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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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辅智

                             

2002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和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执照或工程任务书,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领取并填写《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垃圾准运证》。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垃圾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答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凭《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

  堆放、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处置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无力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运、处理,并交纳委托代运垃圾的服务费。

  第八条 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选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处理场接纳建筑垃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垃圾时,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不得随意扬撒、遗漏建筑垃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的;

  (二)未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指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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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

11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1998年11月1日,国家正式对电视剧实施发行许可制度,并对电视剧的发行、播出做出相关规定:国产电视剧需获得发行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行工作。鉴于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已制作完成的电视剧存在继续发行、播出、出口等需求,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从未取得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如需继续发行、播出、出口等,必须向所属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审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照现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对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导向正确。有规定须报广电总局终审的剧目,应上报至广电总局审查。

二、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受理此类电视剧时,要仔细核对相关报审材料。在报审材料齐备、重新审查通过后,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为该剧核发发行许可证,此类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上应标有“备注:该剧完成时间××××年,现重新审查发证”的说明。

三、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统计电视剧相关数据时,此类经重审后核发许可证的剧目不计入当年的新剧产量。

四、请将此件转发至所辖电视台,如发现有未经许可即安排播出的此类电视剧,应即时纠正并按规定办理审查发证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由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发布的《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规范发行许可证制度实施前的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剧综字〔2009〕9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维护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应诉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济诉讼、民事诉讼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为市政府的应诉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应诉工作的诸项事宜。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市政府送达的各类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均由市政府法制局签收。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如实登记以下内容:

(一)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名称;

(二)诉讼的类别;

(三)受诉法院和审级;

(四)收到起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

(五)开庭时间;

(六)主审法官及书记员的姓名;

(七)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及单位;

(八)主要案情;

(九)审判结果;

(十)收到判决书的时间;

(十一)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对收到的应诉通知书进行登记后,应当日填报《郑州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应诉手续审批表》,提出应诉代理人人选的意见,并在5日内报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市长审批。

第七条 在市政府领导对《诉讼案件应诉手续审批表》批示后,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填写市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代理人委托书。

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在5日内拟出应诉答辩书,收集、归纳该案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送交受诉人民法院。

第八条 对由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临时性机构的行为而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该部门或机构抽调一名案件知情人,配合法制局应诉。

因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法制局负责应诉。

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以聘请律师配合法制局应诉。

聘请律师及其他必要应诉经费,由市政府专项核拨,市政府法制局掌握使用。

第九条 应诉代理人凡有市政府法制局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参加的,一般均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其他代理人为一般代理人。

第十条 市政府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要尽快熟悉案情,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依据;要按时出庭、积极答辩;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尊重法官,服从法院的审判指挥,配合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注意维护市政府的形象,不出技术性错误。

第十一条 市政府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对出现的可能导致市政府败诉的情况,通过市政府法制局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案件的审判结果,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对败诉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写出结案报告,阐明败诉的原因,提出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领导。

第十四条 终审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