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项目和实物工作确认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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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项目和实物工作确认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项目和实物工作确认规程》的通知

文号:深甘〔2008〕1号
各区及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业:

  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和深甘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项目和实物工作确认规程》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

项目和实物工作量确认规程

  为规范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限定于甘肃省文县、康县、舟曲县和武都区等“三县一区”)恢复重建项目和实物工作量确认程序,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及《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工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特制定本规程。

  一、对口支援项目范围

  深圳对口支援甘肃“三县一区”恢复重建项目主要包括直接建设项目、间接援建项目、专项帮扶项目:

  (一)直接建设项目,是指深圳市出资并在受援地区直接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间接援建项目,是指深圳市委托受援方代建的工程项目,或由深圳市提供补助资金由受援方组织实施的恢复重建项目。

  (三)专项帮扶项目,是指深圳市为受援方提供的规划编制、支教支医、教育培训、异地入学等技术或人才支持项目,及劳务合作、经贸帮扶合作项目。

  二、实物工作量计算

  (一)直接建设项目资金,统一纳入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总盘子中,计入实物工作量,列入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

  (二)间接援建项目资金,由甘肃方面根据“三县一区”重建总体规划和重建工作需要向深圳市提出拨付需求。拨付资金统一纳入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总盘子中,计入实物工作量,列入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

  (三)专项帮扶项目资金,统一纳入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总盘子中,计入实物工作量,列入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

  三、对口援建项目确认程序

  (一)三年援建总体方案

  1.根据《框架协议》确定的援建任务、内容和方式及“三县一区”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陇南市、甘南州政府各自提出三年援建需求方案。

  2.陇南市、甘南州政府将三年援建需求方案报甘肃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省重建办),由甘肃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甘肃省重建领导小组)授权甘肃省重建办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三县一区”三年援建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援建工作任务、内容、方式和进度等。

  3.甘肃省重建办将三年援建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送深圳市。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深圳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授权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对口支援办)牵头负责对三年援建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确认,明确援建工作任务、援建重点项目和资金预算安排。具体问题和技术层面的沟通衔接由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甘对口支援办)负责,并形成三年援建总体方案(送审稿)。

  4.甘肃省重建办将三年援建总体方案(送审稿)提请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深甘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批后,以深甘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印发实施,并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备案。

  (二)年度对口支援资金总盘子

按照中央关于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省市每年实物工作量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1%的要求,由深圳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确定年度对口支援资金总盘子,并通报甘肃省重建领导小组。

  (三)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

  1.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是三年援建总体方案的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对口支援资金总盘子。可根据需要预留5%用于安排临时增加的援建项目。

  2.根据三年援建总体方案,陇南市、甘南州政府提出下一年度各自的援建项目和资金需求。

  3.陇南市、甘南州政府将年度援建方案报甘肃省重建办,由甘肃省重建领导小组授权甘肃省重建办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三县一区”年度援建安排计划(征求意见稿)。

  4.甘肃省重建办将年度援建安排计划(征求意见稿)送深圳市。由深圳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授权深圳市对口支援办负责对年度援建安排计划(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确认,明确年度援建工作任务、方式、重点项目和资金预算安排。双方具体问题和技术层面的沟通衔接由深甘对口支援办负责,并形成年度援建安排计划(送审稿)。

  5.甘肃省重建办将年度援建安排计划(送审稿)提请深甘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批后,以深甘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实施,并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备案。

  (四)临时援建项目

  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下达后,如需要增加临时援建项目,本着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由甘肃省重建办或深圳市对口支援办提请深甘对口支援办协调后,报深甘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定。临时援建项目资金在对口支援年度资金总盘子预留的5%中列支。

  四、对口支援项目实施安排

  (一)列入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的所有项目和临时重大援建项目,甘肃方面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进度安排等,深圳方面应该主动介入,积极协助。

  (二)对直接援建工程项目,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前方指挥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前方指挥部应积极协调甘肃方面,为工程顺利建设创造条件。

  (三)对间接援建项目,甘肃方面要及时编制资金用途、分配去向、进度明细的清单,每季度通报深圳方面。

  (四)对专项帮扶项目,甘肃方面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联系深圳对应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附则

  (一)下一年度援建项目安排计划应于当年10月份启动,次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下达。

