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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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46号
1999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你们,请从速转发至所辖各城市商业银行,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贯彻执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将城市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及税后利润分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心支行要督促辖内城市商业银行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尽快组织人员全面清查和评估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严格按照《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范围,对呆坏账进行确认,并将呆坏账清单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此基础上,督促城市商业银行按规定程序加大呆坏账核销的力度,加快呆坏账核销的进度,并切实落实对已核销呆坏账资产的保全和追收责任。
二、对不良贷款比例超标的城市商业银行,每年税后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对资本充足率不足8%和实际不良贷款比例超过30%的城市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的有关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呆账准备金。对实际应核销呆账超过呆账准备金余额部分,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呆账准备金补足,否则原则上不得对股东分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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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

(银发[2005]140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行业自律行为,明确债券远期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拟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现印发你们。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公布并组织签署,并将签署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参与者公告。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债券远期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债券远期交易可能蕴含一定风险,交易双方须了解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审慎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等,以确定是否从事债券远期交易。

  第三条 名词释义
  (一)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远期交易的含义相同。
  (二)标的债券:远期交易的标的资产。在成交合同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三)标的债券数量:标的债券的面值总额,单位为万元。
  (四)买方:交易双方中买入标的债券的一方。
  (五)卖方:交易双方中卖出标的债券的一方。
  (六)成交日:交易双方订立成交合同的日期。
  (七)结算日:交易双方约定的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的日期。
  (八)远期交易期限:成交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
  (九)远期交易净价:交易双方在成交日约定、在结算日进行交割的标的债券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结算日应计利息:上次付息日(或起息日)至结算日为止(不含结算日)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支付债券所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一)结算金额:远期交易结算时,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资金额。结算金额=(远期交易净价+结算日应计利息)×标的债券数量/100,单位为元。
  (十二)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三种。
  (十三)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远期交易债券交割的账户。
  (十四)资金账户: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远期交易资金支付的账户,其基本要素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第四条 交易双方进行远期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双方在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成交合同(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时,可视需要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本协议与书面形式的成交合同及补充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远期交易合同。
  远期交易合同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立即生效。

  第五条 为保证远期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一)交易双方约定设定保证金(券)时,须明确保证金(券)的金额、数量、种类、提交日期、提交方式及保管方式。
  (二)保证金可由双方自行保管,也可集中保管。集中的保证金由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代为保管,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并与远期交易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在保证金的集中保管及其处理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证金及其孳息归保证金的提供方所有,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不得挪用。
  保证券由中央结算公司在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中办理质押登记。
  (三)交易双方应按约定提交或追加保证金(券)至约定账户。
  (四)交易双方应在完成资金和债券结算后的次一工作日,将保证金及其孳息足额返还至约定资金账户,或将保证券予以解押。

  第六条 交易双方应在成交日或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且相匹配的远期交易结算指令,并在结算日将足额资金(或足额债券)支付(或交割)至交易对手方指定资金(或债券)账户。

  第七条 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但不限于如下情形时,即构成违约:
  (一)买方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
  (二)约定提供保证金(券)的,买方或卖方未按约定将足额保证金(券)提供(质押)到约定账户。
  (三)约定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的:
  在结算日卖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交割,或虽有足额债券但未交割至买方指定债券账户,卖方违约;
  卖方有足额债券用于交割,但买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或虽有足额资金但未支付至卖方指定资金账户,买方违约。
  (四)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见券付款的:
  在结算日卖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交割,卖方违约;
  卖方有足额债券用于交割,但买方没有按约定足额划付资金,或已足额划付资金,但未发送付款确认指令,买方违约;
  买方已按约定足额划付资金,并已发送付款确认指令,但卖方未按约定将足额债券交割至买方指定债券账户,卖方违约。
  (五)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见款付券的:
  在结算日买方未按约定将足额资金划付至卖方指定资金账户,买方违约;
  买方已按约定将足额资金划付至卖方指定资金账户,卖方未按约定将足额债券交割至买方指定债券账户,卖方违约。
  (六)买方或卖方在完成资金和债券结算后,未按约定返还保证金及其孳息至约定资金账户,或未将保证券予以解押。

