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京外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2:33:05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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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京外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试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京外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李瑞环主席有关活跃政协工作的讲话精神,丰富京外全国政协委员活动的内
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全国委员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居住在当地的全 国政协委员开展活动。
可供选择的形式如下:
  一、按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的统一安排,请地方政协每五年组织当地的全国政协委
员进行一次跨省视察;每年组织一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视察。
  二、应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邀请,地方政协可组织当地的全国政协委员进行视
察或专题调研,以及听取他们关于“社情民意”的反映,发挥他们在地方两个文明建设中的
作用。
  三、请地方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和参观活动时,邀请当地有关的全国政协
委员参加。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举行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时,邀请当地有关的全国政
协委员列席,享有发言权。
  五、请地方政协举行重大纪念活动、委员联谊活动时,邀请当地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参
加。
  六、请地方政协组织有关文件的阅读、传达和学习活动时,按规定邀请当地的全国政协
委员参加。
  七、请地方政协根据情况,将印发政协委员的刊物、资料和专题报告等,同时印发给当
地的全国政协委员。
  八、请地方政协加强与当地全国政协委员的联系,为委员搞好服务。可代表政协全国委
员会办公厅在重大节日时向委员进行慰问活动等。   九、请地方政协,按当地全国政协委
员人数和专业情况,有条件的,可组成若干活动小
组,由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和当地的全国政协常委
为小组召集人,根据全国政协的工作安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选题,开展活动。对
居住过于分散,距省会较远的全国政协委员,组织他们参加所在地政协的有关活动。
  京外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活动除委托地方政协组织的上述形式外,政协全国委员会到地方
组织会议、视察、专题调查时,可吸收相关的当地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京外全国政协委员的活动经费,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拨至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不足部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关于切实
解决地方政协活动经费的通知》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指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同政
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局加强联系,将需要提交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领导机关的委员建议
和重要信息,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并向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通报。每年12月上旬,请将当
年组织当地全国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的情况,书面告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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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1993年1月5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 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其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集团内各生产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
各成员企业间因纳税所造成的纠纷自行解决。
第四条 保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集团管理章程和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生产的产品应为国家鼓励出口商品或重点出口创汇商品;
(三)具备加工出口产品的设备、技术和能力;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及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仓库,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
(五)应按会计法规建立有关进口料、件的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等情况的帐册;
(六)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熟悉海关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申请建立保税集团时,其牵头企业应向海关交验以下证件:
(一)《保税集团申请书》;
(二)集团牵头企业及其组成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影印件;
(三)集团内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各加工环节准确合理的耗料定额等有关资料;
(四)集团协议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海关需要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六条 经海关实地勘察并确认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海关予以核发《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第七条 保税集团经批准成立后,如有增加或撤销集团成员企业等情况时,其牵头企业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登记或撤销手续。
第八条 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持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向其签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
第九条 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时,保税集团的报关员或其报关代理人应按海关规定填写进料加工进(出)口专用报关单,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连同《登记手册》等有关单证向进出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条 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监管手续费。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保税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海关按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 保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如需将进口料、件与国内料、件混合加工时,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事先向海关申报投入进口料、件的比例和数(重)量。
第十二条 保税集团内各生产环节和工序所使用的进口料件的消耗定额每年向海关报核,海关根据已核定的消耗定额分段核销。
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进口料、件的储存、使用加工以及有关产品的实际流向等情况制表报送海关核查。
最终产品出口后1个月内,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持凭《登记手册》以及经海关签章的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加工产品因故不能出口而需转内销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在报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核准,缴纳原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方准内销。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四条 保税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期满仍未加工成品复出口或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及加工的产品均属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 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及加工的产品,如在储存、加工、运输过程中发生短少,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应由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承担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驻保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监管或随时派员检查保税进口料件、加工产品的储存、加工、出口等情况以及查阅有关单据、帐册。保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提供办公场所和交通、食宿方便。
第十八条 海关对保税集团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有经营管理混乱或有违反海关规定等情事的,可令其限期整顿或吊销其保税集团证书,直至终止集团保税待遇。
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分别对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及其有关成员企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事宜,按海关其它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2月10日起实施。


修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修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公告(第66号)



  为加快专利审查工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审批的时间及次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办理。

二、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费,将1994年8月9日颁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43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十三)附加费第1项内容修改为:“1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150元”。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