  (二)本规程由深甘对口支援办负责解释,并抄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国家发改委。

  (三)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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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5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07]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和市本级国有企业(含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下同)产权转让。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资委负责监管。
第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实行统一监管、集中处置,市场运作、讲求效益,程序规范、防止流失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
1、申报。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国资委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国资委申报)。涉及土地交易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需征得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部门的同意。申报时须提供拟转让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市国资委收到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申请报告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应及时进行核实。
3、批准。市国资委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履行审批职责。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5-50万元、大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20-200万元、中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10-150万元、小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5-1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50万元、大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200万元、中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150万元、小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评估。对经批准同意转让的产权,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应从市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定。
5、告知。国有产权转让前,应告知纪检监察部门,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6、转让。凡涉及土地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未涉及土地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必须进场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必要时邀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
7、产权变更。产权转让后,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必须凭市国资委出具的产权交割书办理。对市本级的市外产权按规定实施转让后,由市国资委出具产权交割书或相关证明,由当地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对未按规定转让的国有产权,财政、房管、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不得擅自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后,转让方应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转让的收支管理。
1、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财政国资专户管理。
2、原资产占有单位因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需使用产权转让收入的,需提出申请并列出费用开支项目明细,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批准的经费总额及项目明细直接支付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3、国有产权转让可按比例提取业务费。转让收入在评估价以内部分,不提取业务费;超过评估价20%(含20%)以内部分,按5%提取;超过评估价20%-30%(含30%)部分,按8%提取;超过评估价30%以上部分,按10%提取。
第九条 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确保国有产权规范转让。凡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1)违规操作,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2)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擅自办理国有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3)评估机构不如实评估,低估或高估国有产权价值的;(4)徇私舞弊,恶意串通,低价获取国有产权的;(5)隐瞒、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6)其他损害国有权益行为的。
第十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市本级各单位在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等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残值出售及其他有关产权转让行为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袁州区的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在市本级单位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手续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防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防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为在全国更好地开展眼病防治工作,卫生部成立了“全国防盲指导组”,并于1984年12月6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上就指导组的任务、全国防盲规划要点、开展宣教、培训工作等如何开创防盲工作新局面问题进行了讨论。
建国以来,我国的眼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防盲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如黑龙江省、天津市已完成了眼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基本摸清了眼病流行情况及致盲的主要因素。还有不少省、市也开展了防盲试点,并逐渐扩大。但由于我国地广人多,经济
发展和医疗卫生条件等不同,这项工作开展还不普遍,一些地区对眼病流行情况尚不清楚。
随着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眼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一些地区流调资料分析、推算全国约有盲人400—500万。失明的原因也有了很大变化,由于老年性眼病如白内障、青光眼等引起的失明已上升为第一、二位,先天性眼病、眼外伤、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引起的
失明也相对增加。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防盲工作。
要求各地:
1.加强对防盲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防治组织。
2.适当解决一点防治经费,提供开展防治工作的基本条件。
3.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防盲工作规划。
4.加强防盲人员培训,不断壮大防治队伍,并妥善解决防盲专业人员的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附件一:1985——1990年全国防盲工作规划要点(试行)
建国以来在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指引下,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眼科工作者在防治沙眼和防盲治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卫生部曾于1958、1960年先后在哈尔滨、芜湖召开了全国防治沙眼现场会议,有力的推动了全国防沙防盲工作的开展,使沙眼患病率和盲人率有了
明显的下降,十年动乱期间这一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粉碎四人帮以后防盲工作有所恢复,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有了新的发展。1979年在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期间决定统一采用世界卫生颁布的盲目标准,1981年中华眼科学会沙眼和防盲协作组在广州开会提出
加强防盲治盲工作。1982、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与我国合作,先后在北京、北戴河举办了眼科流行病学和公共卫生讲习班。1984年中华眼科全国会议上决定将沙眼和防盲协作组改名为防盲协作组,这些都为全国防盲指导组的成立和制定全国防盲工作规划创造了条件。
目前我国城乡经济建设已跨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迅速发展,不但生活对人们视力的要求日益提高,而且全面开展眼保健工作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也逐渐具备,因此,在我国全面地、有计划地进行防盲工作,并使之成为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
障人民健康、促进四化建设,是摆在全国卫生工作者特别是眼科工作者面前的迫切而光荣的任务。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理气候条件和人民风俗习惯差别很大,经济发展和卫生状况极不平衡,眼病和盲目的流行情况有很大差别,根据最近二年来采用统一标准后各地流调资料分析,盲人率最高的为安徽(0.69%)、最低的为黑龙江(0.21%),平均为0.34%,推
算全国约有盲人为400—500万人。虽然较其他发展中国家(0.6—5%)低,但与发达国家相比(0.2%以下)仍有差距,还必须花费很大力气,力争在眼科保健方面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设施的普及和积极开展防治眼病的效果,我国失明原因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因为沙眼、角膜软化症等传染性和营养不良性疾病所引起的失明,已由解放初期的第一、二位降到第三、四位。而老年性眼病,如白内障、青光
眼等引起的失明则上升为第一、二位,成为主要致盲眼病。因为先天性遗传性眼病、眼外伤、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引起的也相对增加。随着国民经济和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民平均寿命的延长,结合人口政策的有效贯彻,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将进一步向老年化发展,这样因老年性眼病
而失明的人数将会大量增加,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可以预言到下一个世纪,眼科保健和防盲工作将面临不利的被动局面,因此必须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搞好全国的防盲治盲工作。
任务:1990年以前,全国各个地区普遍有计划的开展防盲治盲工作,争取到本世纪末将我国盲人率降低到0.3%以下。
措施:
1.切实将防盲治盲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议事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各地的防盲规划,并在人力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盲指导组,加强对防盲工作的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88年以前对本地区的眼病流行情况、盲人率、致盲原因、人力资源、眼科医疗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为制订本省和修订全国工作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绘制中国盲人分布地图提供资料。
4.大力培训眼科医务人员,逐步建立省、市、县的三级防治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应形成一个适应防盲工作需要的中心。县一级到1990年要普遍建立眼科专科,并配备有裂隙灯、角膜显微镜,能开展常见内外眼病(包括白内障、青光眼)的防治工作,成为县的防盲工作
技术指导中心。有条件的省应在中心乡医院建立眼科或五官科,并逐步培训大队医生,加强基层眼病的防治工作。
5.在进行流调和培训医务人员的同时,应利用医疗小分队、防盲医疗队等形式,积极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白内障、青光眼、眼睑内翻进行治疗工作,以迅速降低盲人率。在沙眼患病率较高和沙眼程度较重的地方,应积极开展沙眼的治疗和预防工作,以降低沙眼患病率和减少因此而
来的盲人。
6.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普及防盲治盲知识,达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的目的。同时也可以唤起整个社会的重视,使防盲工作能得到各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7.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研究本地区防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随时检查和总结经验教训,做出评价,以便修订计划和改进工作。
8.在适当时机,在进行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召开全国防盲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对开展防盲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地区要给予批评,并限期做好工作。
9.要求各地将防盲工作规划和防盲指导组成人员名单在1985年底以前报卫生部卫生防疫司,抄送全国防盲指导组办公室。

