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彭宇”案:媒体报道应重证据求客观/戚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3:20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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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彭宇”案:媒体报道应重证据讲客观

戚谦


  被媒体称为河南“彭宇”案的被告李凯强已经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尚未生效。

  简单回顾一下半个月以来,媒体面对此事的不同反应,或许能让我们洞察媒体舆论监督的是与非。媒体声音是否客观,是否让当事人双方都发出了本该发出的声音,是否进行了不适当的“屏蔽”与“过滤”?

  2010年1月8日,郑州某报以《“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的醒目标题刊发了报道。

  该报道刊发了被告李凯强的版本一“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和原告宋林的版本二“我不会讹人”。

  据报道,李凯强称: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

  而宋林称: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是“活雷锋”还是“肇事者”》的报道中,李凯强承认双方发生了“相撞”,这个事实已经明确。这与没有发生相撞而主动上前帮扶倒地的基础事实不同。

  从郑州某报报道的当事人陈述中明显看出,李凯强是否“救人”存在严重争议,尚无证据证明。郑州晚报尽管报道有当事双方的两种说法,但其《“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的标题,已经擅自将事实定性为“是摔倒的”,还故意曲解认为“法院判扶起”。而实际上,法院只认定发生了交通事故,引用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无法查证”。

  媒体的此次报道,给人的感觉,似乎事实就是李凯强去“救”宋林,而非宋林所说的“撞”人。另外,媒体记者居然“忽略”了宋林关于“真正”事故现场的“连拖带扯后试图逃走”说法,也没有去深入采访一下交警部门。同时,媒体将此事与几年前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更是吸引眼球。

  随后,该报道被不少网络媒体转载。有倾向性的媒体报道自然引发了不少人先入为主的“联想”,更让人概叹“好人难做”。

  但是,也有不少媒体发出了相对客观的声音。

  1月9日,新华社刊发《是“肇事者”还是“活雷锋” 郑州一交通事故判决案引争议》的文章,报道则较为客观。

  中国青年报1月12日刊发署名文章《先入为主的道德评判只能制造矛盾》,认为“虽然不能排除个别情况下的‘碰瓷’和‘讹人’现象的发生,但一遇到类似情况就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助人为乐’,不知不觉地把对方假定为‘讹诈者’,并不是对待问题的理性方式”。

  青年时报发表该报评论员翟春阳的《是什么让“彭宇案”谬种流传》评论文章,该文明确指出:“彭宇案”后,老人倒地没人扶,但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不管是对彭宇案还是对李凯强案,媒体的报道都是选择性的,或倾向性的,而没有呈现全部的真相。在此需要质疑的是媒体的智慧,怎么会失去了最简单的判断能力;也许媒体并不低能,而是下意识里就存在着某种倾向性,倾向把这个事件写成“彭宇案”,而只有写成彭宇案,才足够吸引眼球。老人受伤,责任在谁?媒体报道给不出真相,然而却有意往“恩将仇报”、“好人没好报”上引。

  为什么在这两个事件中,媒体和普通大众都倾向于站在彭宇以及李凯强一边,坚定地认定他们就是“做好事被冤枉”?这种坚定,似乎更多的缘于媒体报道先入为主,缺乏客观和全面,只以道德审判事实和法律,而摒弃了根本的证据。

  伸张正义也好,行使公众知情权也罢,都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而只能让证据说话。

  李凯强案,是“活雷锋”还是“肇事者”?

  真相受人期待,法律需要证据。


  (作者:戚谦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手机:13837159892,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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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商产发[2006]629号
 【发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6-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产品目录详见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生产企业

  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

  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3家及以内),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核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生产同一品牌的多个企业也可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

  三、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11月公示本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12月公布本年度《名单》。

  四、每年1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名单》发放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的上述产品。

  由境外其他地区进入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及由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至境外的货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汽车整车产品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出口汽车整车产品应当在生产地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受理报检。

  如进口国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的证明。进口国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六、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汽车整车产品的出口验放。

  七、商务部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经营情况,发展改革委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情况,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根据对出口汽车产品日常检验和监管情况,国家认监委根据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适时提出预警和调整《名单》的建议。

  八、汽车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名单》内企业对重点国别市场的出口,并提出预警和调整《名单》的建议。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二)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四)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五)出口汽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汽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举报违法违规企业。在收到举报后,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对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由商务部、海关总署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为平稳过渡,2007年汽车生产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22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将于2007年2月公布2007年度《名单》,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十一、凡未列入2007年度《名单》的企业于2007年1月15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须于2007年3月20日前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备案,2007年8月1日前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备案发放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许可证受理报检。

  十二、本通知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612/1167550480616.doc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生产企业)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612/1167550489996.doc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汇总表(地方机电办)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612/1167550498221.doc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 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中意顺意行两全保险
  二、中意丰盛两全保险
  三、中意瑞安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中意附加瑞安行意外伤害保险
  五、中意丰裕行两全保险
  六、中意乐顺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A款)
  七、中意附加顺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A款)
  八、中意乐顺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
  九、中意附加顺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
  十、中意创意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十一、中意创利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十二、中意吉利理财计划(投资连结保险)
  十三、中意投资连结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十四、中意投资连结附加女性健康保险
  十五、中意投资连结附加女性母爱健康保险
  十六、中意投资连结附加配偶定期寿险
  十七、中意投资连结附加配偶重大疾病保险
  十八、中意投资连结附加配偶女性健康保险
  十九、中意投资连结附加配偶女性母爱健康保险
  二十、中意投资连结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一、中意投资连结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