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20:06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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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等因素影响,国内部分地区出现了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供应紧张的状况。11月1日,国家在采取综合配套措施的基础上,上调了成品油出厂价格和零售中准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资源紧张的状况,但局部地区柴油供应依然偏紧。为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维护正常的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认识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分析和供应协调,是商务主管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重要商品市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成品油经营企业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所在。为此,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及时掌握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

  二、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动态,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一)继续做好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分析工作。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监测机制,及时跟踪监测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继续实行成品油市场监测分析周报和月报制度,定期对成品油市场供应、销售、库存等运行情况进行收集和分析,掌握市场动态情况,科学评估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在供需矛盾突出、发生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商务部,以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二)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警方案。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把握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警方案,提高应对市场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应急状态下的保供重点,确保因突发事件引起市场供应紧张时,能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合作,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保证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平稳。

  三、引导、协调国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担负起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的责任

  (一)积极协调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市场资源配置。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资源紧缺、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积极调配资源,增加供给,保证合理库存水平,引导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要积极协调当地主要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确保人民生产、生活、重点工程、社会公共服务业和救灾用油,保证农业生产用油不受影响。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全力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作用,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炼厂生产,提高成品油收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增加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产量;做好资源调运工作,确保产运销衔接畅通;努力挖掘库存潜力,加强销售监管;严格控制出口,加大成品油进口,模范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克服各种困难,增加市场资源投放,保证市场的稳定供应。同时,加强与社会加油站的协作,统筹安排资源,保证签订有效供油合同或协议的社会成品油经营单位能够得到油源,维持正常经营,确保成品油市场协调发展。

  (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主动配合,提高市场供应保障能力。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陕西省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通力合作,积极配合销售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拓宽国内采购渠道,增加市场资源投放量,完善市场供应保障机制。

  四、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制度,降低流通成本。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和过程监管,引导企业规模化经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国内成品油分销领域的集约化程度,防止多级批发抬高价格。

  (二)各部门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工商、物价、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大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巡查、检查,密切关注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和社会加油站的运营情况,严肃处理价格违法、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抢购囤积、无证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对成品油市场供需及价格情况进行正确客观地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树立群众对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的信心,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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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4〕50号

翠屏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是指在宜宾市翠屏区辖区内,因依法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非农业人口者。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遵循鼓励和促进再就业、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采取发给创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实施。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
除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合法的永久性宅基地和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赡养)入户的村民,以及这些村民中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用时,征地部门只为其他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补助:
(一)退休(养)回乡的原城镇或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二)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既无承包责任地又无合法的永久性宅基地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享受征地补偿补助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的年龄核定,以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计算基准日,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五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情况,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后,及时将农转非村民的资料抄送市财政和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村村民全部安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按本暂行办法安置征地农转非村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按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计算的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部安置补助费用于按本暂行办法安置农转非村民,其余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恢复、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生产。
第七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个人所有的山林竹木、建构筑物等附着物,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村民接受补偿并完成农房搬迁、签定安置协议的,方可享受本暂行办法的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中,男60周岁(含,下同)、女55周岁以上年龄的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毕后,由征地部门一次性发给6000元生活补助费,从次月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参照翠屏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今后随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第九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中,男18周岁至59周岁、女18周岁至54周岁的人员,按《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毕60日内,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补缴10年的失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18周岁至45周岁、女18周岁至40周岁的,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男46周岁、女41周岁人员,缴纳6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龄每增加1岁增加缴纳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缴纳15年。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附表。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拨付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办理参保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由征地部门计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1%的比例一次性为投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计发。今后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征地农转非村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不满18周岁的征地农转非村民,接受补偿并完成农房搬迁、签订安置协议后,由征地部门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10000元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没有就业的,可以按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第十五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在本暂行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本暂行办法施行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征地农转非村民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村民,征地后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后生活仍然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村民统一纳入城镇新成长的失业人员予以登记,按规定发给《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再就业帮扶,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村民按每人500元培训费的标准,由征地部门向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拨付。就业服务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征地农转非村民进行就业前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合格者,推荐一次就业机会。
凡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将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提供给被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村民就业。
用人单位应优先招录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村民,并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应享受本暂行办法补偿安置村民中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由本人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相应手续;服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者,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返籍登记户口后,按释放和解教之日计算年龄,办理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手续。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为征地农转非村民的社会保障实施资金调节,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依法实施征地但尚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过去本市制定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基本养老保险、创业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

人员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
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标准
创业补助

金标准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
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871
1000

男54周岁、女49周岁
缴纳14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480
2400

男53周岁、女48周岁
缴纳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18088
3800

男52周岁、女47周岁
缴纳1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16697
5200

男51周岁、女46周岁
缴纳1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15305
6600

男50周岁、女45周岁
缴纳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13914
8000

男49周岁、女44周岁
缴纳9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12523
9400

男48周岁、女43周岁
缴纳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11131
10800

男47周岁、女42周岁
缴纳7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9740
12200

男46周岁、女41周岁
缴纳6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8348
13600

男18周岁至45周岁、女18周岁至40周岁
一次缴纳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6957
15000


说明:1、本表按1人进行计算。
2、本表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2003年省年平均工资11595元的60%计算,今后随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而相应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金额。


【案情】

2010年10月,王某乘坐列车期间,与斜对面座位的旅客许某搭话后相识。在列车上,王某利用为许某冲泡方便面之机,在其中投放了安眠药,许某食用后不久昏昏欲睡。为避人耳目,王某将许某扶至车厢连接处让其躺下,趁机劫取了许某身上共计价值3000元的现金及手机等财物。列车停靠站台时,王某下车逃逸。后许某向乘警报案,王某被抓获。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采用麻醉方法在列车上实施抢劫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火车上,理应以“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单纯的字面含义,而是注意探求条文体现的立法精神,从行为是否直接破坏公共秩序、是否直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两个关键之处来判断,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并非所有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均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其立法本意在于这类犯罪不仅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且还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会造成乘客和驾驶人员的恐惧进而危及交通运输的安全。可见,在将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时,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就场所特征而言,抢劫行为发生在能够且实际承载多数乘客的、正在运行过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这里包含两个要点:其一,本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能够且实际承载多数乘客的大、中型汽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二,本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是正在运行过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因为只有在运行过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才能既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又危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从而较抢劫罪的基本犯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就行为特征来说,抢劫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构成普遍的侵害或威胁。只有这样,在客观方面才能显现出其同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普遍地侵害或威胁,从而较之单纯抢劫特定个人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客观危害性;在主观方面才能充分反映行为人面对多数乘客仍然决意实施抢劫,亦具有更为严重的主观恶性程度,从而凸显立法者给予加重处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反之,倘若行为人意图抢劫特定的个人,客观上也是仅仅劫取特定个人的行李等财物,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考察,还是从抢劫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方面评判,其与在其他场合发生的抢劫罪的基本犯行为并无明显区别。换言之,该种抢劫行为并不具有同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公共交通运输秩序及安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将其排除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范围之外,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如果简单地将其作为情节加重犯予以加重处罚,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相违背。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抢劫行为虽发生在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上,但是其抢劫行为所针对的对象系许某这一特定个人的财物,并非针对列车上的所有乘客,不具有公然性,且其麻醉抢劫行为并不足以危及列车的运输安全。可见,王某的该种麻醉抢劫行为并不具有同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公共交通运输秩序及安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在其他场合发生的抢劫罪的基本犯行为并无明显区别,因此,应当将其排除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范围之外,仅以抢劫罪的基本犯行为论处即可。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