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规审发[2005]36号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贷款担保工作质量,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的规定,依法设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管理中心),管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担保指市担保管理中心以担保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由市担保管理中心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
第四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担保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对外担保总额控制在担保资金的5倍以内。
第六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对象:承担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担的项目技术含量高且产业化条件成熟,实施方案可行,预期经济效益好;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近三年(经营未满三年的从正式营业年限考察)的经营业绩应呈上升趋势;
(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信誉良好,无重大民事纠纷;
(四)企业通过贷款资金使用,可取得预期收益,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市担保管理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担保种类:风险担保资金主要对经审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半。
第十条 担保规模:应根据担保项目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及受保者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而定,对每个企业的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金融机构对企业单笔贷款总额的50%,且担保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确属重大项目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审委会评审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担保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贷款担保延期,担保额度不得增加,可以减少。
第十一条 对受保者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担保方式由市担保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受保者协商确定。
第三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担保程序。
(一)企业向市高新办提出贷款担保推荐申请。企业申请推荐担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担保推荐申请书(见附件一);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执照,本市有权机构对企业或项目的认定书,项目批复、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近期财务报表以及有关合同文件;
3、承贷银行贷款意向书;
4、担保业务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高新办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向市担保管理中心出具推荐通知书;
(三)企业根据市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向市担保管理中心提出贷款担保申请。企业申请贷款担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担保申请书(见附件二);
2、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
3、承贷银行贷款意向书;
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5、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概况、股东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借入资金用途、还款计划、使用贷款的历史记录等;
6、项目批复、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贷款担保申请报告(要求可研深度)及相关附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8、所有开户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
9、反担保人反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
10、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有关证明文件;
11、市担保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市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和企业提出的担保申请,对项目投资、业主财务状况和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后,提交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议。审委会应建立严格的担保审议制度,审议担保事宜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由审委会主任签署审委会是否同意担保的审查决议。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审委会审查决议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并报市高新办备案。市担保管理中心法人代表对审委会通过的同意担保的审查决议,可行使否决权;但对审委会不同意担保的项目,不能行使否决权。审委会议事规则由市担保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并报市高新办备案。
(五)企业对市担保管理中心评估有疑问的项目,可向市高新办申请市担保管理中心复审。
(六)申请担保企业经审查同意提供担保后,在与市担保管理中心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向市担保管理中心交纳申请担保贷款金额5%的保证金和当年应缴纳的不超过贷款担保额度2%的担保费。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后每年按担保合同签定时间,缴纳当年应缴担保费。待企业还本付息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担保管理中心将收缴的保证金本金全部归还贷款企业。
(七)担保费率的确定:由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贷款规模、贷款用途、风险程度、保证金和担保费缴纳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八)评审及办理担保手续的时限要求。市高新办出具推荐通知书后,市担保管理中心必须在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意见;市担保管理中心在决定提供担保并报市高新办备案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担保手续。
第四章 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市担保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编号;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方式;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保证的有效期;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代偿条件;
(十)合同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市担保管理中心与受保者应签订反担保合同。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物,反担保合同可分为抵押反担保合同和质押反担保合同,其主要内容有:
一、抵押反担保合同。
(一)合同编号;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属清单;
(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偿付方式;
(十)反担保有效期;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二)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签订补充合同。
二、质押反担保合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四)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偿付方式;
(十)反担保有效期;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二)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章 抵押反担保
第十五条 根据《担保法》规定,受保者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向市担保管理中心反担保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项目建成后形成的依法可用作抵押的固定资产;
(四)市担保管理中心认可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十七条 抵(质)押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必须由中介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市担保管理中心应根据抵(质)押物的状况,按照对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打折后的价值计算抵(质)押物的总价值。
第十八条 在接受抵押时,抵押人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实物作为抵押的,抵押人应办理以市担保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投保期限不能低于贷款期,并将保险单正本交市担保管理中心保管。
第十九条 抵押人对抵押物应拥有财产处置权。以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应以抵押人拥有份额为限,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 抵押物的咨询、登记、公证、鉴定、保险、维修、保养、估价等费用均由抵押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妥善保管和保养,市担保管理中心应定期对抵押物的保管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抵押人因保管不善或其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须由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
第二十二条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银行贷款,由市担保管理中心承担代偿义务后,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追偿。
第六章 质押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根据《担保法》规定,受保者以动产为质物的,称为动产质押。受保者以权利为质物的,称为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特许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未来现金流;
(五)市担保管理中心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所有权有争议、已挂失、失效或依法止付的有价证券等不得作为市担保管理中心质押反担保的质物。
第二十四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对质押反担保的质物应严格审查。动产质押的质物应是易封存、易保管、易变现的动产。权利质押应审核辩别权利凭证的真伪和价值,权利凭证依法办理止付登记后交本担保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五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移交市担保管理中心保管的质物,应由专人专库保管,不得动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丧失或毁损的,应承担责任。非因市担保管理中心保管损失而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应由市担保管理中心及时通知出质人,并要求增加提供相应价值的质押物。
第二十六条 借款履行期届满,受保者履行债务后,市担保管理中心应当返还质物。受保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市担保管理中心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在担保期间,市担保管理中心应监督受保者履行担保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资金安全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不得为企业提供高新办推荐项目以外的任何担保。
