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眨眼睛与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5:09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李庄眨眼睛与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

龙城飞将


  李庄被正式定罪之前,网络对重庆有司已经是一片质疑声。
  但是,每个人都是从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去看世界的。网络上的质疑中的大多数人是律师。他们认为李庄被绳之以法是破坏了法治环境,恶化了律师办案的条件,是中国法治的倒退,等待。
  我也曾发出追问,但我主要是从程序方面,同时在文章的开始部分我已经言明,根据网络上的资料,我确信李庄已经做了串通龚刚模作伪证的事情。我的问题在于,只是根据他的行为能不能根据刑法第306条给李庄定罪。
  我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306条规定是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若是行为犯,李庄只要有这样的行为,就可以306条定罪。若是结果犯,则应当是龚刚模听从了李庄的计谋,推翻了以前的供述,重新做出一套虚假的供述,才能给李庄定罪。
  顺着这条思路,本来大家觉得真给李庄定罪一定会触犯众怒,谁料想李庄自己却承认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对此,我的观点与他人不同,我认为,李庄一定有另外的把柄被人抓住,不然依他一审在法庭上的表现,他一定不会低头认罪的。
  在对重庆有司的诘问中,有一种“眨眼睛”的说法,似乎重庆有司就是那么无理,做事就是那么不禁追问。实际上,爆出这样的新闻,正有可能说明这样的情况存在:李庄当时是在动员龚刚模推翻原先的供述,重新作有利于自己的虚假的供述。龚刚模可能当时没有完全理解他的意思,他们又担心全面受到监控,因而他用眨眼睛的方式加强对龚刚模的动员。“眨眼睛”并不能直接给李庄定罪,但可能从侧面说明李庄当时是在与龚刚模通谋。
  李庄动员龚刚模改变自己的供述,有其利益所在。第一、若能被有司采纳,则直接能够给龚刚模减刑,龚刚模或其家人会给他更多的物质利益。二、若第一点成功,则他的名气会更大,更多的重型犯会委托他来辩护,可以得到长远的物质利益。
  龚刚模咬李庄,也有其利益的考量。若听从李庄的计谋,万一被发现,刑罚会加重,因为伪证也是经过法庭调查等程序的。而且他也与李庄在物质利益上有了分歧,他们觉得李庄要得太狠了,过去从来都是黑社会向别人要钱,现在则是极不情愿地给律师钱。若是咬李庄出来,一是可以省去可观的律师费,二是可以戴罪立功,属减轻刑罚的情节。平衡之后,他选择了后者。
  有人说过,李庄想不到会栽在龚刚模的手中。其实不然。李庄这么做是没想到龚刚模人家也有一本帐,人家也有自己的小算盘。李庄是只算了自己的算盘,没有算人家的算盘。这才演绎出现代的 “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新戏。
  至于律师们反对重庆有司,也是可以分析的。一类是与李庄一样蹿的律师,后台很硬,口气很大,挣钱很多,能“捞人”。李庄案件使他们备受打击,他们以往的这些做法该收敛了,他们的钱路可能变窄了,水流变细了。
  最大量的则是普通律师,若他们也跟着能“捞人的律师”们去反对重庆有司,就是被“捞人”律师忽悠了。这正如有人评价中国的足球一样,全国几亿穷人,看一些富人在踢假球,自己又心甘情愿地送钱给作假的球员,真是悲哀呀!
  李庄被减刑,极有可能是重庆有司与他达成了一项交易,有司不揭发他更大的其它罪行,他当庭认罪。不然谁会那么傻去牢时蹲几年?从这个角度看,仍然可以看作是重庆有司确实在惩治罪犯,是法治的进步,是中国的社会向公平正义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2010-3-7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力工业部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近据反映,个别地区自行规定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提取库区开发费等费用,对此,经与财政部共同研究,现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水电站是用大坝蓄水发电,既不减少水量,也不改变水质。并具有防洪、灌溉、航运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还可调节径流量,增加水面、改善地区水文气象条件。同时,水电站也负责管理、维护库区水面区域。因此,对水电站不应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费和水资源经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具体规定颁发前,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征收和交付水资源费、库区开发费,增加开支项目。




1993年7月2日

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安监发[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监管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2011年以来,在河南、宁夏、福建、新疆、吉林、西藏、山西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特别是3月份以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起,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杜绝春运和全国“两会”结束后的麻痹松懈思想。要督促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责任考核,特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一定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事故的教训,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管理问题,针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不强的现状,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并督促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治理要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严格把好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关,严格客运新增运力和营运线路控制。凡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凡不符合从业资质的驾驶员一律不得上岗;对经常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一定要采取严格的整顿治理措施。
三、加大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力度
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要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营运车辆全过程动态监管,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严格治理营运车辆以包代管等行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运输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要落实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长途客运公司安全管理行为。
四、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教育
要针对驾驶员思想麻痹、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要强化驾驶员的跟踪管理,把安全意识淡薄、屡次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吊销其从业资质。
五、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迅速部署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决定从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请各地抓紧制定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认真动员部署,迅速组织落实。交通运输部等3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道路客运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地区,依法严格问责,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