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2012-202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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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2012-2020)》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2012-2020)》的通知

农办牧〔2012〕47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 农牧、农业、农林)厅( 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蛋鸡产业是现代畜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蛋鸡种业是提升蛋鸡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支撑。为提升现代蛋鸡种业发展水平,促进蛋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 2012-2020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 2012-2020 )



农业部办公厅

2012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
农办牧[2012]47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212/P020121221402509332373.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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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
(1997年3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对经常项目的监管,统一规范境内机构外汇帐户管理,根据《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特制定本规定。
注①《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于1997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帐户”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包括贸易、非贸易)下的外汇帐户。
第三条 境内机构开立的外汇帐户应当参加年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年检的,须报经外汇局批准。异地开立的帐户由颁发“现汇帐户使用证”②的外汇局进行年检。
注②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第四条 年检时间:各分局年检工作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全国年检工作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第五条 年检程序:
1.境内机构外汇帐户开立、使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原则上由开户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负责年检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外汇局经过培训考核后进行资格认定,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其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开户单位开户批件及“现汇帐户使用证”③对其外汇帐户年度使用情况及其他情况进行检查。
注③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3.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外汇局规定时间完成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出具报告书,报告书必须如实反映其帐户使用情况。
4.开户单位应于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及“现汇帐户使用证”④报送外汇局审核。
注④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第六条 年检内容:
1.基本情况检查:包括开户审批情况、有效期限、开户行、帐号、收支范围、帐户限额等;
2.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是否按收支范围办理收付、外汇净收入结汇情况,是否有未经批准开户现象、是否超限额、超期限使用、是否出借、出租、转让帐户等违规情况。
第七条 年检审核结果及其处理:
1.经审核合格的帐户,外汇局应在其“现汇帐户使用证”⑤上加盖外汇局“年检审核专用章”。准予继续使用。
注⑤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2.经审核不合格的帐户,外汇局应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⑥等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和开户银行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注⑥《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于1997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
3.经审核不合格的帐户,外汇局应在其“现汇帐户使用证”⑦上加以注明。对违规情况较轻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于改正后在其“现汇帐户使用证”⑧上加盖外汇“年检审核专用章”,允许其继续使用;对违规情节较重者,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
注⑦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注⑧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4.暂停使用的外汇帐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用于外汇的收付。开户单位应收入该帐户的外汇,确为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的,可办理结汇;难以区分的,存入开户银行暂收暂付户,并不予计息;开户单位应从该帐户支出的外汇,可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付款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八条 外汇局应于年检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开户银行提供未参加年检或经年检审核停止使用的帐户名单,并通知银行停止对其办理收付。
对拒不进行年检的开户单位,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九条 外汇局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数量不少于参加年检单位总数的5%,抽查工作可由外汇局进行,或由外汇局另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对年检工作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汇局应取消或暂停其年检资格,并通知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7年4月起施行。


中英关于加强合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联合声明

中国 英国


中英关于加强合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联合声明(全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英国期间,中国和英国政府发表了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英关于加强合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联合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9年1月31日至2月2日正式访问英国期间,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首相戈登·布朗在伦敦举行会晤。

  二、双方欢迎两国关系的强劲发展,认为中英作为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在应对当前不稳定的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双方重申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中英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促进两国经济增长、繁荣和稳定,应对面临的国际挑战,推动全球经济从当前危机中复苏,实现可持续与和谐发展。

  三、双方一致认为,在当前复杂的全球政治经济形势下,中欧间保持关系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共同努力,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

  四、双方认为世界经济在遭受一系列金融冲击后,正经历数十年来最为严重的一次全球经济危机。全球性危机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双方重申将落实华盛顿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即将召开的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是各国不容错过的关键机会。两国领导人讨论了如何与其他各国领导人一道,共同努力确保伦敦峰会取得成果,以稳定世界经济,保持开放,确定可持续复苏路线,确保本国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增长及就业。

  五、双方重申将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促进全球经济持续增长,提供就业机会。双方一致认为,危机十分严重,需要各国采取有效、协调的宏观经济政策,以重振全球信心,缓解衰退,构建恢复经济增长的坚实基础。双方讨论了两国的经济刺激计划,交流了各自采取措施刺激本国内需方面的经验。

  六、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金融监管、金融透明度和金融市场诚信方面的密切合作,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双方支持各国采取的恢复金融市场运作的果断行动,这使全球投资获得足够的资金。

  七、双方均对国际贸易和投资前景深表关注,重申将致力于开放市场和自由贸易,认为实行贸易和投资壁垒或货币竞相贬值等狭隘的短期保护主义政策只会加剧全球经济衰退。双方将致力于推动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早日取得全面、平衡成果。双方承认主权财富基金在稳定世界经济、拉动全球需求方面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双方继续致力于开放包括对主权财富基金在内的投资市场。

  八、双方一致认为国际金融机构应更有效、更具代表性和可信度,这样这些机构才能更紧密地与国际社会合作,促进全球经济的活力、稳定和繁荣。这些机构既要有合适的贷款工具,又要有充足的资金应对当前危机和经济下行,为未来可持续的繁荣奠定基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应在这些机构中获得更多的发言权和代表性。

  九、双方一致认为,世界需要建立有效的多边监督和早期预警机制,以防范今后再次发生危机,并帮助那些丧失国际资本来源的国家。为满足这一需要,双方同意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继续改革其贷款工具,以保证这些贷款工具更好满足成员国需求。双方均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扩大融资,以便有足够资金进一步扩充这些贷款工具。

  十、双方认识到,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措施,减少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影响。双方敦促多边发展银行调整规则,更多、更快、更好地提供资金,并鼓励地区发展银行大幅增加放贷。双方强调加强国际发展机构十分重要,可以帮助减轻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风险,确保继续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十一、双方认为,国际社会应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有效和全面的改革。基于对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份量不断增加的认识,双方同意在2008年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继续对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和包括投票权在内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加强和改进两机构的合法性,确保两机构的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和有代表性,并加强问责。主要新兴经济体更多参与国际金融机构对这些机构的成功至关重要。

  十二、双方重申金融稳定论坛应迅速落实华盛顿峰会成果,在伦敦金融峰会前吸收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成员加入。

  十三、目前的经济困难进一步突出了双方努力推进双向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性。科技和创新合作对两国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旅游合作,扩大人员交往。双方重申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该领域的对话和务实合作。

  十四、中英加强上述合作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由王岐山副总理和阿利斯泰尔·达林财政大臣主持的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双方一致同意在2009年双方商定的时间举行第二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双方将继续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在广泛经济、金融政策领域加强合作,这对全球金融稳定和可持续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