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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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要求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的退税审核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时须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的凭证,承建企业为工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委托购买国产设备明细表、承建企业移交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部门的设备验收意见书、付款凭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报后,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范围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的,均须向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对回函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予以办理退税;对回函未能确认发票真实或回函未能确认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及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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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连续三年获得较好收成,粮食供给形势明显好转。在好的形势下,对粮食问题必须有正确认识。当前我国不存在粮食多了的问题,从宏观和长远角度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粮食供求平衡状况将会
始终偏紧,对此,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还要充分重视当前粮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粮食系统销售下降,导致经营性亏损猛增,粮食财务挂帐日趋增多,给各级财政、银行造成很大负担;省际间调销不畅,有的粮食企业停止议价粮收购,部分地区出现
粮食市场价低于定购价的趋势;粮食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相当严重,调销资金回笼缓慢,影响收购资金周转。这些情况表明,如不尽快深化改革,改善管理,将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确保粮食丰产丰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切实做好当前粮食经营管理和收购、储
存工作,同时,抓住机遇,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迅速扭转企业经营亏损。粮食部门要根据转变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更新观念,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全力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商业性亏损不得再到银行挂帐。粮食企业要向便民连锁店的方向发展,开展以粮为主的
多种经营,减少周转环节,搞活流通,搞好服务。要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杜绝不合理的费用开支,坚决把过高的流通费用降下来。各级政府要建立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定期考核。要按照《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
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精神,加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消化工作,不得出现新的政策性亏损挂帐。
二、稳定市场粮价,抓好粮食收购工作。搞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关系到明年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生产和市场稳定,也是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粮食收购作为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来抓。当前首先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防止粮价过度下滑。办法就是继
续做好议价粮的收购,实行挂牌收购,敞开收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拒收、限收。同时要抓紧完成已经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粮的收购任务。对议购粮要按市场价收购,市场粮价低于定购粮价时,要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格收购,保护价格要参照定购价格制定,购销差价由中央和地方
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补贴。专储粮要按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市场价低于定购价时,按定购粮价格收购。一定要把农民交售的粮食都收上来,同时,要做好收购的服务工作,方便群众交售粮食,以保护农民收益。
三、利用当前有利时机,结合粮食体制改革,抓紧充实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既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粮食总量平衡的重要手段。今年全国粮食增产,为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国务院决定再安排收购一部分国家专项储备粮,增加的国家储备粮要与地方储备粮、地方周转粮分库储存。各地区必须按照“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必要的地方粮食储备,尽快达到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水平。各地区地方粮食储备的具体数量要按照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执行。地方政府要督促粮食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四、搞好粮食省际间调销的协调工作。为了缓解当前部分粮食产区库存压力,为新粮收购腾仓倒库,粮食产区要采取多种措施,扩大销售渠道,积极促销。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新粮上市以后,可同时开放县以上粮食市场。粮食销区要采取措施,促进粮食部门、粮食企业和饲料生
产企业到主产区县以上粮食市场购买粮食,补充库存。国务院决定,今冬明春从东北地区再调出30亿斤专储玉米,运往京、津、沪三市和其他消费量大的地区。同时安排东北地区50亿斤议价玉米进行省际间调齐,具体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经贸委要会同铁道部
、交通部优先安排运力,组织好粮食运输。产区销区要从全局出发,互相配合,组织好粮食的接运。
五、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严禁挤占挪用。为了保证粮食收购和调销的正常进行,要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筹措收购资金,绝不允许给农民“打白条”。同时,要严格禁止挤占和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地
方政府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压缩其他开支,集中用于粮食收购;要限期清理收回各种不合理占用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新的挤占挪用;要加快粮食调销货款的回笼,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粮食企业要逐步消化已发生的经营性
亏损,对今年第四季度以后新发生的亏损,银行不得相应增加贷款。财政部门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款和用于粮食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资金,要足额及时到位。银行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补充收购资金的供应,监督资金使用,不得挤占收购资金。对企业和财政因先支后收、筹措资金临时
不到位而暂时需要由银行垫付资金的,要按银行规定签订垫付协议,地方政府和银行要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严肃查处,绝不放任姑息。
六、多渠道解决粮食仓容问题。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切实解决好储粮问题。粮食部门应主要利用现有设施,进一步挖潜,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安排储粮,增加储存能力。对粮食部门租用社会仓储设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租用社会仓库一定要达到安全储粮的
标准,确保粮食能够运得进、保管好、调得出。为增加粮食仓储设施,要充分利用停工闲置的厂房、仓库,进行改造后储粮。国家专储粮和仓储设施要合理布局,逐步向销区转移。
七、进一步深化粮食流能体制改革。当前粮食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粮食流通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合理的反映。现在粮食市场供应充裕,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显著改善,应当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按照政企分开、储备和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
任分开、新老挂帐分开和完善粮食价格机制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当前要把做好粮
食收储工作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秋收后增加的国家专储粮要按新的办法运行。



