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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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长治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30日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长治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8〕2号),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三)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  市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  
(一)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三、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退休人数和我市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逐年予以补助。  
(二)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筹缴纳50%,市财政补助50%。确实无力缴费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先从市财政局安排的破产经费或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借款,待企业生产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清算时,从其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归还,不足提取的,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并具备缴费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审核及参保程序  
(一)市国资委和商务局负责对所监管的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进行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市财政局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测算和按时拨付;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协调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医疗保险费征缴、待遇落实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布。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精神,抓紧制定所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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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大公经[1998]43号


目前,大连市公安局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系统已正式开通。为保证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金融单位安全防范能力,现对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金融单位各级领导和员工要提高对紧急报警联网作用的认识,明确紧急报警联网系统是加强金融保卫工作,有效预防暴力抢劫的必要措施,要正确使用好报警系统,使其在我市金融保卫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二条 建立健全紧急报警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纳入各级保卫责任制,明确责任,认真贯彻落实。要做好有关员工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报警装置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确保正确熟练使用。
第三条 严禁私自拆卸或移动报警系统的各种装置,如确需移动报警装置的,须向公安主管部门申 请,经批准后由安装管理单位负责移装。各级公安机关作为金融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监督安装单位履行维修服务义务。
第四条 严格奖惩制度。对及时准确使用紧急报警装置,抓获犯罪分子,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于故意损坏报警装置和谎报警情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于人为的误操作报警,第一次误报由主管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训诫,责成单位写出检查,对责任人由单位进行处罚,并报处理结果;第二次误报,除按第一次误报处理外,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据《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于颁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负责监督和检查。



发布实行《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局


发布实行《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14日,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下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明确各类科技开发企业的经济性质,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登记管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的科技开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科技开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包括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根据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要求产生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在当前的治理整顿中,应当积极鼓励、扶植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科技开发企业,允许其他经济性质的科技开发经营单位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依法保护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研、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合法权益,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应保障其稳定发展。
三、对科技开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民事责任,核定经济性质,经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依法经营。
科技开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可以分别核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应注明联营和参股各方的经济性质。
四、国家投资和企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用国有资产投资开办的全民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不得登记或改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全民所有制科技开发企业要明确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数额,以利于企业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用国有资产投资开办的科技机构,已经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经济性质可维持不变,国有资产的投资部分可以收回或改为借款,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个人没有投资,依靠国家贷款、企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借款、承担科技课题的经费、承包科技项目的收入、职工共同劳动收益或者依靠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所形成的集体所有财产开办的科技开发企业,已经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不得改为私营企业、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
六、对于资产构成复杂,奖金来源多样,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经济性质有待于明确的科技开发企业,应当按以下原则妥善处理。
1、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50%,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按集体企业纳税的科技开发企业,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当维持集体企业性质。其中,个人投资部分可以偿还或作为股金,根据协议按股分红。
2、集体所有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50%,但没有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或者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不足50%,而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科技开发企业,可以维持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但必须完善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个人投资部分可以偿还或作为股金,根据协议按股分红。
3、个人投资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50%,集体所有资产(包括集体的积累),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不足50%,没有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科技开发企业,但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如果投资人自愿改为私营企业、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可以清理资产改为私营企业、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如果投资人自愿集资继续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应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公证或鉴证手续,凡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经过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继续按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七、凡全部个人投资,按照私营企业经营或者实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经营,领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的科技开发企业,应通过重新审核登记,清理资产后改办为私营企业、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不得再以集体所有制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私营企业、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科技开发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参与社会竞争,享有平等的权利。
八、对科技开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进行审核登记要认真地、正确地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既不要把集体财产划归个人所有,也不要违背个人意愿,将属于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入集体,务必做到公私分明。
九、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搞好对各类科技开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关于审批登记的程序,可以参照《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87)国科发综字0810号文件〕执行。
十、集体所有制的科技开发企业,没有行政主管单位的,可以经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后,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