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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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

银发[1990]298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项贷款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专项贷款的考核、监测和贷款的回收工作,完善专项贷款核算办法,决定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一、0376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本行发放的外商、台商等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投资单位、期限、利率分设账户
  二、0377其他专项贷款
  本行发放的除单独设立贷款科目的专项贷款以外的其他专项贷款,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借款单位、贷款性质、期限、利率分设账户。
  以上两科目顺序排列在第二类“0238印制专项贷款”科目的后面;归属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六类“0585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科目内。
  以上两科目专业银行代理业务时,应列入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类科目反映。
  三、0356拨付专业银行其他专项贷款资金。
  本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的除单独设立拨付科目的专项贷款以外的其他专项贷款,在发放后,本行拨付专业银行贷款资金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回专业银行缴还的拨付资金时,亦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行别分设账户。
  本科目排列在第七类“0355拨付专业银行投资企业专项贷款资金”科目的后面;归入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十一类“0644拨付专业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科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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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8〕54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港口规划建设管理方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快推进港口发展,市委、市政府确定,设立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港口发展规律,监督港口的规划、建设与实施,提高港口规划、建设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委员会是市政府港口规划、建设的审议(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港口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全市港口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港口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拟订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规和港后区控制性详规;
  (四)审查规划港区内岸线、水域、陆域的详细方案;
  (五)审查重要港口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协调疏港公路、进港铁路、港区给排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六)统筹港口规划与临港其他专业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研究解决港口规划与港口物流园区、临港工业区、保税区建设以及港口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
  (七)引导和促进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研究解决港口发展中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航道通畅、通航安全、通关环境等问题;
  (九)统筹协调港口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统筹协调口岸信息系统建设等问题;
  (十)听取港口生产建设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审计局、环保局、国资委、铁路局、口岸办、地震局、港航局、威海港集团、水务集团、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边防检查站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委员会聘请规划、交通、建筑、海洋、园林、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成立专家库,其职责是:受委员会的委托,就港口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单个项目专家组,由委员会根据审议(查)项目的性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任命。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关于港口发展的法律、法规,协调交通、发改等部门拟订全市港口发展战略,制订相关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港口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负责对全市港口规划、用地、对外合作、港口海域使用、岸线开发与保护、港口环境建设、临港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报委员会确定。
  (四)负责对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报委员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梳理,并就港口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报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负责受理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港口建设发展中需要向国家、省、市请示研究决定的问题。各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事先与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衔接,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进入研究、上报程序。各有关单位上报国家、省、市的文件,须以委员会的意见为前置条件。
  (六)对经市交通、发改部门批准上报的港口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点项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争取立项及政策扶持等工作。
  (七)负责对港口建设的投融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作为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工作督促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组成项目专家组先期论证。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委员会办公室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提前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召集人决定是否需请专家组先期论证,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三)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单位,并提前3天将审议(查)项目的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或专家;
  (四)会议期间研究的问题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的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发送各委员。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于会后将材料交回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作为市政府审批港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委员会审议(查)的港口规划建设项目,市政府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经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如需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例行审批和上报手续。重大项目需按规定报市委、市人大研究同意的,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50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集资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财政。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结算后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五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按出让宗地建立基础台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资料。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及时将投标、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入账时间告知市财政局。竞买人将保证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将成交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收入,其余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集中退付。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合同签定后,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对缴入非税收入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款项分宗地核算。应上缴省级收入按省规定办理,应退付的按规定审批程序退付。属本级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由财政部门按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3%(省规定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廉租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后余额的10%拨付给出让地块所在区财政。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原土地使用者的征地(收购)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后的交地情况,按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属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发生的支出,由土地交易中心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十七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平均净收益的15%计提。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城市基础设施已由市城投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其还本付息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一并纳入城市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费用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属于中介机构的直接拨付中介机构;属于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按财政核定的预算拨付。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10%的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拨付。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中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不按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荆州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