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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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 23 号

  《巢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2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宋国权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巢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市环保、工商、公安、建设(规划)、交通、房产、国土资源、民政、监察、财政、人事、编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居巢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对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域内和市区小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范围内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市执法局依法分别委托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居巢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执法秩序。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市执法局依法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第八条 市执法局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不听劝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行为人给付相应的清洁费用;

  (九)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未按照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可并处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随意吐痰,乱涂乱画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在城市绿化用地内经批准设立但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市执法局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

  (三)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占用、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依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第三十七条 流动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20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碳、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布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四十二条 对在街面、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车辆修理清洗点、摆摊设点、经营卡拉OK等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按核准的经营地点在街面、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四十四条 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化用地等非允许地点停放,妨碍行人通行,情节严重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上停放、临时停车的,可以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可对其驾驶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八章 执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市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七条 市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二)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或者物品。

  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予以罚款的,市执法局应当适用其中一项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不得合并或者重复罚款。

  第五十条 市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市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上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

  第五十二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市执法局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报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市执法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市执法局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章 执法配合、协调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市执法局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事宜。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应当在作出许可(审批)之日起3日内抄送市执法局。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市执法局处理的违法案件,应当移送市执法局处理;市执法局应当在收到有关书面材料后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第五十九条 市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市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可以按照案件的类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市执法局。

  第六十条 市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确认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具有行政确认权限的部门或者具有法定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市执法局。

  第六十一条 市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视不同情况,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五)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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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2〕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岩市专利奖。

  第三条 龙岩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龙岩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龙岩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龙岩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龙岩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龙岩市知识产权局和龙岩市财政局提出,报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龙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龙岩市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设 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前已被授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龙岩市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省级专利奖。

  第九条 龙岩市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6万元;

  (二)二等奖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三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一等奖的,按市一等奖给予配套奖励;获省二等奖的,按市二等奖给予配套奖励;获省三等奖的,按市三等奖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评奖标准:

  (一)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二)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申报龙岩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龙岩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七)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送交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筛选,形成初评意见。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报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向获得龙岩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龙岩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相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龙岩市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由评审办公室优先推荐申报省专利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龙岩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龙岩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专利申请“八项注意”

王晋刚

专利“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是专利申请,因为专利与著作权不同,一旦创作完成,法律就会自动保护。专利是鼓励社会创新的一种工具,所以法律保护的力度非常大,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对发明人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都加以严格的控制,一面专利泛滥,反而对社会创新构成阻碍。专利申请的过程比较复杂,其间也牵涉到企业的各种利益考虑,所以需要细细探讨。

申请前应思考的问题
1.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及范围?
中国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新设计。

每一种专利都有其特定的保护对象,例如,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比专利要小的多,首先是创新的方法不能申请,其次是没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不能申请。知识产权局曾经发过一个公告,列举了8种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于不同工艺生产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由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气动流线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等;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组合的医疗器具。

另外,也须注意是否为法定不予专利的标的,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2. 是否具备专利的三性,即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这三性是所有专利技术必须具备的,但也是最难把握的,就是专利局也经常出错,更不用说一般的专业人员了。虽然难以把握,但是在申请专利前还是自己先行判断为好,免得浪费财力和时间。

3. 是否具有市场前景或产业化价值?
企业专利管理机构必须预测、分析该技术方案可能创造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再做出是否申请的决策。如果出于企业战略上的考虑而不想很快实施,或者市场前景与投资效益不明,那就要考虑有没有进行专利储备的必要。

每个企业在产品创新中都会同时生产很多“副产品”,这些专利有时候与企业的核心产品无关,但是前途非常,这时候就要看企业的专利管理人员的视野了。施乐公司曾经作出了很多历史性的创造,如窗口软件、电脑图像处理软件等,但是,正在复印机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施乐不屑一顾,没有为这些软件申请专利,更没有想到去生产这些产品。结果是产生了微软、苹果这样的电脑巨人。

4.可能获准的专利的防卫力度有多大?
如果你申请并获得了该技术的专利,那该专利能获准的申请专利保护范围有多大?举例说,是整个茶杯还是仅仅是茶杯的把柄?相对于在先技术与他人已有或已申请公开的专利,你的专利的“势力范围”有多宽?他人回避该专利范围的难易度有多高?你的专利阻却他人进行“绕过”的力道有多强?

同样,企业也没必要为技术围墙特别高的技术申请专利,因为这些技术“自己能够保护自己”,不必要冒公开技术秘密的危险,也没必要支付额外的申请维护专利的费用。

最需要保护的是简单的技术方案,特别是那些创造投入高,技术门槛低的技术。日立自动气流传感器从技术的角度看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所复制,所以他们为自己的传感器申请了专利。但其它公司明白日立申请了许多核心专利权,因此不敢直接盗用日立的技术进行仿制,他们只能寻求更为复杂的方法绕过日立的专利权,这样他们的气流传感器价格高、质量差,市场竞争力就较弱,最后只能是日立产品的伴舞者,帮着日立开疆拓土,蚕食边缘市场。



5. 专利披露的范围应该是多宽?
也就是说专利申请公开后可能透露多少技术秘密?技术披露不足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即使获得也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爱迪生的灯泡专利就碰到过这样的尴尬。当时他指控他人侵权,法官便让他按照自己专利披露的信息现场生产一个灯泡,结果爱迪生失败了。但专利说明书公开技术秘密太多又易于被他人抄袭仿冒,所以,一般的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外都保留了一定的技术秘密。当然,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技术秘密披露越少越好,最主要是要避免泄漏关键的技术秘密。

另外,还要考虑专利公开之后,对目前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相关的技术开发有多大的帮助?如果竞争对手在这方面的技术开发尚处于蒙昧状态,那就没必要申请专利,有些专利技术是一点就透的,特别是对生产研究相关产品的竞争对手来说;但是,如果竞争对手的技术已经日渐成熟,那就要赶快提起专利申请。这样,专利申请问题其实转化成了一个企业信息情报体系的问题。

6.专利申请是否与有关的技术合同互相抵触?
任何技术导向型企业都签订有各种技术合同,如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等。微软就曾经禁止合作厂商为安装了WINDOWS操作系统的硬件设备申请专利,直到最近才解了禁。

所以,在申请专利前,专利管理部门必须检查已有的技术合同,看是否有抵触或不利于与他人签订的技术交流、授权或销售合同的执行。

7. 成本效益分析
申请专利的目的是获得垄断的客户和市场,不是“为专利而专利”或者“为技术而专利”。所以在专利申请前,专利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检查成本问题,看企业有无足够的资金申请并维护、经营该项专利。企业要避免盲目申请专利,对大企业尤其如此,因为他们有成百上千的专利,实施率很低,而专利的申请、每年的年费,以至专利授权、专利诉讼、专利管理都需要支付大量的资金,申请国际专利更是费资不菲。如果申请不当,原来看好的专利有可能变成纯粹的成本支出,这也就是美国大公司最注重专利管理的原因。

8. 能不能用更经济的方式来保护?
例如能否以著作权、商业或技术秘密来保护,因为这些保护的方式成本要低得多。 进一步讲,有些技术用技术秘密的方法保护跟恰当,如祖传秘方,可口可乐的饮料配方等。

在日本西部的新厂开始生产液晶电视的Sharp,则已经采取若干极端的措施,以防范技术外流。该公司的龟山厂禁止访客,严防重要的工程师身分外泄,也不准员工在厂内使用照相手机。对于某些特定产品,它甚至选择不申请专利,因为担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和文书中,会让竞争对手打探到这些独门技术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