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贺轶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56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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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法律分析

作者信息:贺轶民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heyimin3@sina.com 电话:13601240874或010-65014161



[关键词] 职务犯罪、法律监督、主体与客体、法律分析

[摘 要] 本文在综述五年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基础上,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对当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法律分析,用法社会学的实证分析手段,推导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存的一般性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对策。

[目 录]

一、五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概述
(一)建立“两个网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覆盖了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实现“三个突破”,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1、结合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的突破
2、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突破
3、开展行业预防的突破
(三)构筑“三个规范”,确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1、规范预防工作制度
2、规范检察建议的管理
3、规范预防调研工作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
1、主体的认识差异
2、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客体
1、法律层面的预防行为
2、管理制度层面的预防行为
3、思想道德层面的预防行为
(三)职务犯罪预防的内容
三、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
(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
(三)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

[正 文]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一、五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概述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正式成立于1998年12月,当时是反贪污贿赂局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2000年从反贪污贿赂局分离,正式成为一个单独的部门,综合协调全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年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紧密结合朝阳区区情,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检察职能,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以个案预防为基础,以行业预防为重点,以网络预防为龙头,狠抓规范化建设,发挥检察建议优势,突出重点工程预防,建立“两个网络”、实现“三个”突破、构筑“三个”规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了一定的预防成效。
(一)建立“两个网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覆盖了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1、根据朝阳区国有工业企业比较多和相对集中的特点, 1999年3月23日,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与北京市纪委工业工委共同建立了朝阳地区国有工业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至此,检察机关与朝阳地区的15个工业系统、8个直属单位以及150多家企业形成有机联系:(1)先后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50余次,听课人数达6000余人;(2)出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讯》十一期;(3)制作法制宣传展板60 余块,在汽车、医药、纺织等各大工业系统巡回展出,参观人数达15000余人;(4)检企密切配合,坚持案件排查、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调查研究、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以及网络工作年会制度。网络不仅促进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还积极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有效途径的探索,促使网络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对策研究的基地。
2、2001年3月28日成立了朝阳区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网络。(1)积极争取区委领导,以区委书记为首的历届区委领导班子多次听取网络预防工作专题汇报,区委书记还兼任网络领导小组组长,并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2)检察机关与区纪委紧密配合,坚持开展各项党风廉政暨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如在区机关工委、区政法委、区农委、街工委等六大系统组织党纪条规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3)对区属纪检监察干部定期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培训;(4)积极参与区属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预防,服务于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5)用近5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例制作成法制宣传教育展板30块,深入网络成员单位巡回展览。
(二)实现“三个突破”,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1、结合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的突破。通过办理北京第三制药厂巴宝生贪污案,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石巧玲贪污公款1098万元案,建材经贸集团所属北京市通达咨询公司经理于建东贪污公款134万元、挪用公款100万元案等一系列案件,深入开展个案预防,形成个案预防在“举一反三、共性预防机制” 上的突破。以巴宝生贪污案为例,我们发现此案反映的问题在药品行业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即由于管理的漏洞与监督的不力,很多企业在药品销售中货款得不到及时回收。我们便抓住这一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析案,举一反三,对供应、销售、三产部门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进行普遍的法制教育,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有效降低了不合理的在途资金的数量,实现了个案预防资源的共享。
2、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突破。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是由国家电力公司投资,保证三峡电站的电力可靠送出,实现全国联网、调控的国家重点工程。在预防过程当中,我们结合检察职能,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主线,以制定各项廉政措施为手段,严把工程建设的各个关口,把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控制在最低点,在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的订立、承发包、物资设备采购等重要环节,严格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管理,凡事有人监督。最后,这项工程不仅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精品工程,而且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廉政工程。我们还以此成功经验为基础,积极参与其它重点工程预防,尤其是区属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预防。
3、开展行业预防的突破。结合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发生的几起职务犯罪案件,针对边防检查工作的行业特点,我们与该站共同开展了行业预防工作。先后请两位副检察长深入到该站,结合有关案例以及北京边检总站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中层干部及全体干警进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教育讲座;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图片展览;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条文,在查找犯罪源头、查特点、查漏洞的基础上,制定出有效防范措施。如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出《现场督察处置办法》,以及《民警职工接送客人的十条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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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