  第八条 远期交易发生违约,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交易双方在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违约处理不能达成协议,应执行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交易一方发生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约行为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延迟履行合同导致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非违约方也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就违约期间发生的有关合理费用进行补偿。
  (二)交易一方发生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违约行为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延迟履行合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非违约方也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就违约期间发生的有关合理费用进行补偿;若非违约方已将资金(或债券)支付(或交割)到违约方指定的资金(或债券)账户,则有权要求违约方不迟于接到非违约方书面通知后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支付资金及其孳息或将债券予以返还,并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交易一方发生第七条第(六)项违约行为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将保证金及其孳息返还至约定账户或将保证券予以解押,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延迟返还保证金及其孳息或延迟解押保证券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本条第(一)项中,违约所导致的损失为合同终止当日非违约方通过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招标达成相同到期日、相同标的债券及数量的远期交易的结算金额与原远期交易结算金额的差额。
  (五)本条第(二)项中延迟履行合同导致的损失按如下公式计算:
  延迟履行合同导致的损失(资金延迟支付)=结算金额×(补息利率×资金延迟到账天数/360+罚息利率×资金延迟到账天数)
  延迟履行合同导致的损失(债券延迟交割)=结算金额×罚息利率×债券延迟到账天数+Max{结算日标的债券市场价值-实际交割日标的债券市场价值,0}
  合同终止所导致的损失为结算金额与合同终止当日标的债券市场价值的差额。
  其中,结算日(或实际交割日)标的债券市场价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一致,则根据相同剩余期限的同种债券在结算日(或实际交割日)的到期收益率计算;合同终止当日标的债券市场价值由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招标买入或卖出确定。
  违约方不迟于接到非违约方书面通知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支付资金及其孳息或将债券予以解押,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给予相应的赔偿按如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结算金额×罚息利率×资金占用天数
  (六)本条第(三)项中延迟返还导致的损失按如下公式计算:
  延迟返还导致的损失(延迟返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补息利率×保证金延迟到账天数/360+罚息利率×保证金延迟到账天数)
  延迟返还导致的损失(延迟返还保证券)=结算日的次一工作日保证券市场价值×罚息利率×债券延迟到账天数+Max{结算日的次一工作日保证券市场价值-实际返还日保证券市场价值,0}
  其中,结算日的次一工作日(或实际返还日)保证券市场价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一致,则根据相同剩余期限的同种债券在结算日的次一工作日(或实际返还日)的到期收益率计算。
  (七)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中,如违约方已经提供保证金的,各项赔偿和补偿应优先从违约方提供的保证金及孳息中扣除,不足部分向违约方追索,剩余部分返还违约方。
  如违约方提交保证券的,非违约方可在合同终止当日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确定保证券价值,或由非违约方委托(非违约方委托时,应提交违约事实和责任确认书(原件))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招标出售保证券。各项赔偿和补偿应优先从所确定的保证券价值或出售保证券所得金额中扣除,不足部分向违约方追索,剩余部分返还违约方。
  (八)已按约定提供保证金(券)的非违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合同时,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及时全额返还已提供的保证金及其孳息或将保证券予以解押,并有权向违约方收取罚息。
  罚息按如下公式计算:
  罚息=保证金金额(或保证券面值总额)×罚息利率×保证金(券)占用天数
  (九)本协议项下,补息利率和孳息利率均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可由交易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日利率万分之六,交易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
  (十)本条所约定的各项违约赔偿(或补偿)可单独或合并适用于违约方。

  第九条 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实和/或违约责任认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或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实和责任认定达成协议,但未就违约处理达成一致,而又未按本协议违约处理条款执行的,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远期交易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交易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同意终止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的,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予以公告。
  发生本协议第九条情形,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于接到仲裁或诉讼结果后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远期交易资格的,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远期交易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有关条款。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N+2份,参与者各执一份,分别送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备案一份。


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签署页


  本单位已阅读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内容,并同意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
  签署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姓名:
  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地址: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工业兴市和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切实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总体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荆江质量奖(以下简称荆江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凡我市农业、工业、服务业的企业或组织均可以申报荆江质量奖。荆江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荆江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三家。荆江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或组织获奖满三年后可参加复评。荆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列入荆州市争创国家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的培植计划,在有效期内,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同类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再重复参加本奖项的评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荆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纳入荆江质量奖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荆江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六条 荆江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荆江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包括组织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与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八条 获得荆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该年度荆江质量奖奖项将空缺。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对当年获得“荆江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再次获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荆江质量奖奖金及评审经费由荆州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 由荆州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荆江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荆州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荆江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核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定结果,将荆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荆州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五个专业(即:产品、环保、工程、服务、农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荆江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四)组织编制荆江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荆江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荆江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九)负责对获奖企业的日常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在已列入国家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培植计划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中,择优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县市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开始评定荆江质量奖前,由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相关部门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荆江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荆江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市或县(市)、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对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荆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荆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颁发荆江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荆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荆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承担荆江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