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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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

一、为稳定农产品价格,支持农业生产,解决油品提价与农产品不能相应提价的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油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用于补助受柴油调价影响较大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的农机田间作业。为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为全国所有从事加工国产陆上原油的炼油企业;征收标准按加工国产陆上一档原油每吨5元征收。
三、价格调节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实收实支管理。
为反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拨付情况,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415款“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415款“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支出”。价格调节基金的解缴和核拨分别使用以上收支科目。
四、价格调节基金由原油生产企业代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缴,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价格调节基金在原油生产企业与原油加工企业原油结算环节征收,原油加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随同原油价款一同列入成本费用;原油生产企业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油品价格调节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各原油生产企业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申报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将解缴的数字填列在《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征缴工作月报表》(一)“征收非税收性专项收入”栏“油品价格调节基金”项内。
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原油生产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补助承担农机田间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根据上一年基金的实际缴库金额,于下一年初分两次拨付农业部。农业部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上一年种植面积和机耕、机播、机收作业量,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下达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资金使用项目计划中明确的农机作业任务和补助资金数量,逐级下达到市、县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市、县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以作业合同形式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承担农机作业任务的农机服务组织。具体操作细则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七、农机服务组织收到专项补助款后,应相应冲减有关费用,降低田间农机作业费、柴油机排灌费等费用。具体的田间作业收费标准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根据补贴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
八、各原油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九、各原油生产企业应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工作,不得滞留和占用。
十、各农机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作用,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机械化利用率和规模效益,降低单位作业成本,有效控制农机作业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
十一、农业部除了向财政部、国家计委申请资金,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外,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报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决算,并配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好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为了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入库和按规定管理使用,日常征收入库和使用的监督工作分别由财政部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如发现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征缴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并报告财政部、国家计委。
十三、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后如原油一、二档价格并价,将另行研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十四、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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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二届四十七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深圳市居民充分就业,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劳动力结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居民(以下简称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本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是指在深圳市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全部员工中,本市居民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有义务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失业员工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本着“先市内、后市个”的原则优先招用本市居民。
第五条 按比例就业实行社会工种(岗位)分类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适时调整按比例就业的工种(岗位)及其比例。
第六条 各类新建、扩建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比例招用本市居民。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得新招劳务工;超出比例部分的原有劳务工,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用。
市、区劳动部门在审批外来劳务工指标时,应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居民的比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劳动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择优上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人员,经市、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一个月内公开招聘,仍无法招到规定比例的本市居民,可持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市、区劳动部门申请招用外来劳务工。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意提高招聘工种(岗位)的要求和条件,规避本办法的实施;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招用本市居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招用外来劳务工,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首批实行按比例就业的工种(岗位)
一、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80%的工种(岗位)
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管理、会计、出纳、统计、文秘、计算机文字录入员、文印工(打字、油印、复印、电传)、小车司机、邮电营业员、邮政机务员、邮电机线员、邮件分拣员、机要分拣员、国际邮件分拣员、城乡投递员、机要投递员、话务员、报务员、金融保险业营业员、业务员
、物业管理员。
二、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60%的工种(岗位)
商场售货员、商品营业员(含收银员)、商品仓管员、商品采购员、核价员、旅游导游员、车站调度员、汽车客运售票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汽车客运调度员,汽车货运站场调度员、铁路检票品、铁路售票员、列车员、金融保险业经济民警、保安员、清洁工(杂工)、仓库保管工(含
司磅员、记帐员)。
三、本市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40%的工种(岗位)
客房服务员、餐具清洗工、清洁工(杂工)、公共交通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邮件接发员、国际邮件接发员、无线寻呼业务员、仓库保安员、物业维修员、车场保安员。
四、实行社会工种(岗位)按比例就业后,以下行业用人单位的本市居民就业比例应达到:批发零售贸易业78%,旅游宾馆餐饮业50%,交通运输业60%,邮电通讯业80%,金融保险业87%,仓储业76%,物业管理业66%。




1997年1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