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2:15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属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以及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及其他利用行政行为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超过规定时限应转入单位自有资金的部分;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
(七)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和其他非经营性收入;
(八)产权归政府所有的房屋出租出售收入;
(九)政府确定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预算外收入。
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类社会保障基金,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财政局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并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稽查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各级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征收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将有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报批后执行。
(二)调整收费标准,应将有关材料报市物价部门,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报批后执行。
(三)征收政府性基金,应将有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后执行。
(四)出台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政策,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审批。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征收预算外资金,应持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编制部门(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以预算外资金为主要经费来源的编制指标时,应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核准编制的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征收委托书,凭征收委托书申领票据准购簿。预算外资金直接征收
部门和单位,应一点一证,亮证收费,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
征收委托书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同级财政部门核发。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在征收预算外资金时,必须使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和监制的票据。
在执收期间,遇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应停止征收,并于十五日内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退回领取的票据准购簿和剩余的票据及存根。
第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对征收的预算外资金,无权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使用预算外资金,要按照年初审定的收支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拨付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转入“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 财政专户及收支计划与决算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将所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
,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要审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由财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或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坐收坐支的,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二)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实物的,除追回违纪金额上缴同级财政外,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以及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的,相应核减以后年度预算外资金支出。
(四)无征收委托书征收预算外资金或伪造、篡改、出租、转让征收委托书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收费和征收基金资格;不按规定办理征收委托书及变更、补发、换发等手续或不接受年度审验的,处1000元罚款。
(五)不履行预算外资金减免手续,擅自减免应征预算外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减免的资金上缴同级财政。
(六)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风险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或搭车服务以及强制保险收费的,责令限期退回;退不出去的,违纪金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各县(市)、区政府依据本级特点制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效办法,可继续实行。
第二十条 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字〔1997〕45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60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按时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10分)。
(二)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5分)。
(三)认真完成“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5分)。
(四)认真落实民生工程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府民生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0分)。
(五)认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督查督办通报》、《督办专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要求的完成情况(15分)
(六)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被《督查督办通报》指出问题的整改报送情况(15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或1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为不计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受到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所辖乡(镇)、办事处及工作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40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要公文和重要会议等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开展3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4分)。
(二)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年发《督办通知》15期以上、《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20期以上、《督查督办通报》30期以上、《督办专报》15期以上。(18分)
(三)通过互联网建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并通过网上办理使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5分)
(四)健全政务督办机构(县、市、区有政府督查室主任,市级部门要明确承办科室)、落实督办人员(县、市、区政府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级部门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配齐必备的硬件设施。(8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不断更新政务督办信息网(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网络不通每次扣0.5分,没有更新网页扣0.2分)。(5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督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3分,分管领导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2分,加分不超过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不计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将于2010年3月1日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19820113

国发(1982)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用液化石油气作为城市人民群众的生活燃料,对于改变燃料构成,减少污染,方便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物质,液化石油气瓶、罐等设备质量的好坏和能否按规定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各有关单位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章名】 附: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

目前,我国有五十多个城市及少数城镇的部分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国家城建总局归口管理、劳动部门监督监察的盛装易燃易爆物质的受压容器。全国制造钢瓶的工厂近二百家,大至千人以上的工厂,小至民办街道、社队工厂。有些单位设备简陋、材质较低、工艺落后、粗制滥造、质量太差,给用户带来隐患。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也较混乱,在现有的四百多万只钢瓶中,百分之七十由城市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一般安全程度和经济效果较好;百分之三十分散管理,一般事故较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组织钢瓶生产,保证使用安全非常关心,并作了重要批示,指出问题十分严重,要“确实检查一下,质量不合格绝不准出厂”、“绝对不允许发生差错”。为了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对钢瓶生产制造应进行调整和整顿。建议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建、劳动和制造钢瓶的主管部门,根据现有制造厂的技术力量、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管理水平、材料规格、产品质量等情况和就近生产供应的原则择优定点,经审查批准后,报国家城建总局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工艺不过关、质量不合格、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准生产;定点单位产品质量不合格也绝不准出厂。

二、对在用的钢瓶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城建和劳动部门应密切配合,组织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城建总局一九八○年制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部标准,对在用钢瓶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应认真采取措施或停止使用,以保证安全。自发文之日起,要在一年内检验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在限期内难以完成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酌情延长检验期限。检验的情况和总结,应及时报省、市、自治区城建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计划、石化、城建部门协调平衡气源的分配;根据现有液化石油气的资源,确定供应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的数量。在城市中,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和分配业务,应由城建部门负责公用事业的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炼油厂、化工厂不得对外灌装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储气和灌装单位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充装技术要求,确保安全。所有设备、设施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检修周期、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遵守制度,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五、建议冶金部定点安排钢瓶专用受压容器钢材的生产,以保证钢瓶质量。建议一机部机械科学研究院将钢瓶使用寿命问题列入科学研究项目,为确定钢瓶的使用年限及判废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六、城市煤气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要经常对钢瓶和灶具严格检验,严禁过量充装,以预防事故消除隐患,保证安全供气。要明确“安全”是供气的首要前提,对职工要认真进行安全责任和技术规程教育;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画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民用液化石油气使用须知,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