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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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威政发 〔2006〕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
  “下列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如下数额发给生活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000元。
  在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扩大享受生活津贴的范围,提高津贴标准。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再发给生活津贴。”
  二、将第十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修改为: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相当层次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不受编制限制。”
  以上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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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与全球化的加深,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促进甚至决定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温总理说:“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更关系到国家的未来长远发展。
近几年,我国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越来越多,如温州打火机纠纷、华为公司软件专利纠纷、吉利汽车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但国内能应对这些诉讼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却是凤毛麟角。事实证明,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严重匮乏,人才构成也不尽合理。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已刻不容缓。
因此本人认为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高校的培养
我国最大量需要的是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律师类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人才。高校应多招收有理工科本科背景的知识产权研究生,因为企业最大量需要的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律师类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人才最好有理工背景。而根据我国高校多年来多种模式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历史经验,在本科生阶段一般是难以同步完成理工科和知识产权法两方面的学业的。 所以,知识产权研究生主要应当多招收有理工科本科背景的,以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主流需求。
另外,从我国高校教育模式上看,目前高校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上面仍为重法理,轻实践。因此各高校应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培养综合型、全面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高校承担着相当大的挑战,理应改变这种脱离实际的做法。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现在应当向企业倾斜,应当注重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和实务性。应当从教学计划、教材适用等各方面强化注重实务的案例教学和实践环节。
二、企业的培养
企业的发展同其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同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高层更要重视吸纳、培养更多的优秀人员进入知识产权部门。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生存之本,依据国情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树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让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与前进的 “加速器”。相对外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则显得重视不足。现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很多集中在专利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司法领域,大量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经营人才还很欠缺。
企业应从以下几点培养知识产权应对人才:
(一)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新员工知识产权教育、专利中级教育、专利高级教育、管理者专利教育以及海外知识产权教育等,同时还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培训。通过这种培训,可使全员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二)针对知识产权部门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包括为期3年的在岗基础培训、各种研修会、演讲活动,以及不同期限的海外培训课程。岗位轮换制度可使员工们对企业研发及申请专利的各个流程全面了解,有助于员工更加有针对性地工作。公司可以规定,知识产权部门的员工,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及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此来促进全员水平的提高。
(三)为了激励员工,企业可制定一系列发明奖励制度。员工申请专利时会获得奖励。如果此专利能应用到企业的产品中,公司还会给予这项专利的发明人一定奖励。如果该专利授权给其他公司,获得收入,那么该专利的发明人也会获得实际的回报。专利授权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效益越高,该员工所获得的奖励也越大。
三、政府机构的大力扶持
政府机构应积极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定期为知识产权学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搭建平台促进交流与合作。

广东省农办、监察厅转发《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农办 监察厅


广东省农办、监察厅转发《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农办 监察厅




省农办、监察厅于2月10日发出《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农〔1998〕008号),要求各级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五大
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坚持下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
1.村提留、乡统筹费;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集资款;
5.土地补偿费;
6.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
4.招待费支出;
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7.上交乡统筹费;
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
1.农户往来;
2.内部单位往来;
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
4.银行(信用社)贷款;
5.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数额;
3.提取公积金数额;
4.提取公益金数额;
5.提取福利费数额;
6.投资分利数额;
7.其他分配。
(七)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七条 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帐目必须真实可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
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于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暂行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应将执行本暂行规定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村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