统),建设业务应用创新体验环境,实现重点区域的覆盖,为TD-LTE行业应用树立可推广的创新示范应用方案,带动 TD-LTE产业发展。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在制定建设方案时,应实事求是,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四)考虑到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特点,鼓励多家单位、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同一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个。鼓励互联网领域骨干企业整合多个方向报送项目。
(五)请项目主管部门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两份(同时须附各项目简介及所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六)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1、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指标要求(略)

     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略)

     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18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帮助市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资金并加强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市财政局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视国有企业改革实际需要及财政财力情况每年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益)。
  1、市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包括市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列入政府性股权处置管理范围的股权转让收入除外)。
  2、市属企业改制剩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市属企业经批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净资产在扣减各项改革成本后出售给新组建公司取得的处置收入。
  3、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移交各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及监管资产处置净收入及债务重组净收益: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资产处置净残值收入;各项不计入改制资产范围移交给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资产处置(补偿)净收入;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监管的债务重组净收益等。
  4、借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归还的资金。
  5、市属改制企业资产变现,安置职工、清偿债务不再组建新公司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现金标准补偿与实物标准补偿的差额转入。
  6、市属改制企业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取得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返还款和购买的直管公房另行转让(含拆迁)形成的增值部分,在弥补改制净资产负数后的剩余部分。
  7、市属改制企业缴纳的税费,由财政集中结算返还用于市属企业改革的资金。
  8、其他有关收入。
  (三)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收益。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利润,除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或经批准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以外的部分,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法分享的股利、股息。
  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后,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市属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人员安置费用缺口补助。
  (二)市属国有特困企业改制人员安置费用缺口补助。
  (三)市属困难国有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助。
  (四)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渡期内财政补助。
  (五)市属困难国有企业改制因资金周转困难确无支付能力,按财政可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垫付支出。
  (六)市属企业改制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七)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与改制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和产权拥有单位自行解决。企业改制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批准改制成本费用、无力支付职工社保费用欠款、欠发工资并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了企业整体改制方案或全员理顺劳动关系方案的企业,方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量入为出”,着眼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全局合理安排。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年度开支计划进行。开支计划由市国资委、市企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初根据国企改革规划进度及专项资金筹集计划编制,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批与拨付:
  (一)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规定,制定企业的改革改制(破产)方案,通过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向市企改办提交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企业制定的改革改制(破产)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改革的总体设想,人员安置方案,资产、债务处置方案以及资金筹集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市企改办组织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用款进度由市财政局报主管市长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 本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资金拨付时用于社会保障费用支付的,原则上直接拨付给市劳动保障业务经办机构,用于人员安置支付给个人的,原则上直接拨付改制企业再发放给个人,用于离休干部待遇支出的,直接支付给市离休干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 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单独进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属企业资产处置资金管理的特别规定:
  (一)市属企业改制经批准对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内挂牌交易,出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市属企业改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他管理事项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03〕1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取得各类资产处置收入(含已核销资产的处置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市财政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双控”管理。
  (三)“双控”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审查(涉及企业改制成本的,还应经市企改办审核),报请主管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四)“双控”账户资金在支付应交税费、职工安置等费用后的节余资金由市财政局办理结转至专项资金专户的手续。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市企改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专题报告。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