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主动发现自侦案件线索的几点途径/赵建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03:28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提高主动发现自侦案件线索的几点途径

           景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赵建国 姚艳萍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案,线索起着基础性作用,没有线索,查案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想方设法扩大线索的来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中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公民举报可查性较差,成案率低。因此,自侦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发现并扩大线索,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的办案实践中,应如何主动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在此略陈已见。
一、注重侦查策略,深挖“窝案窜案”。
所谓职务犯罪窝案窜案,是指在侦查办案中,由同一案件线索或同一线索事实引发出的各个不同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窝窜案的犯罪事实或作案过程相互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侦查中一旦抓住并突破其中一个,往往就能收到焚如破竹的办案效果,而且窝窜案件的犯罪事实往往相互交叉,从而有利于收集固定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不易翻供。深挖“窝案窜案”线索,可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立足于案件线索和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权力分配环节进行分析挖掘;二是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特别是充分利用合法强制手段挖掘控制涉案人员,最大限度地从中挖掘案件线索;三是充分利用案件中存在的对立矛盾,特别是利用犯罪嫌疑人被立案查处后的不平衡心理,巧妙施计,从中发掘窝窜线索;四是从涉案信息中挖掘线索。
二、加强线索管理,善于长期经营。
案件线索中初查是整个反贪查案的绩效。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被举报人反侦查意识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政策性强,以及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和破案能力参差不齐,造成目前初查线索成案率低,未成案线索比例较大的状况。对于这部分未成案线索,不能一搁了之。而是要加强管理,有的线索要长期经营,待时机成熟,再从线索库中调出重新初查。自侦工作中可通过建立线索、缓查、重新初查,线索内部制约,未成案线索初查终结复审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对现有线索综合经营,综合运筹,全面利用现有线索,使线索增值、增效。
三、寻求各种途径,拓宽案源渠道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增强主动出击意识,立足自身,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力争多方面挖掘和排找案件线索。一是建立协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将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中发现,浮现、积淀的案件线索积聚过来,为我所用,是为隐蔽身份和意图,秘密开展取证工作创造条件;二是加强与监所部门的联系协作,强化狱中攻势,敦促案犯检举;三是加强法律宣传的,引导疑犯有自首;四是结合个案预防,收集案源信息;五是组织调查摸底,收集热点信息。

单位:景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姚艳萍
联系方式:133158234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衡水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200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衡水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包括个体业户、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指个体户及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民营企业的档案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信息资源,属投资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应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具有建立档案、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统一集中管理本企业的全部档案,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并做好档案利用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民营企业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管理计划,建立与企业工作相适应的档案机构,指定专门人员从事档案工作,解决档案工作所需要的库房、设施、经费等问题。

  第七条 民营企业在开展档案工作时,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档案进行引导、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八条 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市、县档案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民营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可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档案目标管理考评认定。

  第十条 民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内容包括:

  (一)党群类:包括党务、工会、青年团、妇联、纪检、商会、协会、群众团体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福利、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工资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章程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包括民营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企业改革、资产管理、商务合同、经营信誉、清产核资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包括经营决策、技术引进、技术革新、计划统计、产品供销、设备、原材料管理、计量、环保、质量检测及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鉴定、评优、 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类:包括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类:包括土地、房屋证明、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类:包括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设备台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档案类:包括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职工档案类:包括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职工鉴定考核、奖励与处分、技能评定、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声像档案类: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28日洛阳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议案。会议认为,鉴于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已经废止。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会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