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文证审查的法律地位、作用和内容/齐淮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50:53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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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文证审查的法律地位、作用和内容

齐淮林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技术装备科,安徽利辛,236701)


[摘要]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职能作用,有其法律地位,通过其对审查技术资料证据实现其作用,是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之一。有其对技术资料证据审查的特定内容。
[关键词] 法律监督;检察技术;文证审查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技术是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履行检察权,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独特手段和方法。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检察技术工作以科学、准确、可靠、稳定的特性,在审查、复验、复核案件中有关的技术资料证据,从技术方面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起着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和方法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1 文证审查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项规定即是法律规范中对文证审查所处法律地位予以确立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法律地位的确立在此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未予以明确确认,即使检察技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只体现在鉴定方面,检察技术法律监督也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复验、复核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2)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运用刑事技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体现在侦查监督职能中,也主要是检察起诉部门的工作,而未能真正使文证审查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确立。
2 文证审查的作用:
文证审查检察技术工作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出它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即运用检察技术确定技术资料证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作为合法而有效的诉讼证据使用在法庭上被采信;
2.2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将应当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3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获取是否在程序上规范,在其获取和产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有违法事实;
2.4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科学内涵将会对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检察技术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 文证审查的内容:
文证审查的内容主要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3.1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作出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即在对所需文证审查的技术资料证据审查其所采用的资料、材料是否对鉴定结论的产生有充分、可靠的支持,例如在法医学伤情鉴定书中,其所依据的被鉴定人的住院病历是其主要鉴定材料之一,该病历是否完整,记录中对伤情病史发展过程是否与治疗过程相互印证等等,这些都将影响鉴定结论的产生,是鉴定人产生技术资料证据的基础和依据,其是否充分、可靠是保证技术资料证据真实、可靠、准确的最基本的保证。
3.2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是否具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即是在对所需文证审查的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人是否取得司法机关授予的鉴定资格,这也是该技术资料证据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鉴定人必需具有鉴定资格。同时也必需审查其是否具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比如具有笔迹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虽然具有鉴定资格,但是他如果不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他作出的法医学鉴定就不具有合法性,就是说他没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产生的有关法医学鉴定的技术资料证据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其他比如在该技术资料证据产生时是否是两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人所作等等,也是审查的必要内容。
在此应当指出,司法部于2001年8月31日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将于2002年6月1日施行,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和前期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有关规定,但是公、检、法没有与之相应的文件和指示,公、检、法仍是各自对本部门的鉴定人的资格予以确认,这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施行后的刑事诉讼中应当会出现一些问题。
3.3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
即在对技术资料证据进行文证审查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在鉴定时所采取的鉴定方法进行科学性的判断,其检验的方法是否法定的或者是经过同行业认可的,其采取检验数据的方法是否符合标准,其检验的步骤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其获取的检验结果的论证是否具有科学的依据等等都是应当在文证审查中进行的。
应当注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检验技术逐渐产生,一些先进的、科学的检验技术必将取代传统而陈旧的技术,如DNA指纹技术运用于强奸案件和亲子鉴定中比多种血型鉴定运用统计学排除法先进而科学、CPS多道心理测定(测谎)技术、骨龄鉴定被鉴定人年龄技术等等,但是虽然这些具有科学性的方法具有其先进性,有一些技术还必须得到法律上的明确确认,因此运用这些先进科学技术获取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仍需在法律上作进一步的规范。
3.4 作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
即在审查这些技术资料证据时经过以上的审查后应当对其整体进行审查,从其鉴定的受理、鉴定产生的背景、鉴定材料的取得、检验数据的取得、检验结论的分析到鉴定结论的得出到技术资料证据的产生,这一系列过程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逻辑和规律。有必要审查人在文证审查意见书中要对其进行分析,进行科学概括的说明和解释,这也是对以上审查内容的总的总结和概括,以决定该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具有诉讼证据的特定条件。
3.5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是否故意作出违反事实和科学的结论:
即在对审查这些技术资料证据是经过以上审查步骤,就会对其是否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得出结论,有问题的技术资料证据就会暴露出其问题,是意识形态上的问题还是认识形态上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这也是检察技术实行法律监督最重要的环节。
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体现出检察技术的独特作用,是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将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打击犯罪显示其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寥继林。加强检察技术侦查监督职能的思考。检察理论研究,1993,1:(81-84)
[2}张亦发。我看基层检察院法医工作。人民检察,1998,10:(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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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9] 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推动作风转变、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效手段。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督查职能,健全督查制度,创新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提高督查实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督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有效手段,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抓决策与抓落实并举,将督查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强化督查职能,改进督查方法,提高督查实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能,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四)注重实效原则。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 督查工作主要任务
第五条 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二)对政府发布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三)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或负责同志、本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第三章 督查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位副秘书长负责协调、督导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代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开展督查工作。主要负责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根据市政府领导授权,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三)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履行督查职责。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职责:
(一)对承担的市政府主要目标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立项分解,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推动工作落实。
(二)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限反馈。
(三)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按时办结并进行反馈。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
(四)对本地、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独立开展督查活动。
第四章 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督查事项的确立应及时、准确,一事一立,明确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对内容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应先分解,再具体立项。
(二)登记。对确定的督查事项,应建立台帐,明确事项原由、内容摘要、承办单位、交办日期、办结时限等,以备查询和统计。
(三)交办。对一般性督查事项,通过电话、传真、便函等形式直接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督查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督查事项通知》下达有关单位办理。
(四)督办。督查任务下达后,交办单位应主动催办、检查,及时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务。急件要跟踪督办。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审核。交办单位接到承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后,应认真审核。审核重点是:是否符合时限要求,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得当,问题是否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报告。交办单位对办理情况要整理、汇总成单项或综合报告,及时上报有关领导。领导对办理结果提出要求的,按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办理。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交办原件、承办部门反馈情况和办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责任要求: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认真办理所承担的督查事项。
(二)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审阅,提出明确落实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主要领导亲自办理。
(三)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会议纪要一般在10日内办结,公文一般在15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对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急件3日内办结,非急件10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四)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请求协调。
(五)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反馈承办情况。反馈材料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交办单位。
第五章 督查方法
第十条 催报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一般采取电话、催办函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结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检查。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必要时组织检查组,深入到各地、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在听取综合汇报,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真实、可靠情况,指导推动全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跟踪督查。对情况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跟踪,掌握全程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
第十三条 调研督查。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工作落实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不落实的突出环节开展调研,进行解剖分析,向政府写出专题或综合报告,促进决策的尽快落实。
第十四条 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加强与党委督查部门的工作协调,积极开展联合督查。
第十五条 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用其它行之有效的督查工作方法。
第六章 督查制度
第十六条 情况通报制度。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务督查》等形式及时通报,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得力的督促整改。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制度。将市政府交办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评定量指标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当年政府系统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市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承办人的责任。
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
(一)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交办督查事项又不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反馈情况不属实的;
(三)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贻误工作落实的;
(四)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制定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时保证落实效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把督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办公室主任要承担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任务,根据推动决策落实的需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专职督查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职能,配强配齐力量。市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职督查人员。要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专项查办、情况通报等方面的权利,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领导同志调研和现场办公等活动,为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勤奋工作,淡薄名利,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忍辱负重的奉献精神,实事求是的思想品格,谦虚谨慎的职业操守,肯吃苦,讲真话,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督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秦政〔1998〕58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