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37:49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08]1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49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77%调整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22%调整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五年以下(含五年)
4.77
4.59

五年以上
5.22
5.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江泽民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决议》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议》从国家命运的战略高度,对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青少年一代的关怀和厚望,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少年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的各级组织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大力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服务万村行动,团结带领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要突出抓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青少年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努力在实践中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会议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增强青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

  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构筑起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要紧紧抓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髓,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在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理论学习活动。青年干部要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要从正确认识和解决现实问题入手,不断把青年职工的理论学习引向深入。充分发挥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理论学习小组的作用,组织大中学生学好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各级团校要加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科建设,团的宣传部门和研究出版机构要根据青年学习的需要,编写一批通俗理论读物。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广大青年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增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坚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二、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发愤成才、艰苦创业

  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广大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把中国近代史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基本国情,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国防和国家安全,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广大青少年认清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真理,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运用重要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大社会活动,在青少年中开展内容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共青团、少先队举行重要集会、重大活动要升国旗、唱国歌。普及、规范以公民意识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成人宣誓为主要内容的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办好少年军校,培养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充分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大中学生深入群众、认识社会、了解国情,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刻苦学习、发愤成才。注重运用各种类型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富有实效的教育活动。青联、学联组织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族各界青年紧密地团结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要在青少年中倡导和树立艰苦创业精神,帮助他们认识我国还处在创业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艰苦奋斗、励精图治、知难而进、自强不息,把爱国主义热忱转化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行动。

  三、继续加大希望工程的实施力度,弘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

  要充分发挥希望工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动员更多的青少年捐资助学,为贫困地区的群众奉献爱心;拓宽社会化筹资渠道,探索新的捐资方式,突出救助失学儿童这个工作重点,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救助因贫困失学儿童的目标。积极推进“希望书库”建设,尽快将10000套图书送到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手中。要通过实施希望工程,在青少年中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互助友爱、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倡导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时代风尚,同时使贫困地区的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激励他们为早日脱贫致富艰苦奋斗。

  四、大力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形成和青少年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

  青年志愿者行动是青少年履行公民义务,志愿为社会、为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一种社会活动方式,是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加强青少年社会道德建设的生动实践。要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求服务的方向,重点抓好在社区和扶贫工作中的青年志愿服务。以“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为主要方式,以青年志愿服务站为阵地,努力推进青年文明社区建设和大学生社区援助行动。根据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抓好扶贫接力计划、大中学生志愿者扫盲和科技文化服务。农村青年志愿者行动要围绕奔小康和文明村镇建设,在助耕帮困、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要坚持服务与育人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坚持活动开展与机制建设并举的方针,以办事业的精神和社会化的方式,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向新的目标迈进,力争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

  五、努力扩大“手拉手”互助活动的范围,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打好思想品德基础

  “手拉手”互助活动是城市与农村、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健康与残疾、各民族少年儿童之间互助互学、共受教益的教育载体,是新形势下提高少年儿童素质,进行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的有益探索。要按照“巩固、提高、扩展、深化”的要求,在拓展教育内容和活动领域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好“手拉手”系列活动,使少年儿童从小就对国情有所了解,培养他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精神和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集体主义精神。建立“手拉手”好朋友通信交流等制度,逐步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先队辅导员在“手拉手”互助活动中的组织和指导作用,广泛争取家长和社会热心人士的关心和支持。要运用多种方式,扩大互助范围,使更多的少年儿童参加到这一活动中来。

  六、全面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带领广大青年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职业文明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组织带领广大青年职工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创造一流工作成绩,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要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实际问题入手,广泛开展优质服务,力求取得更大实效。以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为载体,立足岗位、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积极投身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与改善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的同步提高。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保持青年文明号的先进性和导向性。不断扩大活动覆盖面,以抓好窗口行业为基础,逐步向重点建设工程和工业企业拓展。用2至3年的时间,形成导向鲜明、基础坚实、机制完善、持续发展的工作格局。

  七、广泛树立和宣传各类青少年典型,在青少年中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浓厚风气

  在改革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青少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是实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的榜样。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他们的事迹和思想,深入挖掘他们的社会价值和时代意义。要抓好“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十佳少先队员”以及“杰出青年岗位能手”、“杰出青年农民”、“杰出务工青年”等评选工作,树立优秀青少年的群体形象。适时推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具有时代特点的青少年典型人物。进一步规范、完善评选表彰制度,形成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优秀青少年的机制,充分发挥青少年榜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良好风气的形成。

  八、进一步办好团属新闻出版事业,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产品

  团属新闻出版单位是生产青少年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的重要部门。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广大青少年奉献最好的精神食粮。团属报刊要讲政治、守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团属出版单位要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多出精品,特别要抓好长篇小说和少儿作品的创作出版。要大力推进“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团属新闻出版队伍。

  九、搞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开发利用,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

  青少年活动阵地是共青团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要充分发挥青少年活动阵地的作用,广泛开展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培训、文体娱乐等丰富多采的活动,正确引导青少年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千宫百万”的活动,依托青少年宫进行计算机、财会、外语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创建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努力促进农村青少年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力度。

  十、切实加强团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团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团的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精神。要认识到我们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党性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团的领导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青年服务。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政,要求青年做的自己首先做到,成为青年的表率。要贯彻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贵在落实的要求,深入基,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探索总结新经验、新办法,讲求工作实效。切忌作风飘浮,力戒形式主义。

  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号召,团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生力军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黔西南州)个体私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扶持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组成,属私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企业条件,经依法核准登记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与国有、集体经济和其他类型经济享有平等地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源,在费用收取和管理方面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对待。

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信息和人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营,依法租赁、承包、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域内依法申请用地,按规划投资兴办市场。
新建市场按规定应征收的费用减半收取。进入新办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1年内免收市场交易费。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从快办理审批手续,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利用农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投产经营有收入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事业。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准许申办私立医院、个人诊所等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到边远贫困乡镇、村兴办医疗机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准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私立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和科研机构。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兴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娱乐、体育项目。
第十一条 对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或农民平均水平的城乡贫困户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免收办理证照的登记费,并在2年内按国家规定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
第十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子女在暂住户口所在地就近入托入学,享有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在经营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专业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与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产。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搞行业垄断,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推销、搭售商品或强制接受指定服务。
第十六条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收费卡制度。经批准的收费,必须持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严禁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需出境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协助办理手续。

第三章 登记与管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吊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其进行税收征管。
第二十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开办私营企业。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及项目外,不实行前置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从受理之日起,在10日内核准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其他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办理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8日内给予批准或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内自主经营;
(二)对自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理和收益分配;
(三)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商标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四)行使劳动用工自主管理权;
(五)决定利润分配、员工的劳动报酬和分配形式;
(六)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破产申请;
(七)除国家定价和实行监审价格的商品外可以自行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八)建立、变更、解除合同;
(九)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或者担保贷款;
(十一)申请取得外贸出口权;
(十二)参与评比先进;
(十三)参与报考国家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的人员;
(十四)有权拒绝摊派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集资、罚款;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三)依法纳税,照章缴费,按规定使用发票;
(四)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消费者监督;
(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合同;
(七)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福利保险,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八)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九)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集资、罚款和进行摊派的;
(二)强行推销、搭售商品和强行规定进货渠道的;
(三)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四)非法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
(五)非法侵占、平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资产的;
(六)非法扣缴、吊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办学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办理,对无故拖延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返还,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赔偿法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按照管辖范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刁难,对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



200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