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11—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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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11—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011—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工商人字【201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

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战略任务要求,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机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圆满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十二五”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统筹性和科学性,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局,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干部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在建设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要求。

  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适应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心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需求,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干部的个性需求,使培训更好地为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实践和人才队伍建设服务。

  2.学以致用、注重能力。把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作为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

  3.统筹兼顾,突出基层。坚持面向全体干部开展教育培训,重点抓好领导班子、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教育培训,大力加强基层实用型人才培训。

  4.改革创新,增强实效。将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作为培训改革创新第一要求,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夯实培训基础,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实施全员培训,初任培训参训率达到100%,司级、处级、科级干部任职培训制度基本落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工商所基层干部5年内轮训2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5年内累计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基层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拓宽培训渠道,改进培训方式,积极开展网络培训,深化分类培训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总局行政学院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系统优质培训资源,优势互补、功能完备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更加健全;充实专兼职教师队伍,开发精品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加强基础性、实用性教材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基础进一步夯实,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建立。全系统广大干部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服务发展、市场监管、依法行政、消费维权的能力显著增强,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明显壮大。

  二、培训内容和主要任务

  根据“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需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和全员培训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重点开展领导人才、专家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基层实用人才、紧缺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在职培训和专门培训,加强理论武装,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履职尽责能力。

  (一)培训主要内容。

  1.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组织干部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国情和形势等,引导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和科学方法,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

  2.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学习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提升服务科学发展能力。紧紧围绕“十二五”主题主线,突出抓好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的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培训。把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领会以“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的精神实质和总体要求,使广大干部在如何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明确方向,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为落实“十二五”经济发展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3.学习法律法规,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依法行政培训,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把新出台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列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把运用法律手段研究解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4.学习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职责分工,紧扣干部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积极开展以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科技、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推动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新知识、新技能,突出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监管、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监管等新兴市场监管领域新知识的培训和电子政务、网络技术等新技能的培训,着力提高广大干部履职尽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探索创新能力。开展科技、文化、历史、心理等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管理作用。

  5.全面开展廉洁从政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培训,提升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能力。深入学习《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以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落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开展职业道德专题培训。学习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干部立足岗位做贡献,展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

  (二)培训重点任务。

  1.开展领导干部能力建设培训,推进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建设。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为对象,大力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能力、统筹规划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管理队伍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按照组织调训和干部选学工作要求,选派领导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选学施教单位的学习培训。总局每年组织1期省级工商局长专题研修班、3-4期地市级局长专题培训班和新任县级局长培训班,集中研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改革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总局组织实施2-3期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班,择优选派工作实绩突出、外语水平较好的领导干部参加境外培训,定向跟踪培养。

  2.开展专家型人才能力建设培训,推进专家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对专家型人才能力的实际要求,研究制定专家型人才能力建设培训计划、分类培训大纲和实施方案。推广菜单式自主选学、分段式培训、专题研究、案例教学、团队合作等方式方法,在集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中提升学习研究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有条件的单位,可有计划地选派专家型人才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研修考察。总局每年举办2-3期专家型人才研讨班,围绕研究解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度专业培训。各地选择部分专家型人才纳入干部培训师资队伍。

  3.开展复合型人才能力建设培训,推进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培训需求调研,研究制定复合型人才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培养一批具有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知识和能力、适合并胜任多种岗位职责要求的复合型人才。积极探索关键岗位跟班培训、挂职培训、多学科自主选学等培训模式,增强复合型人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处理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总局每年举办2-3期复合型人才培训班,探索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中长期培训。

  4.开展基层干部科学发展能力培训,推进复合型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全系统实施基层干部科学发展主题培训行动计划,突出抓好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的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培训,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的促进社会和谐能力培训,以党史党风党纪为重点的党性教育,以职业操守为重点的道德品行教育,努力培养守信念、重品行、有本事的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总局每年举办1期工商所长(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班。各地抓好全员培训,因地制宜开展岗位业务培训,原则上每2年一个周期推进基层干部能力建设轮训。组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能手评定等活动,注重加强工商所长培训。

  5.开展紧缺人才能力建设培训,推进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工商行政管理新职能和市场监管特点对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的迫切需求,重点加强反垄断执法、食品(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信息化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领域紧缺人才的培训。开展紧缺人才培训需求调研,研究制定紧缺人才能力建设培训计划,以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紧缺人才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总局每年举办4-5期紧缺人才短期培训班。拓展培训渠道,支持紧缺人才跨地区学习交流,探索与知名高校合作委托培养紧缺人才。

