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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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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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建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岩土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手续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拟定岩土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培训教材或指定考试用书等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岩土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岩土工程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

  (三)岩土工程咨询与监理;

  (四)岩土工程治理、检测与监测;

  (五)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加入一个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执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岩土工程技术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签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权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特许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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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第四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二)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四)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五)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六)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七)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人事部批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培训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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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应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1、勘查技术与工程  

2、土木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 

4、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勘察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
海岸与海洋工程
相近专业


1、地质勘探 

2、环境工程 

3、工程力学
煤田地质勘查
地质矿产勘察
采矿工程
探矿工程
矿井建设
钻井工程
地球化学与勘查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
矿场地球物理
石油地质勘察
环境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
工程力学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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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评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

  (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2)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3)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1)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甲级民用建筑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或大型工业项目3项及以上的岩土工程。

  (2)在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担任有关岩土工程方面的正、副总工程师满5年。

  (二)1970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有关岩土工程的优秀工程勘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四)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申报考核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申报表;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的复印件,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应于2002年7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的原件。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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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考核认定申报表

所属省、自
治区、直辖市
或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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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注意事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一档中应填写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从事岩土工程工作主要经历”中,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其中:“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应明确填写专业工作性质。

  4、“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中,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且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工作内容”应填写完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工作;“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应填写“在建”或“已建成”及获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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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请在所在符合
项后打勾
 
1970年及以前毕业□
1970年以后毕业□        其它□




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历 毕业院校  
毕(肄、结)业时间 专业 学历 学位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累计从事岩土工程年限  
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正、副总工程师任职时间  
接受教育、培
训及发表论
文、著作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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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岩土工程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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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及
获何奖励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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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及
获何奖励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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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认定首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认定首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


2001-05-11

国科发高字[2001]139号


   科技部、教育部于1999年底联合组织开展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工作,得到了各地政府、高等学校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最近,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组织专家对一批发展情况较好的大学科技园进行了认真的考核评估。根据专家考核评估结果和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建议,科技部、教育部决定首批认定清华大学科技园等22个大学科技园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见附件)。

  经过一年多试点,全国大学科技园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已经成为各类创新要素资源汇集、融合的新焦点。不仅大大激发了高校力量投身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大业的积极性,为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健康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深化高等学校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培养适应新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开辟了重要途径,而且也为大学科技园在“十五”期间实现更大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

  “十五”期间,是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重要时期。各地政府特别是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关心、重视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积极从各方面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国家大学科技园要抓住日益良好的发展机遇,再接再厉,加快发展,真正为全国大学科技园建设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努力为实现“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首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序号
所在地
国家大学科技园名称
依托高校

1
北京
清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清华大学

2
北京
北京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北京大学

3
天津
天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天津大学

4
沈阳
东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东北大学

5
哈尔滨
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哈尔滨工业大学

6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上海交通大学

7
上海
复旦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复旦大学

8
南京
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东南大学

9
南京
南京大学—鼓楼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
南京大学、河海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

10
杭州
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浙江大学

11
合肥
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
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

12
济南
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山东大学

13
武汉
东湖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
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

14
长沙
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园
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

15
广州
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华南理工大学

16
成都
四川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四川大学

17
成都
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电子科技大学

18
重庆
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重庆大学

19
昆明
云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
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农业大学等

20
西安
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西安交通大学

21
西安
西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西北工业大学

22
杨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绵阳
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筹)
西南科技大学


转发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的函

农业部


转发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委、局、办),有关直属单位: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厅投资[2002]148号),要求有关单位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以下简称“导向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将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相关专题的导向计划,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编报导向计划时要注意与当地经贸委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投资[20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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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委(行业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和全国技术改造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针对当前重点行业结构调整的突出问题,我委决定组织编制第三批以“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重点产品和技术结构”(以下简称“双高一优”)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导向计划。“双高一优”计划内容是近期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的重点,其项目导向计划是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为明年国债技术改造提供基础和储备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编制第三批“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把技术改造与企业改革、改组、加强管理紧密结合,支持企业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实施,体现生产力布局调整的要求,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方向,实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一批优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标。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品种、质量、效益”和扩大出口为主题,加大市场急需产品的技术改造力度,优化产品结构,使产业链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延伸,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档次,推进产业升级,同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积极支持重大装备制造本地化,提高国内装备工业水平。

