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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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8 号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的广播电视媒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第五条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所播放的内容不违背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 具有在本国(地区)电视媒体综合实力及收视率排名前三名的实力;
(三) 具备与我进行"互惠互利"合作的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四) 对我友好,积极促进中外广播电视的友好交流和合作;
(五) 同意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统一向传送其频道节目,并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第六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申请落地,须先向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提出,并按要求填写《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内容的证明材料、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材料以及解码器等收视装置。
第七条 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在收齐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有关通知两周内补齐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九条 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审批一次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落地申请,每年7月至9月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如在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90天内未与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签约,视为自动放弃落地资格。
第十一条 一个境外卫星电视机构原则上只批准其一个频道在规定的范围内落地。不批准新闻类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我境内落地,不批准境内广播电视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在境外开办的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如有特殊需要,需特殊报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必须委托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必须遵守中国政府关于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播出含有违法我国法规政策内容的电视节目,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其电视频道及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活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其所播出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接受停播处理外,应在同样的传播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其所播出的内容,在一年捏三次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将被取消落地资格。被取消落地资格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三年内不得提出落地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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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1.12.26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不规范现象,促进汉字规范化、标准化,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系指书写、印刷、刻制、浇铸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三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商业、交通、教育、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社会用字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符合如下规范标准:
(一)印刷体字形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六五年一月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标准。
(二)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三)正体字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为标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音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不依据,以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
第六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了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姓氏用字除外);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生造的简化字。
第七条 书写汉字和汉语拼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写行款,横行由左至右,竖行由右至左;
(二)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辩认;
(三)汉语拼音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四)涉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牌匾上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必须上为中文,下为外文,双行排列;
(五)民族自治地区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使用繁体字:
(一)翻印和整理出版的古典书籍;
(二)革命先烈、历史名人的墨迹;
(三)历史文物和具有历史意义的遗址的铭文;
(四)国际友人、归国华侨的题词;
(五)书法艺术作品;
(六)使用繁体字的出口商品的名称及其包装;
(七)建国前创办的文物字画、中药等老字号商店的牌匾。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用字,应由用字单位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理改正。
党和国家领导人、书法家题写的繁体字牌匾,老字号、三资企业以及造价昂贵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牌匾用字不规范,一时改正有困难的,应另挂一块用规范字书写的非临时性牌匾。
第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用字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用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中山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消化闲置用地,盘活存量
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省政
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并参照
省国土厅、财政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
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出让用地、国有划拔用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拔用地
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
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
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
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
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
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
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
动工建设日期。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通知土
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如实
申报土地闲置情况,接受调查处理。经审查确认为闲置土
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应通报同级计划、建设、规划部门,
并向闲置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闲
置土地的使用者必须在收到《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之
日起15天内到指定地点缴交首期土地闲置费。
第四条 闲置土地从确认之日起,由市国土房管局对
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的出让地价(划拔用
地按所在地当年的基准地价)的15%的标准计征土地闲置
费。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10%计征,基础设施用地按5%
计征。
第五条 土地闲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国土
房管局负责征收,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闲置土地的使用
权人应按规定的标准,每月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网
点缴交,纳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全称:中山
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湖滨路办事处,帐号:
035626112233)。
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的第16日起,按日
加收0.3%的滞纳金。
第六条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
条件已被破坏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复
耕或恢复农业用途,并按原定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逾期
不复耕或恢复农业用途的,按原定标准加倍征收土地闲置
费。
第七条 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市国土房管局报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
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
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
别处理:
(一)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
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
的,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并按核定的
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对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
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继续收取
土地闲置费,其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不得减免,但因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建设迟延而使土地闲
置的,由闲置土地的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文
件,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省国土厅、财
政厅批准,可缓缴、减缴或免缴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市
留90%、上缴省1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在留成使用
的土地闲置费中,由市财政局提取2%给市国土房管局作
征收管理费(含由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有关票据的印制费
用),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土地闲置费专款专用,用于土地保护、开发
和管理。因实施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需要使用土地闲置
费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具体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拔付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