  6.开展青年后备人才能力建设培训,推进青年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以理论武装、党性修养为重点,选拔40岁以下、政治坚定、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青年干部进行专门培训,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后备人才。加大选派优秀青年人才、后备人才到国外培训深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网络培训和业务比武等活动,注重在实践中学习成长。加强和改进个人自学,鼓励支持青年人才在职学习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方式和培训机制

  (一)加强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进一步强化归口管理,增强调训计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应训尽训。创新培训方式,以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以启发思路为着眼点,综合运用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稳步推进自主选学,逐步扩大干部选择培训机构、内容、时间的自主权,更好地满足干部多元化、个性化、差别化培训需求。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提高自主选学质量。

  (二)组织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充分尊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研究制定领导人才、专家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基层实用人才、紧缺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实施方案,定期对入库人才实施培训。总局深化援藏援疆和支援青海藏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干部培训,各地完善对口培训合作,加大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合作力度。开展精品培训项目建设工程,各地5年内建设不少于2个精品培训项目。

  (三)深入推进网络教学培训。加快教育培训网络教学平台建设,建设功能完备、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网络教学和学习平台。加强网络培训精品课程库建设,注重网络培训精品课件尤其是市场监管执法业务课件的整体开发。实施菜单式选学,按一定比例设定必修课和选修课。研究制定网络培训管理办法,完善学时学分制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干部网络学习和考核,提高网络培训质量。

  (四)充分发挥培训基地功能作用。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形成开放竞争、优势互补、充满活力的办学体制。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充分发挥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示范作用;加强总局党校班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总局党校班在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先进性教育和执政能力培养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现有工商干校、培训中心资源,对于靠非教育培训业务进行赢利性活动的,坚决取消办学资格。积极利用各地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地方优质特色培训资源,开辟党性锻炼、能力培养等具有区域特点的实践教学基地,构建更加开放的干部培训格局。

  (五)大力推进师资和教材建设。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比例适当的原则,健全完善师资库。坚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把系统内理论功底好、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语言表达能力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充实到师资队伍,注重为基层培养师资。推进基础性、实用性培训教材建设,把《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作为全系统干部学习培训的基本教材,总局集中力量编写概论分论,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写具有区域工作特点、基层监管执法急需紧缺的实用手册和案例选编等补充教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定期向广大干部推荐学习书目。

  (六)完善干部学习培训激励约束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培训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任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定职定级;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和学风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倡导自学和在工作实践中学习。

  (七)深化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研究制定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服务保障等,把评估结果作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加强学员学籍管理,全面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加强培训监督管理,严禁以培训为名公款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等,规范培训行为。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把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和改革创新要求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领导机关作用,加强培训需求调研,解决干部教育培训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培训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制度规范。人事教育部门、业务部门和施教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人事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先加强培训管理者培训,通过经验交流、专题研讨、课题研究、自学等形式,深入开展培训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积极探索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提高培训管理者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要注重培养和充实业务骨干,优化队伍结构,建设一支讲政治、懂培训、善组织、会管理的培训工作者队伍。

  (三)做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培训工作调查研究,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干部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和培训改革创新的各项工作奠定基础。总结推广基层成功经验,结合实际,注重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研究提出推动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机制,加强培训督查,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四)保障培训经费投入。把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干部教育培训需要。健全培训经费专项管理制度,推进培训项目审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重要培训项目和基层一线监管执法干部的培训给予优先保证,提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各地根据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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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移交接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环境整治、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移交实行函告制,由建设单位函告各接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

第五条 接管部门及其职责:

(一)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做好接管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资金安排及资产移交监管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接管城市道路、排水管网、园林绿化、照明等及其附属设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协调并督查辖区政府(市容环卫部门)接管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日常保洁工作,负责协调并督查辖区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接管后的城市道路综合执法工作;

(四)市水务局:负责接管污水、河渠建设工程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公交站亭、出租车站亭及附属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做好接管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政建设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分别移交给接管部门)。

第六条 移交接管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各项工程建设资料齐全;

(三)主体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四)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市政道路设施应当整体移交。道路配套设施(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公交和出租车站亭、标志标牌等)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市政工程设施主体项目已完工并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一些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完工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就已完工部分先行移交。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移交准备会应提前5日通知各相关接管单位参加,并同时向各相关接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见附表);

(二)移交设施清单;

(三)工程竣工资料。

第九条 各相关接管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准备会通知要求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并会同维护管理单位参加会议。交接双方共同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查勘,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各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要根据现场及资料核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有问题整改完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办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手续,竣工资料直接移交至设施接管单位。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次日,组织建设单位、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对需移交的市政工程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签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若交接双方存在异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通知接管单位未参加的,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达相关接管单位,视同移交接管。