(三)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集中力量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和优势企业的改造,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排头兵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和促进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积极支持流通现代化的改造。

(四)把技术改造作为支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企业间的联合与重组,优化配置资源,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支持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重视和加强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技术改造。同时,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力度。

三、申报要求

各地经贸委和有关部门、企业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好本次“双高一优”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首先,要全面检查第一、二批“双高一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书面报告送我委;其次,对今年申报的项目要切实把关,在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每个项目要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二)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三)。其中,流通现代化专题中的商业企业项目地方经贸委(经委)要与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充分沟通,统一由经贸委(经委)上报。

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我委。同时,地方项目,各地经贸委要通过全国投资管理信息网络报送电子文件;中央直属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通过光盘或软磁盘报送电子文件。申报截止日期为2002年11月20日。



附件:一、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一、冶金节能节水及环保

二、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

三、油品及乙烯后续产品升级改造

四、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及硝酸铵改性

五、重大技术装备

六、农业机械和基础机械

七、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八、企业信息化

九、通信与网络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

十、关键纸种及纸浆

十一、农副产品深加工

十二、煤矿采掘机械化与洁净煤生产应用及安全系统改造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及新型建材

十四、流通现代化

十五、新药产业化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

十六、电力节水节能与环保

十七、其他(高附加值机电轻纺产品出口、地方比较优势项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新能源)



冶金节能节水及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冶金行业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耗水量大等问题,采用新型节能降耗技术,推进清洁化生产,支持企业实施富氧喷煤、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转炉高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蓄热式加热、节水技术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重点钢铁企业高炉喷煤量达到吨铁180千克,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基本配备余压发电装置,50吨以上转炉煤气回收达到吨钢90立方米以上,干熄焦达到30%左右,促进干熄焦设备的国产化,吨钢一次耗新水量降到16立方米以下,实现能源有效利用,减少污染,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与环境协调发展。



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



改造内容:针对化纤行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水平低、企业生产规模普遍偏小,产品档次低、高性能化纤依赖进口,粘胶、腈纶等产品生产能耗高、污染大、企业竞争力差等问题,重点发展高仿真、高档面料所需的各类高性能、差别化纤维,产业用各类功能性高性能纤维等。结合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相关企业改造重组。

改造目标:改造后,产品适应高档纺织面料产业、装饰和高科技领域对高性能化纤多品种、多样化的需求,功能性纤维比例由3%提高到6.5%,化纤产品差别化率由20%提高到40%以上,具备两种以上功能的复合型化纤产品比例由10%提高到30%,同时降低消耗,治理污染。



油品及乙烯后续产品升级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成品油质量不高、乙烯后续产品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问题,重点支持采用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硫磺回收等技术,增建催化汽油选择加氢、渣油加氢脱硫、柴油加氢精制、硫磺回收装置等配套设施,增产高指标环保型清洁汽油、柴油,提高汽、柴油质量;采用先进的大型高效裂解炉、高效换热和分离器及催化蒸馏等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乙烯装置,提高乙烯收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加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专用树脂生产能力,增产国内急需的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主要配套原料。

改造目标:改造后,达到城市清洁燃料质量要求的汽油和柴油的年生产能力得到提高,清洁汽油的比例由18%提高到34%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6%上升到11%左右;清洁柴油的比例由80%提高到85%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19%上升到24%左右。提高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专用料的国内自给率;增加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配套原料的有效供给。



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及硝酸铵改性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中、高毒农药比例较高,化工产品精细化率较低,新技术、新品种产业化困难,以及硝酸铵即将纳入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的问题,支持采用国内自行开发的技术,增加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新品种的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增强优势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对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国内市场缺口大、主要依赖进口的精细化工产品进行重点改造,提高现有产品档次和加工深度,淘汰、改造现有不合理的工艺、原料路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增建复合肥生产装置,将硝酸铵转化为不具有爆炸特性的复合肥,主要是硝基氮磷钾和硝磷铵复合肥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每年增加新型杀虫剂生产能力18600吨,新型除草剂生产能力5870吨,新型杀菌剂生产能力2300吨,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占农药总产量的比重增加6%,加快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淘汰步伐;新增丙酸、食用磷酸、泛酸钙等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主要品种基本满足国内需求,新增专用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是有机硅及深加工产品、钛白粉、高纯环氧树脂等,扭转部分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其原料长期依赖进口的状况;有条件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全部转产复合肥,新增复合肥520万吨。



