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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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部分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针对乡镇卫生院中具备《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报名条件,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进行执业注册,并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二、试点条件

乡镇卫生院中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求,且通过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招募、定向培养等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的省(区、市),可以按照我部制定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报我部备案后进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

三、有关要求

(一)拟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11年2月28日前向我部备案,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中人力资源情况分析。包括在岗行医人员的情况,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乡镇卫生院数量、所占比例等;

2.本省(区、市)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实施方案。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地区要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并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切实做好宣传、报名、考试组织等工作。

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 张文宝、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010-68792211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综合处联系人:王瑾、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附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并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一、 试点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 试点依据

试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三、 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三)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五)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四、 考试类别

考试设临床和中医(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

五、 考试形式

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六、 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七、 考试组织与管理

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试点省(区、市)考区负责本省(区、市)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单独考场、单独报送考试答题卡等。

八、 合格线划定

考试结束后,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各试点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建议合格分数线,划定本省(区、市)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九、 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贵州XX县 乡 镇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 试点要求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试点省(区、市)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应当对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各地要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执业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注册执业。

十一、 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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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48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十四)增强科技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研究。研究开发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推动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土壤修复工程技术中心。研制一批国家土壤分析测试方法和标准样品,开发污染土壤修复装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十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壤污染的危害以及保护土壤环境的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把土壤污染防治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的环境教育和干部培训当中,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按照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程序,国家统计局根据2009年有关统计年报和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在初步核实数的基础上,对2009年GDP数据进行了最终核实。结果如下:

2009年GDP现价总量为340903亿元,比初步核实数增加了39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2%,比初步核实数提高了0.1个百分点(详见附件)。

附件:2009年GDP最终核实数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2009年GDP最终核实数



行业
现价总量(亿元)
不变价增长速度(%)
构成(%)

GDP
340903
9.2
100.0

第一产业
35226
4.2
10.3

第二产业
157639
9.9
46.3

第三产业
148038
9.6
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