附件二:全国防盲指导组章程
为加强全国防盲治盲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眼科工作者及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搞好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协作,保证全国防盲工作规划的实现,开创眼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在卫生部的领导下,成立全国防盲指导组。
性质:全国防盲指导组是在卫生部领导下的,由卫生部有关行政领导参加、由卫生部根据需要聘请的若干热心眼病防治工作,具有防盲治盲经验和业务指导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以开展好全国防盲工作为目的的专业性组织。
组织:全国防盲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秘书一人、会计一人。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各地可成立相应的组织。
任务:
1.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制订全国防盲工作规划;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各地的防盲工作规划,组织和推动防盲工作的开展;
2.经常研究全国防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组织各地协作,指导并监督防盲规划的实施;
3.统一全国防盲工作中各种检查和诊断标准,统一防盲的分类方法;
4.与全国眼科学会防盲学组充分合作,不断总结防盲治盲经验,通过资料交流、出版刊物和召开区域性或全国性会议交流防盲工作经验;
5.组织编写和出版适用于基层防盲工作的资料和对群众进行防盲教育的宣传品;
6.利用各种形式开办眼科流行病学学习班、防盲学习班等,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的防盲骨干;
7.受卫生部的委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盲工作进行检查或评比;
8.对卫生部进行对外技术交流及合作项目提出建议;
9.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全国防盲工作进展情况和制订年度的工作计划;
10.随着防盲工作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在必要时通过全组会议讨论通过,对章程进行修订。



198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