第二十九条 受保者企业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反担保,所提供的反担保物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十条 受保者应建立风险偿债专户,按“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存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并接受贷款银行、市担保管理中心等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应建立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将各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反担保内容、质物的管理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担保管理中心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第八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风险担保资金的跟踪管理。在担保期间,市担保管理中心务必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市担保管理中心应保证风险担保资金的安全。定期检查债务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是否挪用或变相挪用;检查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能力是否增强或还款资金是否落实,包括行业风险、财务变化、经营变化、经营管理等;检查抵(质)押物是否安全,抵押物是否被处理或部分处理,质押物是否保管完整,同时要分析预测市场变化对其变现能力的影响以及风险担保资金使用、余额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当发现受保者可能在担保合同到期不能履约时,应督促和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要注意抵(质)押物的安全。
债务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期还本付息。不得人为制造风险,更不得以隐瞒收入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转嫁风险。同时,必须接受市高新办、市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和市担保管理中心派出的专业人员参与会计、财务等方面的监督。
(二)市担保管理中心应与各承贷银行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及时通报受保者信息,通过各承贷银行掌握受保者的存款变化、担保资金的变化、银行的合理化建议等,如发现风险信息,及时研究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三)市担保管理中心在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担保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市高新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开投公司。
第九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受保者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依法追索市担保管理中心责任时,由市担保管理中心提出担保处理意见,报市高新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开投公司提出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担保管理中心按现行法律程序进行赔付,并向借款企业追索以其反担保标的折现赔付。
第三十五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以资产总额承担担保贷款赔付责任。资金来源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受保者提供的5%保证金;
2、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风险担保资金;
3、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4、市担保管理中心所获得的其它资金(如捐赠等);
5、以上资金的增值部分。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担保管理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款银行与受保者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担保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允许受保者转让债务未经市担保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允许受保者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市担保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经有权部门认定,贷款银行与受保者相互串通,骗取市担保管理中心提供担保的;
(五)超过担保时效,贷款银行未申请延续时效或依法起诉的;
(六)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免责条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贷款担保推荐申请书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全称)是______年经认定的国家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全称)是_____年经认定的国家或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根据生产或项目建设需要,本公司拟向______________银行申请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万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向你办提出银行贷款担保推荐申请。
附:担保推荐申请资料
企业全称(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贷款担保申请书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管理中心:
根据生产或项目建设情况,本公司拟向_______________银行申请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万元。目前企业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经市高新办初审同意推荐担保,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向你中心提出银行贷款担保申请。
附: 担保推荐书及其他担保申请资料
企业全称(签章)
年 月 日
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5〕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现将《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总值班室,负责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各辖市、区政府设立值班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值班人员。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相应数量的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应加强值班力量,并由领导在岗带班。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值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廉洁勤政,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讯设施和相关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映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市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编报《值班专报》、《值班快报》;
(二)负责承担市政府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通知和报名等事宜;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四)负责机关下班后协助领导处理紧急文电或紧急事项;
(五)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六)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市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七)负责处理好市民信箱、省长信箱所反映的问题;
(八)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值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九)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辖市、区政府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级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乡镇、街道及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政府部门、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必须24小时值班的单位名单见附件,其余的必须把分管值班工作领导的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级政府和部门赋予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的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必要时可告知相关处室负责人的电话。
第十二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配置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四条 节假日值班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的值班,由各辖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领导同志带班,中层干部值班,值班人员名单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十五条 补休制度。值班人员在交班后,如无急办事宜,可以适当安排补休。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六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须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要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信息接报。接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编制《值班专报》并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坚持统一上报,一般应避免多头报送,且上报信息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并经本地区、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后再报。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及其以上单位的突发事件情况,必须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核把关后上报。
第十八条 信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在获悉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人员应迅速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市政府秘书长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知有关市长。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部门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一般半月编一期《信息专报》。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及重大影响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十一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进京、进省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航空、铁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1 O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个小时,并要及时续报进展和查处情况。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带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辖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未设立专门的值班机构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必须24小时值班的单位名单
附件:
必须24小时值班的单位名单
1、各辖市、区政府;
2、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房管局、城管局、人防办、外事办、地震局、安全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