重大技术装备



改造内容:针对重大装备技术开发手段和成套能力相对落后的问题,强化和完善产品的技术创新条件,提高开发能力,充实关键加工设备,重点支持大型先进的发电和输变电装备;为冶金工业配套的连铸连轧设备、干熄焦设备、高炉余热余压回收装置、炉外精炼设备、大型轧辊等;为大型石油化工装备配套的透平机械、特殊泵、阀类、换热器等;为新型水泥设备配套的磨齿机、控制系统等;大型工程机械和高等级路面施工机械、路面维修机械等;为大型环保工程配套的水处理、水净化设备、膜处理设备、脱硫及烟气处理回收设备等。

改造目标:通过技术改造,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增加品种,提高可靠性,为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装备;适应电力、冶金、石化、交通、造纸、建材等国家重点行业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挖潜、节能改造的需要。



农业机械和基础机械



改造内容:针对农业机械装备、数控机床和关键基础件品种少、技术水平低的问题,结合组织结构和生产工艺的调整,通过增加产品开发、试验测试和加工手段,重点改造农作物种植、收获及加工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饲料加工设备、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农业装备和保护性耕作机具等;促进数控机床及其关键配套件上品种、上档次、上质量,向多轴化、复合化、智能化、环保型发展,实现数控机床的高速、高精和高效,提高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基础件重点改造国民经济发展急需和为重大成套设备配套用的轴承、液压件、气动元件、高强度紧固件、精密模具等。仪器仪表围绕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和检测、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智能化仪表、医疗器械的开发和生产条件,同时支持量大面广的产品提高可靠性。

改造目标:改造后,提高种植收获机械及加工机械质量和产品水平;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和饲料加工设备生产满足市场需要;增加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农业装备和保护性耕作机具的品种、提高其性能,提高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和工艺水平。数控机床国内市场占有率按产值计达50%,促进功能部件产业化,并逐步扩大对外出口;轴承、液压、气动元件等重点基础件性能达到或接近国际20世纪90年代中期水平;大型工程自控系统仪表和科学测试仪器提高产品可靠性,国产产品市场占有率达60%。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改造内容:针对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竞争力差的问题,重点发展低污染、节能新型发动机和有竞争优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增强产品开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中重型车及专用车、经济型轿车、中高档大中型客车性能和制造水平。增强重点骨干企业产品开发能力。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轿车投产时国产化率达到40%以上,发动机尾气排放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以上,整车产品性能达到国家对汽车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结合调整重组,提高一汽、东风、上海三大汽车集团和一批优势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企业信息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低,应用层次不高等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包含冶金、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纺织、轻工、运输、电子、建材、医药等行业)进行信息化的改造,以及为企业信息化服务的软件骨干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大型企业集团实现网络化、数字化环境;基本实现研发、生产、财务和客户管理、营销等各环节的信息化整合,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决策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为实现企业间电子商务(BtoB)创造条件。



通信与网络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



改造内容:针对通信与网络产品、电子基础产品技术落后,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不高,企业竞争力不强,国内有效供应不足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的中高档综合接入网设备、光纤传输设备、通信终端产品、新型计算机外部设备、网络产品及相关软件等产品进行改造;继续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易形成规模化生产的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片式元件、厚膜电路、高频频率器件、光电器件、显示器件、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电子材料以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进行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信设备与网络产品规模化生产,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国内有效供给;促使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产品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增加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国内有效供给。



关键纸种及纸浆



改造内容:针对国内造纸原料、纸浆及关键纸种有效供给不足、原料结构不合理、装备落后及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选择骨干造纸企业,加强纸浆和关键纸种的改造,同时加大对节水及环保治理的力度。