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高考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行为,保障考试安全,实现高考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普通高考所涉及的考区、考点、学校、涉考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高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高考奖惩的领导工作,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考区、考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招生考试机构考核提出意见,报请市招考委审批,由市政府授予“先进考区”、“先进考点”称号。
1.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晰,工作方案内容具体,管理规范;
2.考试秩序良好,无失控考场;
3.无考试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突发考试事件;无涉考人员参与舞弊事件;无考务重大问题;
4.考区、考点经量化考核后均为达标以上。 
第六条 公安、城管、卫生、交通等配合普通高考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经招生考试机构推荐,市招考委审核,由市政府授予“辽阳市普通高考优秀服务单位”称号。
1.组织机构健全,有方案、预案,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2.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与教育、招生考试部门配合,在整治考试环境,优化考生服务,保障考试安全,打击违法违纪工作有突出贡献;
3.自觉维护考风考纪,无违反考务规定的事件。
第七条 涉考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经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意见,教育部门审核,市招考委审批,由市政府授予“优秀监考教师”、“优秀监察员”和“优秀考务工作者”称号。
1.履行涉考工作人员职责,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培训考核成绩优秀;
2.遵守《监考员守则》、《监察员守则》,按监考、监察程序执考执纪,管理规范,考场秩序良好,无工作失误,无考务纰漏;
3.执考执纪中严于律己,自觉抵制考试不正之风,无违纪舞弊行为发生;
4.执考执纪行为规范,公正公平,为考生服务热情,具有较强的处理偶发事件能力,受到考生、主考赞誉和表扬。
第八条 考区、考点存在考试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管理混乱,对违纪行为不追究,被省考试主管部门或者招生考试机构批评的,由市招考委或者招生考试机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主考、监察长职务。
第九条 考区、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取消该考区、考点资格。
1.出现失控考点、考场的;
2.出现试卷失(泄)密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查处不力,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的;
4.对电子监控系统保护不力,致其遭到人为损坏,暂时不能修复,影响监控录像的;
5.对考场周边防控措施不力,对团伙性舞弊防范打击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6.出现雷同卷的;
7.对重大违纪事件或者突发事件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条 涉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视其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涉考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1.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考试工作未能回避,致使考试工作受到影响的;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非涉考人员进入考场的;
3.利用涉考工作之便为考生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4.纵容考生舞弊或者参与舞弊的;
5.违反规定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点、考场的;
6.违反试卷取送、保密规定或者护卷脱岗,造成试卷丢失、损毁、泄密的;
7.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
8.因工作失误,导致试卷错发、漏发的;
9.对违纪舞弊考生查处不力或者故意袒护和隐瞒不报的;
10.监考教师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考点答题卡或者试卷损毁,带出考场的;
11.监考教师不认真监考、不负责任、不作为导致考场失控的;
12.监察员不负责任,对违纪舞弊考生和不规范执考行为不予纠正或者参与、变相参与违纪舞弊的;
13.主控室监视人员工作不认真,发现问题不报告的;
14.司铃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考试时间延误或者提前的;
15.考点主考对违纪舞弊考生和不规范执考教师查处不及时或者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的;
16.主考、监察长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应对不力,延误最佳处置时机的。
第十一条 为普通高考考试环境综合整治、服务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对高考工作不认真负责,无工作措施和方案、预案的;
2.所担负工作期间,工作失误影响高考的;
3.履职不力、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0〕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下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实行二次供水以及对二次供水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的城市供水管网资料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并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为确保供水安全,便于日常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确保无毒、无害。
第十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接管,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建设单位应与属地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维护协议,约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事项。属地供水企业负责按国家相关的质量保修规定对移交的供水设施进行保修。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 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二次供水水价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十三条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价与普通居民户同价。二次供水设施的营运、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第十四条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单位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下称“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相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第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必须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需向用户公布;
(二)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技术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主要水质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按要求将报表和图片资料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抢修。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要及时告知用户,向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八条 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二)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且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所使用的用具、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产品,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发现饮用水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用水时,应责令管理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建筑,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维护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中,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单位的维护管理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履行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检。
第二十二条 管理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管理维护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管理维护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管理维护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危害供水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