1996年11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3]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做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含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要高度重视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理顺银行卡业务发展和联网通用工作的关系,按照2001年全国银行卡工作会议确定的3年工作目标,全面推动银行卡业务的联网通用、联合发展。

二、各单位要着重做好现有系统的推广普及、应用功能完善和受理市场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银行卡跨行交易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各单位要继续采取措施,完善银行卡联网通用、联合发展相关的基础建设,保证银行卡联网通用整体效益的发挥和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

(一)进一步巩固、完善银行卡联网通用“314”目标的成果,全面提高跨行交易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广大群众对银行卡跨行通用工作的满意度。

1、各商业银行(含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和邮政储汇局,特别是目前已完成新系统开发和升级改造工作的商业银行,要切实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行内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的稳定性和交易成功率,加强系统维护和安全运行工作。

2、进一步加强对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解决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中存在的终端机具标准化改造不彻底、部分商户受理业务开放不全面等问题。

3、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交易成功率,力争2003年内使银行卡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平均达到80%以上。

4、尽快制定并推行银行卡跨行业务相关服务标准,提高银行卡跨行业务服务质量。

(二)进一步扩大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覆盖面,力争2003年内实现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各类非专用银行卡的联网运行和跨地区使用,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推广“银联”标识卡。

1、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进一步加快终端机具标准化改造和跨行业务开放工作进度,于2003年底前实现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ATM、POS等终端机具的资源共享和各类非专用银行卡的异地跨行通用。

2、全面普及“银联”标识卡。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新发行的各类人民币银行卡必须符合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加贴统一的“银联”标识;对于现有的非“银联”标识卡,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制定更换计划和明确工作要求,并于2003年8月20日前将更换计划等材料报人民银行备案。

(三) 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有关政策和规定,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银行卡受理市场。

1、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加大银行卡受理市场的发展力度,力争2003年内使本行POS装机总量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2、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重点抓好ATM、POS等终端机具相关专业化服务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推动银行卡专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此外,人民银行北京、上海、成都和长春四市的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银税”共享机具的应用试点工作。

3、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要积极推动北京、上海等城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切实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上海2010年世博会做好有关银行卡受理环境的建设工作。

(四)全面提高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处理工作效率。

1、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会同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补充、完善差错处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科学有效的差错处理流程,明确差错处理各参与方的责任,细化各环节分工。

2、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继续完善技术处理手段,加强对差错处理各环节的督促和检查,提高差错处理效率。

3、高度重视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更好地为广大持卡人服务。

(五)组织开展现有45个“银联”标识卡推广应用城市终端机具标准化改造验收工作。

1、45个“银联”标识卡推广应用城市终端机具标准化改造验收工作由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和部署(具体方案另行发布),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负责组织所在地的具体验收工作。

2、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本行相关机具的检查验收工作,并要积极配合、参与各城市的测试检查及总结整改工作。

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03年7月底前组织拟定检查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报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施行,并组织专门队伍,深入各城市检查验收工作第一线,配合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做好测试检查和整改工作。

(六)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积极开发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工作相关的银行卡服务功能,推动银行卡与各种具有支付功能的行业卡的结合,并加快研究推动IC卡的普及应用和发展,促进“一卡多用”,方便群众生活。

(七)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银行卡联网通用相关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快防范措施的更新和高新实用技术的采用,加大银行卡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各类银行卡的防伪、反假能力,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利用银行卡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大持卡人和银行资金的安全。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