改造目标:改造后,调整骨干造纸企业的原料结构,增加造纸原料、纸浆及关键纸种的国内有效供给,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实现清洁生产,增强我国造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农副产品深加工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本次改造结合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选择行业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及规模制糖、畜牧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蔬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形成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保鲜、存储、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水平,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促进农副产品的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煤矿采掘机械化与洁净煤生产应用及安全系统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重点煤矿采掘机械化装备落后,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煤炭洗选产品结构不合理、煤矸石固体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西部开发地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综采综掘、电液控制等先进技术,实施煤矿采掘、运输等系统的高效机械化改造;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稀缺煤种矿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先进的洗选加工和清洁燃烧技术,实施以煤炭洗选、配煤和坑口劣质煤发电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鼓励资源和市场条件好的企业,发展水煤浆、型煤等洁净煤技术;重点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或企业集团,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实施煤矿通风、瓦斯治理、防尘、灭火、治水等安全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配套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改造目标:改造后,原煤生产工效达到每工10吨以上;洗精煤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市场标准;坑口综合利用电厂达到消化劣质煤、实现矿区和矿城集中供热目标;煤矿安全设备、设施基本配套,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健全。



新型干法水泥及新型建材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水泥行业和新型建材产品结构不合理、能耗高、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差、产品品种少、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在总量调控的前提下,采用预分解窑先进技术,支持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具有矿山资源优势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同时等量淘汰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落后小水泥生产能力;支持以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或燃料,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建材产品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干法水泥比例提高2—3个百分点,水泥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吨熟料耗标煤110千克,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粉尘排放全部达标,水泥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得到提高;新型建材比重明显提高,成本降低,部分产品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节土、节能、节水、环保和产品多样化,提高行业的工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流通现代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流通企业连锁比例低,流通环节上难于保证“菜篮子”商品及药品的安全性,物流水平较低等突出问题,重点安排连锁经营、“三绿工程”(绿色市场、绿色加工生产线、绿色通道)、现代物流等方面的改造,支持连锁企业改造商品采购、库存、配送、销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系统,促进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支持“菜篮子”商品企业完善加工、流通、检验检测和市场流通设施。支持现代物流利用信息技术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改造,提升物流管理、经营、设施和装备的技术水平。

改造目标:改造后,在流通环节上提高“菜篮子”商品和药品的安全性;使连锁商业企业的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现代物流骨干企业,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率,逐步提高我国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重。



新药产业化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药品和原料药新产品少、更新换代慢的问题,重点支持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项目,采用现代生物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微囊技术,结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实现新药产业化,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市场前景好的新药实现产业化,同时配套进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保证药品质量。提高国家重点中药保护品种的工艺技术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现代化,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缩小与国际天然药物的差距,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电力节水节能与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电力行业耗水量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水资源短缺地区、中西部地区以及高硫煤地区的电力企业,采用空冷、循环水高浓缩倍率、干除灰、烟气脱硫、循环流化床锅炉等先进技术,实施电厂综合节水改造;结合关停淘汰小机组和城市集中供热,实施电厂节能与环保改造;鼓励条件适宜的地区,发展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采用洁净煤技术实施燃油机组煤代油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电厂循环水浓缩倍率由1:2.5提高到1:3.5,循环冷却水每千瓦时损耗由6千克降低到4千克;电厂脱硫降尘效率达到95%以上。



其他



(一)高附加值机电轻纺产品出口

改造内容:针对机电轻纺产品出口附加值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重点支持:(1)机械产品出口。重点是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成套装备扩大出口规模。(2)电子产品出口。围绕已形成出口批量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数字程控交换机、基站系统、电子元器件等产品进行改造。(3)轻纺产品出口。选择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重点改造家电、皮革、陶瓷、高档纱线、面料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提高机电、轻纺出口产品的质量、品种、档次和附加值,加强环保治理,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具有传统特色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地方比较优势项目

改造内容:利用地方独特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前提下,选择上述专题未包括但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行业排名前3名(改造与重组相结合的重大项目可放宽到前6名)的企业,支持其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带动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地方重点企业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增强实力,成为当地经济发展龙头,利税有较大幅度增长。

(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新能源

改造内容:针对水污染和垃圾污染严重、海水利用水平低等问题,支持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海水利用;针对报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轮胎带来的严重污染问题,支持建设集中拆解、处理、回收利用基地;针对新能源成本高、竞争力弱、推广难等问题,支持600千瓦及以上国产化风力发电场建设、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电池骨干企业改造、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利用工农业有机废水。

改造目标:改造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新增海水及苦咸水利用量达到50亿立方米,国家重点工业企业全部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初步建立起废家电、电子产品和报废汽车、废轮胎拆解利用基地,回收拆解废家电和废弃电子产品1000万台;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化、商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