第十一条 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可以办理移交手续,由接管单位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应于30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验收时发现市政设施存在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各相关接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当日书面确认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各相关接管单位就整改部分重新安排验收和移交。

第十三条 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项目,涉及资产转移的,凭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和竣工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到市国资部门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各相关接管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政工程现场复查。

现场实物复查合格的,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签章。现场实物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实物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查验手续;由接管单位维修处理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监测、测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原始监测、测量的点位,并协助维护管理单位开展后续监测、测量工作。

第十七条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护标准开展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2.工程移交清单

3.工程整改意见书



附件1

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地址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附属设施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移交内容:

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工程质量

认定结果

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档案移交情况(后附移交签收单)


工程备案登记证(后附备案证复印件)


工程保修书签署情况(后附保修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移交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接管单位接管意见:









接收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 程 移 交 清 单



序号
工 程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附件3

­ 工程整改意见书



序号
遗留问题
整改数量
整改内容
整改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备注

 
 
 
 
 
 
 

 
 
 
 
 
 
 

 
 
 
 
 
 
 

 
 
 
 
 
 
 









 
 
 
 
 
 
 

 
 
 
 
 
 
 



备注:以上问题在尚未整改完成前均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质量、安全责任。





接管单位(签章): 建设单位(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为贯彻落实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要求,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制定了《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
现将《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
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包括加强对报刊特别是小报小刊等传媒阵地的管理,坚持确立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严格宣传纪律,不给错误的言论提供传播阵地,是当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为确保报刊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报刊业繁荣
健康发展,现就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警告制度是强化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约束力的重要措施
党的十四大以来,宣传思想战线总结历史经验,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于新闻舆论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对一
些报刊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对小报小刊的管理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为了强化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管理制度,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建立警告制度,有利于增强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的约束力,
保证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利于规范报刊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宣传秩序;有利于促进报刊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二、实行警告制度的职责要求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宣传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对本地
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现的以下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5、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
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
7、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错误。
三、警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1、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辖范围内的报刊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出《警告通知书》,指出问题,提出警告。
2、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规报刊提出警告意见后,该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对造成错误的报刊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报刊发生的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在案。
3、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提出警告的情况,统一刊登在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上,在新闻出版系统公布。
4、对一年内受到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该报刊总编辑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对违纪违规报刊的整改情况认真验收。
5、违纪违规报刊停业整顿结束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报刊管理对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加强领导,组织专人和专门机构做好报刊阅评工作,严格把关,认真落实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制定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1、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在新形势下针对报刊宣传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强化新闻舆论宏观管理约束力,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报刊管理对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
,严格把关,紧密结合新闻舆论宏观管理的各项制度、机制和报刊的行政管理,认真组织实施这项管理制度。
2、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实施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3、中央宣传部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对中央级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后,提出给予警告的正式书面意见,报经中央宣传部主管领导同意,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并向中央宣传部备案。新闻出版署在行政管理中,对中央级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按文件的有
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署主管领导同意,直接发出《警告通知书》,同时向中央宣传部通报并备案。
4、省级党委宣传部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后,提出给予警告的正式书面意见,报经省级党委宣传部主管领导同意,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并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
署和省级党委宣传部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局在行政管理中,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级新闻出版局主管领导同意,直接发出《警告通知书》,同时向省级党委宣传部通报并备案,再由省级党委宣传部和省
级新闻出版局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备案。
5、《警告通知书》由新闻出版署制定统一格式,主要包括违纪违规主要事实、查处依据、查处要求等内容。《警告通知书》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违纪违规报刊,并抄送违纪违规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
6、受警告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在接到《警告通知书》10天内,要向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检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有关报刊发生的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在案。
7、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根据对违纪违规报刊实行警告的有关备案材料,以通报的形式在新闻出版系统公布。
8、对受到首次警告后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报刊,由新闻出版署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该报刊总编辑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9、对于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包括是否已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分,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验收该报刊的整改工作。
10、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复刊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经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11、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社,可由新闻出版署直接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行政处罚。
12、负责具体实施警告制度的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认真研究报刊宣传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形成管理合力。
13、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14、本细则由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附件

报刊违纪违规警告通知书
省别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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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 |
|报刊名称| |
|----|------------------------|
|刊 号| | 违纪违规 | |
| | | 报刊刊期 | |
|-----------------------------|
|违| |
|纪| |
|违| |
|规| |
|主| |
|要| |
|事| |
|实| |
|-|---------------------------|
|查| 根据《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警|
|处|告的第 条: |
|依| |
|据| |
|-|---------------------------|
|查| 10天内作出检查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
|处| |
|要| |
|求| |
|-|---------------------------|
|备|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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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局
年 月 日



200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